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深化企業改革,規範股份制企業內部籌資活動,提高投資效益,支持經濟建設,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在省內註冊的股份制企業內部發行股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政府授權省股份制試點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股份制試點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的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執行本辦法的具體規定,維護股票發行與交易的正常秩序。
第五條內部發行股票,是指籌資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單位和個人發行股票的行為。內部發行股票只能在特定範圍內進行,籌資者和投資者(指內部發行對象)應本著自願的原則,協商認購股份。
第六條內部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有良好的經營業績,有一定規模的淨資產,並有發展前途的企業。
第七條凡內部發行股票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必須報領導小組審批。審批程式是:申請內部發行股票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先將有關材料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聯審辦公室審查,由聯審辦公室依據試點企業情況分送有關部門審核後,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八條企業內部發行股票時,應向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領導小組批准設立股份制企業的檔案;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企業章程;
(五)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資產評估報告(凡是與國有資產相關的單位必須持有省財政稅務廳下達的資產評估確認書);
(六)經領導小組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驗證的財務報表;
(七)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關於發行股票的協定;
(八)企業內部發行股票的可行性報告;
(九)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股票票面格式應按管理機關的規定設計,並在管理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第十條股票發行原則上實行一手一票制,即每股的面值為一元,按不同公司的股票分別確定若干股為一手,每一手發出一張股票。
第十一條企業內部發行的股票必須是記名股票。
第十二條股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股票公司的名稱、註冊地;
(二)標明普通股或優先股的字樣;
(三)每股面值、股數;
(四)公司發行的股份總數;
(五)本次股票發行的數量及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記名股票股東名稱或姓名;
(八)發行股票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九)管理機關批准發行本次股票的文號及日期。
第十三條企業內部發行股票,應委託經人民銀行省分行批准的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承銷登記和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內部發行股票的購買者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證書、居民身份證和印鑑辦理認購股票的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幹部、證券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認購股票。
第十六條企業須按批准的內部發行股票數額發行,不得擅自增加。
第十七條企業內部發行股票可在特定範圍內轉讓、繼承、抵押、捐贈。國家股和本省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人股的處置,必須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內部發行股票的轉讓、繼承、抵押、捐贈,應到經人民銀行省分行批准的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證券經營機構受委託辦理內部發行股票登記和過戶手續,可按人民銀行省分行和物價局批准的統一收費標準,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第二十條內部發行股票企業的財務和稅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者,省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取消其內部發行股票資格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另定。
第二十二條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證券管理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