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縣城市管理局是海安縣人民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安縣城市管理局
- 隸屬:海安縣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機關
- 地址:海安縣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海安縣城市管理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全縣城市管理髮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宣傳教育、隊伍建設、監督檢查、考核獎懲和應急指揮;組織縣城規劃區城市管理執法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
(三)負責城市管理的牽頭、協調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協調縣城規劃區城市環境整治、精細化長效管理及其他重大活動;承擔縣城市管理指揮部辦公室具體工作;參與農村環境督查考核。
(四)牽頭負責縣城規劃區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長效管理。
(五)負責全縣物業行業管理工作。
(六)負責縣城規劃區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管理、人力客運三輪車營運管理。
(七)負責縣城規劃區、建制鎮的建成區、縣域公路兩側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與管理;負責縣城規劃區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以及環衛設施的拆除(遷建)、建築垃圾處置、環衛作業服務的審批與管理;負責縣城規劃區社會攤點、臨時市場的設定審批與管理;負責在縣城規劃區道路兩側、公共場地設定報刊亭、電話亭、宣傳欄等非交通設施的審批與管理;負責縣城規劃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設施的審批與管理。
(八)參與縣城規劃區主幹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審核與管理;參與縣城規劃區設定停車場(點)、公交站台和新辟公交線路的審核與管理;參與縣城規劃區道路兩側車輛維修(清洗)、鋁型材加工、石材加工、廢品收購、小餐飲等易擾民行業場點設定的審核與管理;參與縣城規劃區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綜合驗收。
(九)負責編制城市管理維護資金使用計畫,並負責監督使用;負責城市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物業化運作工作。
(十)負責城市管理作業服務企業、垃圾焚燒發電廠、農村垃圾中轉站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十一)在縣城規劃區內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工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職能包括: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占道經營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非機動車在人行道亂停亂放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省、市、縣政府規定或者機構編制部門認定調整後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城市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掛“財務科”牌子)
負責局系統日常事務安排、協調、接待聯絡、後勤保障、安全保衛、衛生、保密等工作;負責文電處理、電子政務、大事記、信息、網站、檔案和印章管理;負責全局性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組織、宣傳、精神文明、城管文化、群團、計畫生育和結對幫扶等工作;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險、退休退職和職稱管理;負責局系統目標績效考評工作;負責指導、管理局系統財務和審計工作;負責住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城市管理維護資金和局系統年度收支計畫的編制、執行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資產和票據管理以及會計核算、監督、審計;負責規費徵收、往來款清收管理和有償服務收入、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罰沒資金的管理;負責編制統計年報、財務收支統計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二)政策法規科(掛“案件處理中心”牌子)
負責城市管理體制、機制等重大課題研究,擬訂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擬訂和審核;負責法制宣傳和培訓;負責案件審理、執行和統計上報;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負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負責全縣城管執法和執法隊伍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執法人員資格審查、業務考核和證件管理;負責城管進社區工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聯合執法;負責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法治、綜治、平安創建和執法安全。
(三)市容環衛管理科(物業行業管理科與其合署)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城市容貌標準、管理技術規範和各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管理示範路、優秀管理城市等創建工作;負責城區人力客運三輪車營運、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參與城區停車場(點)設定與管理;參與縣城規劃區工程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精細化長效管理和市容環衛責任區檢查、考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指揮部辦公室具體工作;牽頭城區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參與農村環境督查考評。負責物業行業管理制度及服務標準的制定;負責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備案、換屆並指導、監督其開展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轉正、升級、年檢、備案的相關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和契約備案;負責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服務經營並指導、協調物業管理移交;負責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投訴;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牽頭負責縣城區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整治工作。
(四)綜合管理科(督察協調科與其合署,掛“監察室”、“行政服務科”牌子)
負責行政許可、項目服務、便民措施和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協調亮化設施開閉管理和監督;負責局系統人員職業道德、儀容規範、文明執法、工作績效、遵紀守法等情況的督察考核;負責政風行風、主題教育、形象建設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信訪、維穩、網上回帖、民生110、城管服務熱線等工作。
另根據《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縣政府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的通知》(海辦發〔2010〕84號),設定紀檢組,作為縣紀委的派駐機構,相關事項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