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照顧用僑匯購房者親屬入戶的暫行辦法

《海口市照顧用僑匯購房者親屬入戶的暫行辦法》是在海口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照顧用僑匯購房者親屬入戶的暫行辦法
  • 外文名:Haikou city to take care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purchase of home remittances by relatives
條文信息,檔案內容,

條文信息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3-15
【生效日期】1993-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照顧用僑匯購房者親屬入戶的暫行辦法
(1993年3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根據《海南省照顧用僑匯購房者親屬入戶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華僑用僑匯購買由本市僑務部門統一興建的住宅,其親屬需遷移入戶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華僑住宅服務公司負責受理華僑用僑匯購房事項,代辦華僑親屬入戶的有關手續。
第四條華僑用僑匯購買住宅,建築面積在七十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顧一名親屬入戶;建築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顧兩名親屬入戶(以上均含農業戶口)。
第五條華僑用僑匯購買住宅需照顧親屬入戶的,必須持境外護照、身份證、僑匯購買住宅憑證向市僑務部門申請,經審核送市公安部門審批,並按國家規定交納各項費用後,即可辦理入戶和糧食遷移手續。
第六條華僑用僑匯購買住宅,需照顧其在全民所有制單位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親屬入戶的,可憑僑匯購買住宅的證明和市僑務部門的證明,向市勞動、人事部門申請調動,經調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市勞動、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批准檔案應註明“僑匯購房調入”)。
第七條華僑用僑匯購買住宅,照顧入戶的親屬是農業戶口的無業青年,視同城鎮待業青年,由勞動部門列入就業計畫,統籌安排。
第八條華僑用僑匯購買住宅,從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在一年期限內,可享受照顧其親屬入戶待遇。逾期不辦者,視作自動放棄待遇,不再受理。
第九條用於購買住宅並照顧親屬入戶的僑匯,不再享受僑匯票證優待。
第十條每年興建僑房的計畫由市僑務辦公室提出,經市政府批准後,列入基建計畫,各有關部門要在建用地、基建貸款等方面給予保證。
第十一條市華僑住宅服務公司為興建僑房單位,其售後創匯,市政府應給予優惠。
第十二條外籍華人、歸僑及港、澳、台同胞用外匯購買住宅、需照顧其親屬入戶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華人親屬在國內銀行的僑匯存款,經銀行結匯(或兌換外幣)後,用於購買住宅,需照顧入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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