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激勵措施實施辦法

《海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激勵措施實施辦法》是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於2020年7月8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激勵措施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8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激勵措施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洋浦財政局、經濟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推進我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不斷取得新成效,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激勵措施實施辦法>的通知》(農社發〔2019〕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海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激勵措施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7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激勵措施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推進我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不斷取得新成效,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激勵措施實施辦法>的通知》(農社發〔2019〕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激勵對象是指對各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不含三沙市,下同)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進行評價,對成效明顯的市縣進行激勵。
第三條  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評價內容為:
實行年度評價,主要對各市縣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組織管理水平、資金投入水平及資金支出進度、整治工作成效等方面進行評價。
(一)組織管理水平。反映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組織推進水平,主要採用組織領導情況、工作實施情況等指標進行評價。
(二)資金投入水平及資金支出進度。反映市縣在一定經濟發展水平下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推進力度,主要採用市縣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項目資金投入情況及資金支出進度等指標進行評價。
(三)整治工作成效。反映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成效,主要採用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情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情況、農村廁所改造情況、村內道路建設情況、廁所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畜禽糞污及農業生產廢棄物利用情況、村容村貌提升情況、村莊規劃編制情況、完善建設和管護機制情況等指標進行評價。
具體評價辦法及指標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  激勵措施
每年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其印發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評價辦法,負責對各市縣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激勵的依據。
(一)在分配省農業農村廳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鄉村振興及百鎮千村專項資金(支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方向資金)時,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成效明顯的市縣給予一定激勵。激勵資金主要用於農村改廁、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內容建設。對當年被評為國家激勵縣的市縣,不重複予以激勵。
(二)對鄉村振興及百鎮千村專項資金(支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方向資金)、農村“廁所革命”中央獎補資金等按因素法分配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項目資金,在分配資金時將評價結果作為分配因素之一。
(三)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資金、鄉村振興及百鎮千村專項資金(支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方向資金)等按項目法分配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項目資金,在評選項目或分配資金時對評價結果排名前五名的市縣予以適當傾斜支持。
(四)農村危房改造項目資金、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資金、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向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等已出台激勵辦法或在相關資金管理辦法中已明確項目實施成效、績效與資金分配相掛鈎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相關項目資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其他事項
(一)獲得激勵資金的市縣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激勵資金的使用管理。
(二)如上年度組織開展了有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專項督查和評估,各市縣評價結果將參考上述督查評估情況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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