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海寧市人民檢察院是浙江省海寧市的一個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 主要榮譽: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
  • 成立時間:1954年9月21日
歷史沿革,機構設定,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歷史沿革

海寧市人民檢察院建於1954年9月21日,籌建時稱海寧縣人民檢察署,1955年2月1日改稱海寧縣人民檢察院。"文革"期間,縣公、檢、法實行軍管,建立縣革委會人民保衛組,檢察院被取代。1978年9月28日恢復重建海寧縣人民檢察院,1987年海寧撤縣建市,改稱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機構設定

1.辦公室(掛司法警察大隊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督查工作。負責檢察新聞宣傳、輿論引導和意識形態工作。承擔重要信息發布等檢務公開職能。負責基層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檢察業務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辦案場所警戒、人員押解和看管等警務事項,負責輔助開展案件調查取證相關工作。負責保護檢察人員司法活動人身安全。負責檢察環節維穩安保等警務保障工作。
2.第一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第五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提請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負責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及其他綜合工作。結合工作實際,以案件類型或者罪名設定相應的專業化辦案組織。
3.第二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提請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同級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提請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結合工作實際,以案件類型或者罪名設定相應的專業化辦案組織。
4.第三檢察部。負責對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或者協助偵查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5.第四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基層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提請抗訴、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對基層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6.第五檢察部。負責辦理向基層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提請抗訴、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對基層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負責辦理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提請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
7.第六檢察部。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提請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8.第七檢察部(掛公益損害與訴訟違法舉報中心牌子)。負責受理控告、申訴和舉報工作。承辦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承擔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財物的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技術裝備管理。配合辦案部門開展技術性證據的提取、固定和運用工作。
9.政治部。承擔幹部管理、黨的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設和隊伍建設等職責。負責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執行法律、法規和各級檢察機關的規定、決定情況進行督察。承擔內部審計工作。

現任領導

檢察長:曹國華

所獲榮譽

2006年,根據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下發的浙江省文明單位的複評結果,繼續保留“浙江省省級文明單位”的榮譽稱號。
2008年,根據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下發的浙江省文明單位的複評結果,海寧市人民檢察院繼續保留“浙江省省級文明單位”的榮譽稱號。
2020年7月,被最高檢表彰為“法治進校園”全國巡講活動表現突出單位。
2020年10月14日,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表彰為“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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