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
- 施行時間:2008年3月1日起
- 公告部門: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意義:有利於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
《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紅樹林的管理、保護適用《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沿海防護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沿海防護林的規劃、建設、管理和...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 本省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保護、恢復與發展並重的方針,保護、恢復山區熱帶天然林,建設沿海防護林,發展速生豐產林,提高森林覆蓋率。第五...
第九條 海岸帶陸域200米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已有建設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已經依法批准並建設對生態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引導項目退出,或者鼓勵進行產業轉型升級、調整為與生態環境不相牴觸的適宜用途...
一、將名稱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定”。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文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等有關...
第十七條 海洋自然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確定保護區所在海域重點區域的環境容量,實行保護區資源承載能力評估制度,防止開發活動對保護區海洋環境和資源的損害。經保護區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依照省和本轄區相關規劃及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防止海浪、風暴潮對海岸的侵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向海岸帶範圍內的濕地、河口、潟湖、半封閉海灣等生態環境...
130.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修改) 省林業局 131.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修改) 省林業局 132.海南經濟特區集體林地和林木流轉規定(修改) 省林業局 133.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修改) 省林業局 134.海南經濟特區森林旅遊...
起初,人們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地震預報、海嘯預警、海防設施建設等工程措施上,但隨著對這次海嘯教訓的深入探尋,人們發現沿海森林植被以及它們的好壞,對降低海嘯的破壞力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泰國拉廊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在廣袤的紅樹林保護...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海南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提出大搞植樹造林、實施天然林保護、沿海防護林合攏、百萬畝椰林、350萬畝漿紙林四大工程和實現全省森林覆蓋率達60%的目標,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
(二十)加強生態省建設立法和制度建設。推進《海南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管理規定》、《海南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規定》、《海南省沿海防護林管理條例》、《海南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立法工作;落實節能降耗責任制,將節能降耗指標...
加快建立“海上環衛”制度,有效治理岸灘和近海海洋垃圾。3.開展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試點。調查研究海南省藍碳生態系統的分布狀況以及增匯的路徑和潛力,在部分區域開展不同類型的碳匯試點。保護修復現有的藍碳生態系統。結合海洋生態牧場建設,...
一期工程已經完成,1.8萬千米海岸基幹林帶已基本合龍,沿海平原縣初步實現了農田林網化,沿海山區縣綠化了荒山。2001年,國家林業局把二期工程整合到林業六大工程(即天然保護林工程、“三北”和長江中下游等重點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退耕...
圍繞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推進封關運作準備、貿易投資自由便利、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民生保障和社會治理、風險防範等重點領域立法工作,以高質量立法服務保障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本省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有關規定和漁業資源狀況及增養殖容量的要求,依法編制...
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規定 國家海洋局海洋法規制定程式規定 海洋聽證辦法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江蘇省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辦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徵收配套管理辦法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海南省沿海防護林建設與保護規定 ...
第九條 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內的宜林地,由林地使用者按照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規劃負責營造防護林。第十條 禁止採伐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內的林木。依照有關規定需要對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採伐的,必須經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