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結婚登記辦事指南

海口結婚登記需提供當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結婚登記辦事指南
  •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程式,結婚登記,復婚登記,軍人結婚,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辦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婚登記包括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辦理材料

當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辦理程式

結婚登記

(1)、申請
結婚申請是指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
(2)、審查與登記
審查:即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受理結婚申請時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所進行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確認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即自願原則、法定年齡、一夫一妻、禁婚血親、禁婚疾病,同時核對證件是否齊全有效,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場。在審查時,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有責任向當事人講解婚姻法規,宣傳計畫生育政策。對當事人提供情況不明的,要退請其補充證明檔案或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對當事人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不得附加法定條件以外的其他條件或要求當事人出具上述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經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復婚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式辦理,符合規定的準予復婚,發給結婚證註銷其離婚證。復婚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係。

軍人結婚

軍人擔負著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的光榮使命,為純潔和鞏固部隊,提高部隊戰鬥力,增強軍政、軍民團結,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於1980年12月29日制發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對於現役軍人登記結婚的條件,除執行《婚姻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做了特殊規定。
1、戰士結婚的條件。
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為了加強戰備,搞好軍民關係,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回原籍結婚。對復員前提出結婚的超期服役戰士,應儘量給予安排。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遇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等特殊情況,由軍或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
2、軍隊職工結婚的條件。
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3、軍人對象的條件。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結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少數民族一方家長贊同,並在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習慣的情況下,方可允許結婚。
軍校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軍隊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
4、軍人結婚登記的程式。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有的超期服役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如來不及到部隊開具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出具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出具本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凡離過婚的申請再結婚時,還須持離婚證件。
5、軍人結婚的特別規定。
(1)不準與外國人結婚: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不準同外國人結婚的規定,是維護國防利益的需要,也是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
(2)不提倡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
6、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
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後才可辦理。軍人一方或雙方軍人要求離婚,按一般離婚案件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