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人員等級
使館館長 等級在19世紀以前沒有統一規則。為避免因此而發生的關於位次的爭執,1815年《外交代表等級規則》規定了
大使、教廷大使,公使、教廷公使,代辦共三個等級。1818年艾克斯-拉沙佩勒會議曾決定在公使同代辦之間增設駐辦公使一級,但派駐這一級外交代表的國家極少。《外交代表等級規則》規定的三個等級則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成為公認的規則。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再規定:使館館長分為如下三級: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級位的使館館長;公使及教廷公使;代辦。
大使
是派遣國
國家元首向駐在國國家元首派遣的最高級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國及國家元首常駐駐在國辦理外交事務。他是大使館的館長,領導大使館人員工作,可以隨時請求謁見駐在國的國家元首,進行直接談判。大使享有比其他等級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禮遇。19世紀末葉以前,只有大國之間才能互派大使,反映大小國家不平等情況。現在絕大部分國家都可以互派大使。一般在習慣上稱大使為“特命大使”或“
特命全權大使”。最初只對負有特別使命的臨時性大使授與“特命大使”銜,後來由於特命大使與常駐大使之間的位次爭執,17世紀後半葉開始,對常駐大使也稱“特命”大使。1815年《外交代表等級規則》規定,負有特別使命的
外交使節,不因銜稱而在位次上有任何優先權。
大英國協成員國之間互派的外交使節稱為高級專員,與大使屬於同一等級。中國與美國在關係正常化以前一度互設的聯絡處主任,雖有
大使銜,享有
外交特權與豁免,但不是外交代表。聯絡處不是正式
外交代表機關。互設聯絡處是兩國商定的一種特殊作法。
有一些國家,特別是
天主教國家,與
羅馬教廷間有
外交關係,互換使節。相當於大使一級的教廷使節稱教廷大使,相當於公使一級的稱教廷公使。在天主教國家和一些其他國家,傳統上給予教廷大使以優先地位,令其任
外交團團長。這種作法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中也有反映。中國1975年加入該公約時曾對公約中關於教廷使節的規定表示保留。
公使
或稱為
特命全權公使,是派遣國國家元首向駐在國國家元首派遣的第二級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國及國家元首常駐駐在國辦理外交事務。他是公使館的館長,領導公使館人員工作。具有僅次於大使的隆重禮遇,並且可以隨時請求謁見駐在國的國家元首,進行直接談判。20世紀初葉以前,公使是交換得最多的一級
外交使節。大約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絕大多數國家都把公使級使節升格為大使級,或互換大使級外交代表。公使稱為“特命全權公使”的由來,與大使稱為“
特命全權大使”相似。特命全權公使,原意為“特命使節暨全權大使”,這種銜稱出現於1678年。現代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是地位僅次於大使館長的外交官,與過去作為一個等級的使館館長的公使不同。
代辦
派遣國外交部長向駐在國外交部長派遣的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國及外交部長常駐駐在國辦理外交事務。他是代辦處的館長,領導代辦處人員工作。他享受與大使、公使相同的外交特權和豁免,但只可以隨時請求謁見駐在國的外交部長。代辦的派遣在近代是罕見的。1954~1972年中英、中荷間互派代辦,其任務是談判建立正常外交關係事宜,辦理僑務和商務業務,這是建立正常外交關係之前的一種特殊作法。
臨時代辦 臨時代理不在任所的使館館長職務的外交人員,是使館館長因缺位或不能執行職務(如因休假或疾病而離職或回國述職)期間,臨時任命負責主持使館辦理外交事務的代理館長。臨時代辦通常由使館中除館長以外的級別最高的外交人員擔任。被委派的臨時代辦人選應由使館館長或派遣國外交部長通知接受國外交部。
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除關於位次和禮儀事項外,各使館館長不應因其所屬等級不同而有任何差別。
其他外交代表
除使館館長外,使館中有外交官級位的人員還有
公使銜參贊、參贊、秘書、專員、武官等。
參贊
使館內幫助館長辦理外交事務的高級外交官。在未設公使或公使銜的參贊的國家使館中,其位置僅次於館長。他是館長關於國際法和外交實踐的顧問。他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在館長離職期間通常是由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理館務。
