海東市財政局

海東市財政局是海東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有關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金融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負責實施。
(二)擬訂全市財稅、金融改革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區域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區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縣(區)及相關企業的有關分配政策,擬訂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確定的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的工作。組織實施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承擔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許可權管理有關財政票據,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收費;負責監繳罰沒收入;管理彩票市場、國債發行和兌付工作。
(六)執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管理市本級預算單位資金的審核和撥付,並對各預算單位的經費實行預算指標的控制和管理;監督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七)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保障工作,保證政府正常運轉和維護社會穩定支出需要。
(八)負責市本級財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其他收支的管理工作;負責制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執行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九)負責監管市級財政對經濟發展方面的支出及國家、省、市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監督執行國家、省、市財政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本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制度,審核編制社保基金年度預決算。
(十一)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債務、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對我市的貸(贈)款業務。
(十二)負責財政支農扶貧資金管理和農業綜合開發的管理工作。
(十三)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議;負責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制定預算管理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組織實施績效考評及結果運用;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組織指導財政系統人員培訓。
(十四)負責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五)擬訂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政策,負責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審批和業務監管工作。
(十六)指導地方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提出加強金融產業服務、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提出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地方金融產業發展;負責建立金融工作聯繫協調機制。
(十七)指導、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對市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提出審核意見,並根據授權對市內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日常監督管理;協調有關部門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
(十八)推動金融發展環境建設。負責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強化金融法治環境建設,規範民間融資行為;規範管理金融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
(十九)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二十)負責溝通聯繫駐海東市金融機構,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積極推介信貸項目,組織協調政銀企等多方合作,推進企業直接融資,培育新的信貸市場,加大信貸支持力度,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二十一)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來海東投資和發展;協調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區設立網點;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二十二)負責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調控政府性存款業務。
(二十三)承擔海東工業園區財政局相關工作。
(二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財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和有關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承擔文稿起草、信息、宣傳、新聞、督查督辦、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文電、機要、安全保密、信訪、黨建、檔案、財務財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預算科(掛預算績效管理科牌子)。
編制全市和本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市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提出貫徹執行財政體制和預算內外資金管理制度、總預算會計制度的建議;承擔市與縣(區)分配辦法的協調、縣(區)財政管理和改革的指導工作;審核匯總市直各部門的支出定額標準,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全市財政預算指標的核算和登記工作;擬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並實施管理,負責政府信用平台和政府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培訓;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財政稅收政策的監督執行;承擔全市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考評工作;擬訂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考評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市對縣(區)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評估工作。
(三)國庫科(掛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承擔全市預算收支執行、分析預測及總預算會計工作,辦理預算資金收支及財政專戶資金的結算劃拔;承擔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發放、領用、核銷管理工作;參與全市住房公積金監管,管理保障性住房預算資金;按規定管理彩票公益金;編制財政總決算;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開戶;承擔政府採購管理工作,對全市政府採購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提出研究和推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建議。
(四)行政事業科(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科牌子)。
承擔市本級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提出年度預算安排的建議並執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財政支付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支付的重點及順序;結合預算執行實際,擬訂部門、單位的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決算,並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督;擬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資產配置管理制度;承擔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變動、資產處置、調劑事項的審批管理工作。
(五)經濟建設科(掛企業科牌子)。
承擔工業、交通、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提出年度預算安排的建議並執行;管理企業財政性撥款、統籌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財政支付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結合預算執行實際,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決算,並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六)農業發展科。
承擔農牧業、林業、水務、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提出年度預算安排的建議並執行;開展財政支農政策、農牧業財務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財政支付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結合預算執行實際,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審核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決算,並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負責農村綜合改革的日常工作。
(七)社會保障科。
承擔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執行工作,提出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並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負責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負責管理財政安排的救災救濟補助、衛生專項補助經費,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就業再就業、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等社會保障資金;執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
(八)監督檢查局(掛會計科牌子)。
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預算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財政專項資金的績效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經財政廳授權後對全市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全市會計管理、會計法制管理、會計人員管理、會計監管工作;承擔全市會計代理記賬公司的設立、合併、終止審批工作;承擔組織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會計人員業務培訓和再教育;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務工作;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九)金融發展監管科。
綜合分析金融形勢和金融運行情況;擬訂並組織實施金融產業發展規劃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分析全市金融業統計數據和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承擔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工作;建立金融工作聯繫協調機制;指導地方金融產業發展,擬訂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方案;協調、配合中央駐市金融監管機構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監管工作,配合做好海東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相關工作;溝通聯繫駐市金融機構,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推動全市農村金融服務體制綜合改革。
負責管理全市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業務;承擔政府外債項目工作,擬訂政府外債項目的財務管理和償債資金制度並監督執行;編制和執行貸款項目年度財務預決算;承擔政府外債項目的債務統計和分析工作;承擔財政扶持金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擬訂金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並開展績效考核。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工作。
(十)非銀市場科。
承擔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及創新型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非銀機構的改革與創新;分析全市融資情況並提出相關建議;擬訂全市資本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調度分析全市資本市場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配合中央駐市證券監管機構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監管工作,負責駐海東證券、期貨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協調和推動企業上市工作,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提出審核意見;擬訂全市保險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調度分析全市保險業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配合中央駐市保險監管機構對全市各類金融機構監管工作;負責駐海東市保險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擬訂金融穩定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承辦市處置非法集資活動聯繫會議辦公室、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融資促進科。
做好融資促進工作,積極搭建政銀企合作平台,為市內、市外金融機構提供一條龍服務,引進金融機構,擴大金融服務範圍,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為“三農”發展和中小微企業解決資金難題;引導企業利用債券、信託、票據等多種融資方式進行融資,大力推廣PPP、BOT等融資模式;為金融機構、農業、農戶等提供諮詢、輔導、延伸支持等各項金融配套服務;加強監督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市、縣(區)融資平台公司、擔保公司運作;強化融資方面專業人才隊伍培訓工作;宣傳政府中小企業投融資扶持政策,掌握中小企業的投融資需求,促進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務;參與金融產品創新,研究國家關於金融創新的扶持政策,拓寬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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