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參加職業潤灶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府〔2020〕4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辦法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需要,放寬境外人員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和居民直接提供專業服務的限制,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有關精神,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境外職業資格名義直接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和居民提供相關專業服務的境外人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人員是指已被海南自由貿易港用人單位聘用且已取得境外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職業資格是指境外閥元譽政府或機構設定的所涉職業關係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資格(註冊會計師、法律服務等除外)。
第三條 省委人才工作部門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墊甩仔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制定認可境外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境外人員以目錄清單內的境外職業資格名義直接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和居民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前,須符合有關條件並通過技能認定,取得《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是本行業境外人員技能認定的組織實施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境外人員技能認定標準。
第六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已取得海南省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工作許可證的境外人員,均可申請參加技能認定。
第七條 境外人員的技能認定,可選擇採用材料審核、答辯、考試或評審等方式進行,具體方式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境外人員的技能認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申請技能認定的境外人員,由聘用單位向省級人才服務一站式視窗申報,並提交申請人的聘用協定或勞動契約、境外職業資格證書(由翻譯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譯文本)、專業服務範圍和聘用單位對其境外職業資格真實性、有效性的承諾書等材料。
(二)受理。省級人才服務一站式視窗對申報兆體主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糊尋槓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省級人才服務一站式視窗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材料移交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三)認定。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進行技能認定,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通過技能認定作出決定。對通過技能認定的,根據其技能水平等情況確定其專業服務範圍;對不通過技能認定的,書面說明理由,並退回申請材料。
(四)發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通過技能認定的境外人員頒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並在合格證上備註其專業服務範圍和有效期限。
第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是表明境外人員具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從事相關專業服務的有效憑證,由本人保管、使用。
《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樣式進行印製。
第三章 執 業
第十條 持有《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的境外人員(以下簡稱境外持證人員),在規定的專業服務範圍和期限內與省內同類專業人員具有同等權利。
境外持證人員提供需加蓋國內執業印章的專業服務時,由境外人員簽字並加蓋其聘用單位的印章,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相關主晚匙霸定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十一條 境外持證人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從事相關專業服務活動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專業服務範圍內提供服務;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職業道德,確保服務質量,維護公共利益;
(三)保守在專業服務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秘密;
(四)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監 管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專業服務的有關情況,查閱相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聘用單位應建立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信用付嚷捆茅檔案。信用檔案,包括境外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等內容。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和行政處罰等情況應作為境外持證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其專業服務信用檔案。
聘用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聘用的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信用情況。
第十四條 境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技能認定擅自從事相關專業服務,或超範圍從事相關專業服務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認可,並參照省內未取得職(執)業資格擅自執業或者超執業範圍承攬業務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境外持證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註銷《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的,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的技能認定申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境外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技能認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記入誠信黑名單,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技能認定。
第十七條 聘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信用情況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暫停受理該單位境外人員的技能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境外持證人員信息通報制度,在部門網站或公共網站及時公布通過技能認定的境外人員名單及其專業服務範圍、有效期限和已註銷《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的境外持證人員名單以及境外持證人員違規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境外人員執業管理政策調整機制,根據本行業的發展需要和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情況,及時完善本行業境外人員執業管理相關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行業境外人員執業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對港澳台同胞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業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辦法解讀
在總體設計上著重考慮了四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充分體現《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有關精神,並使之具體化。
第二,堅持積極穩妥、分批實施的原則,確保境外人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執業的管理工作安全、有序、可控。
第三,突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體現海南自由貿易港在境外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執業管理方面的自主性。
第四,堅持分類管理,納入認可目錄清單和需要通過技能認定的境外職業資格,主要是關係到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境外職業資格,對於水平類職業資格由用人單位自主認定,不納入目錄清單和技能認定範圍。
執業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認定""執業""監管""附則"等五大部分,主要內容有三點:一是境外人員以目錄清單內的境外職業資格名義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前,須符合條件並通過技能認定,取得《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是表明境外人員具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從事相關專業服務的有效憑證。二是認可的境外職業資格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由省委人才工作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制定,並實行動態調整,2020年認可的境外職業資格涉及20多個國家和港澳台地區共200多項。下一步我們還要進行適當地調整,根據工作的需要進行增減。三是取得《海南自由貿易港技能認定合格證》的境外人員,在規定的專業服務範圍和有效期 限內與省內同類專業人員具有同等權利。
(四)發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通過技能認定的境外人員頒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並在合格證上備註其專業服務範圍和有效期限。
第九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是表明境外人員具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從事相關專業服務的有效憑證,由本人保管、使用。
《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樣式進行印製。
第三章 執 業
第十條 持有《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的境外人員(以下簡稱境外持證人員),在規定的專業服務範圍和期限內與省內同類專業人員具有同等權利。
境外持證人員提供需加蓋國內執業印章的專業服務時,由境外人員簽字並加蓋其聘用單位的印章,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十一條 境外持證人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從事相關專業服務活動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專業服務範圍內提供服務;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職業道德,確保服務質量,維護公共利益;
(三)保守在專業服務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秘密;
(四)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監 管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專業服務的有關情況,查閱相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聘用單位應建立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信用檔案。信用檔案,包括境外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等內容。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和行政處罰等情況應作為境外持證人員的不良行為記入其專業服務信用檔案。
聘用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聘用的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信用情況。
第十四條 境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技能認定擅自從事相關專業服務,或超範圍從事相關專業服務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認可,並參照省內未取得職(執)業資格擅自執業或者超執業範圍承攬業務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境外持證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註銷《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的,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人員的技能認定申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境外人員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技能認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記入誠信黑名單,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技能認定。
第十七條 聘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信用情況的,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暫停受理該單位境外人員的技能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境外持證人員信息通報制度,在部門網站或公共網站及時公布通過技能認定的境外人員名單及其專業服務範圍、有效期限和已註銷《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的境外持證人員名單以及境外持證人員違規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境外人員執業管理政策調整機制,根據本行業的發展需要和境外持證人員專業服務情況,及時完善本行業境外人員執業管理相關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行業境外人員執業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對港澳台同胞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業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辦法解讀
在總體設計上著重考慮了四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充分體現《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有關精神,並使之具體化。
第二,堅持積極穩妥、分批實施的原則,確保境外人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執業的管理工作安全、有序、可控。
第三,突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體現海南自由貿易港在境外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執業管理方面的自主性。
第四,堅持分類管理,納入認可目錄清單和需要通過技能認定的境外職業資格,主要是關係到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境外職業資格,對於水平類職業資格由用人單位自主認定,不納入目錄清單和技能認定範圍。
執業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認定""執業""監管""附則"等五大部分,主要內容有三點:一是境外人員以目錄清單內的境外職業資格名義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前,須符合條件並通過技能認定,取得《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海南自由貿易港境外人員技能認定合格證》是表明境外人員具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從事相關專業服務的有效憑證。二是認可的境外職業資格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由省委人才工作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制定,並實行動態調整,2020年認可的境外職業資格涉及20多個國家和港澳台地區共200多項。下一步我們還要進行適當地調整,根據工作的需要進行增減。三是取得《海南自由貿易港技能認定合格證》的境外人員,在規定的專業服務範圍和有效期 限內與省內同類專業人員具有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