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則公文,針對國家公務員失業保險問題的相關內容進行通知。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辦[2000]136號
【發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瓊府辦[2000]136號
【發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國家公務員失業保險問題的通知
(瓊府辦〔2000〕13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就我省國家公務員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現就我省國家公務員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若干事項的決定》,從2000年11月1日起,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再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此前已經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繼續存放在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此前已經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繼續存放在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二、上列人員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論是否辦理國家公務員身份的過渡手續,均納入本通知適用範圍。
(二)符合中共中央組織部或者中共海南省委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有關規定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總商會(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它單位機關工作人員,無論是否完成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手續,均納入本通知適用範圍。
(一)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論是否辦理國家公務員身份的過渡手續,均納入本通知適用範圍。
(二)符合中共中央組織部或者中共海南省委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有關規定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總商會(工商聯)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它單位機關工作人員,無論是否完成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手續,均納入本通知適用範圍。
三、上列單位中的工勤人員,應當繼續參加失業保險。
四、事業單位的全部人員,均應繼續參加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