秘書
使館內秉承館長旨意辦理外交事務以及文書的外交官,位於
參贊與隨員之間,分為
一等秘書,
二等秘書和三等秘書三個等級。
武官
派遣國主管軍事部門向駐在國軍事部門派遣的外交代表。有的國家按照軍種分為陸軍武官、海軍武官和空軍武官,有的國家不分。武官的任務是聯繫兩國軍事機關之間的關係,舉行有關軍事問題的談判,觀察駐在國的軍事情況,同時又是駐外使館館長在軍事方面的顧問。另外,在戰時可以派遣特別武官駐在盟國最高指揮部,傳達情報,協商戰略等。
隨員
使館內辦理各種事務的最低一級的外交官,位於秘書之後,分為兩種:①由外交部派遣的辦理外交事務的外交隨員;②由各種業務部門派遣的辦理專門事務的其他隨員,例如,
商務專員、文化專員、新聞專員等。
特使
一國臨時派遣執行特殊使命的外交代表,特殊使命完成,即返回本國。特使可以分為禮節性的與政治性的兩種,前者如參加外國君主加冕、國家大慶、元首喪殯;後者如出席國際會議、舉行外交談判、簽訂重要條約等。
特別使團團長與常駐外交使館的館長地位相當。
外交團
駐在一國首都的各外國使館館長、館員和其他外交人員的總稱。
外交團的成員包括各國使館的館長、館員及其家屬。外交團團長是以到任最早的一位等級最高的使館館長擔任。以
呈遞國書的日期,或雖尚未呈遞國書但已向駐在國外交部送交國書副本的日期決定。外交團並不是一個固定組織,也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而只是在外交禮儀方面發揮作用,例如,當駐在國舉行慶祝或弔唁的場合,外交團團長代表全體外國使節人員致詞;或向新到任的外交官介紹駐在國的風俗習慣。在中國,清朝末年和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帝國主義經常憑藉外交團採取聯合行動對中國施加壓力,非法干涉中國內政,是國際法所不允許的。
派遣接受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國家與國家之間的
外交關係及常設使館的建立必須以協定進行。外交代表的等級也由雙方以協定決定。對於派遣國準備派遣的外交代表,接受國可以接受它願意接受的人選,也可以拒絕一位
不受歡迎的人(personanon grata),並且無須說明拒絕的理由。為了避免公開拒絕所引起的不良後果,一國在派遣外交代表時,都於事先徵求意見。或以口頭方式,或以書面方式,通過外交途徑徵求意見,是國際公認的接派使節的手續。通常徵求意見時,都送交一份被任命人的簡歷。接受國須在短期之內答覆。需要徵求意見的外交代表人選,主要是使館館長,即擔任館長的大使、公使或代辦,和陸、海、空軍武官。對於使館中其他工作人員的任命,則無須徵求接受國的同意。
當外交代表獲得接受國同意後,即可攜帶國書上任,向接受國
呈遞國書。國書或稱派遣國書,是證明被任命的人為派遣國國家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國國家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代表的正式文書。大使或公使的文書由國家元首簽名,外交部長副署。代辦的國書由外交部長簽署。一般來說,外交代表必須親自將國書遞交給接受國國家元首或外交部長,在外交代表與接受國國家元首之間還交換頌詞和答詞。過去遞交國書的儀式相當隆重,現在已大為簡化。依據國際慣例,外交代表必須在遞交國書以後才被認為開始執行業務。同級
外交使節的排列位次,即所謂在先權,按照遞交國書時間的先後而定。如果外交代表的等級有變遷,或原來簽發國書的元首死亡,或派遣國、駐在國的國體發生變化,都需要再次呈遞國書。
出席國際會議、舉行談判、簽訂條約的外交代表,則需具備
全權證書。全權證書是由國家元首簽署的證明外交代表身份並特別授與全權執行該項任務的證明檔案。按照國際慣例,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其他任何官員出席國際會議或舉行談判,一般都需具備全權證書。過去國際會議只檢驗全權證書;現在則大都將使用完畢的全權證書留交條約簽字所在國的政府或國際組織存檔。
職務終止
臨時外交代表使命完成,職務自然終止。常駐外交代表職務終止的原因可以是:①派遣國政府因外交代表任期屆滿或調職升遣將其召回。②駐在國因外交代表有不當行為(如敵視駐在國政府、干涉駐在國內政、藐視駐在國法律習俗、進行間諜活動等),而宣布其為
不受歡迎的人,要求將其召回。③兩國斷絕外交關係或發生戰爭。④派遣國的元首變更,或發生革命、成立新政府等。
外交代表職務終止時,須向駐在國呈遞召回書。召回書亦稱召回國書或辭任國書,是一國政府通知另一國政府將其外交代表召回的文書。大使或公使的召回書由派遣國國家元首發出,簡單說明召回原因,例如本人請求、健康欠佳、或另有任用、或為
不受歡迎的人,等等。被召回的外交代表親自將召回書呈交給駐在國國家元首,無需舉行特別儀式。如果外交代表已經離職,可由繼任者呈交國書時附帶遞送。代辦的召回書是由派遣國的外交部長發出,被召回的外交代表親自將召回書遞交給駐在國外交部長。目前中國的實踐是,將召回國書與派遣國書往往合併為一個國書,由新任外交代表一次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