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在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
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2017年12月22日上午,為期半天的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順利完成各項議程後在海口閉會。會議決定,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定於2018年1月26日至31日在海口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
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在1月31日上午舉行的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藍佛安當選為首任海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1981.09—1985.08 湖北財經學院財政金融系財政專業學習
1985.08—1988.11
財政部預算司中央處辦事員、科員
1988.11—1993.03
廣東省財政廳預算處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3.03—1995.03 廣東省財政廳預算處副處長
1995.03—1999.03 廣東省財政廳辦公室主任
1999.03—2001.10 廣東省
東莞市副市長
2001.10—2007.04
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
2015.03—2016.01 廣東省
韶關市委書記
2017.03—2018.01
海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副主任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