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提高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中國小工資分配製度改革,充分調動中國小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省政府決定,統籌提高全省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水平。根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精神及中國小特點,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提高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暫行辦法
  • 分類: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瓊府〔2007〕64號
【發布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2007-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南省
海南省提高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暫行辦法
(瓊府〔2007〕6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提高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提高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是進一步深化我省中國小工資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市、縣政府和教育、財政、人事勞動保障部門以及各教學單位,要深入細緻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並根據各學校的實際情況,採取靈活有效的措施,保證提高教師崗位績效津貼分配工作積極、穩妥、順利地開展,確保中國小教師隊伍的穩定。教育部門要建立並不斷完善績效考核制度,以績效考核的結果作為核定崗位績效津貼的主要依據,充分發揮崗位績效津貼對中國小教師的激勵作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提高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中國小工資分配製度改革,充分調動中國小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省政府決定,統籌提高全省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水平。根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精神及中國小特點,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實施原則
(一)堅持區別對待,明確導向的原則。各學校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的總量,依據考核結果核定。教育部門要按照“分層要求、適當傾斜農村學校”的原則制定各中國小的公益目標任務及考核辦法。對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結果較好的中國小,適當增加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的總量;對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結果較差的中國小,相應核減崗位績效津貼總量。
(二)堅持多勞多得,優勞優酬的原則。學校對提高的崗位績效津貼不實行統一標準發放。要以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分配的主要依據。教職工的實際收入要能體現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對學校貢獻大小的情況;堅持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特別是做出突出成績的優秀教師傾斜;適當拉開分配差距,同時注意防止差距過大。
二、實施範圍
本實施辦法的實施範圍:列入財政預算撥款的義務教育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中,2006年12月3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
從2007年1月1日起,正式調入上述單位的工作人員可從調入的下月起執行;調離中國小的工作人員從調離的下月起不再執行。
三、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的標準及其資金來源
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在原有基礎上月人均提高150元。所需資金除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由本級財政自行負擔外,其他市、縣通過省財政轉移支付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安排。
四、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總量核定辦法
各市、縣人事、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本市、縣各學校編制數核定各中國小教師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總量。具體核定辦法是:
各市、縣中國小提高的崗位績效津貼總量:以各市、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總數乘以150元,再乘以12。
各中國小提高的崗位績效津貼總量:以本校教職工編制總數乘以150元,再乘以12,然後乘以考核係數。
考核係數分三類:考核定為一等的係數為1?2;定為二等的係數為1;定為三等的係數為0?8。各中國小的考核等次每年確定一次,各市、縣確定考核等次的綜合係數原則上維持在1左右,具體考核辦法由市、縣教育部門負責制定。
五、程式和要求
(一)發放程式
1.各市、縣教育、人事、財政部門制定提高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校內指導性分配方案,下發各中國小參照執行。
2.各中國小按照要求制定本校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的具體分配方案,經教代會討論通過或徵求教職工代表意見,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報同級教育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
(二)分配要求
1.各中國小制定本校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的具體分配方案時,可以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本校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總額內,結合本校實際,確定分配項目、標準,搞活分配。
2.提高崗位績效津貼要堅持分配原則,體現中國小的工作特點,以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為依據,充分發揮收入分配的激勵機制。
3.在分配項目的設計和分配標準的確定中,要考慮教師的工作量、教育教學成效等內容。核定工作量要綜合考慮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行政管理職務、任職崗位(包括班主任、年級長、科組長等社會性工作)、上課時數、任教學科等情況;核定教育教學成效要綜合考慮教師的工作業績和平時崗位考核、學期(年度)崗位考核結果等情況。核定工作量提高的崗位績效津貼可按月或季度發放;核定教育教學成效提高的崗位績效津貼可按學期或學年發放。
六、配套措施
(一)省財政廳及時撥付各市、縣提高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省財政負擔部分;各市、縣要將應補足部分列入財政預算及時安排。
(二)提高的崗位績效津貼發放方式與基本工資一致,納入市、縣級財政統一發放。
(三)各市、縣人事、財政、教育、編制部門和各中國小要做好提高崗位績效津貼分配製度改革的宣傳教育工作,使之得到廣大教職工的理解和支持,保證提高教師崗位績效津貼分配工作積極、穩妥、順利地開展。
(四)各市、縣人事、財政、教育、編制部門要協調配合,通力合作,從實際出發,有計畫、有步驟地推行提高中國小教師崗位績效津貼分配工作,並加強對各學校實行提高崗位績效津貼分配工作的監督、檢查。市、縣教育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力度,認真研究處理教師反映的問題,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五) 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嚴肅工作紀律。提高的崗位績效津貼是教師工資收入的組成部分,各部門不得剋扣挪用,各學校要做到專款專用,保證及時發放到教職工個人工資賬戶中。
(六)各市、縣教育部門要建立並不斷完善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的考核制度,為核定各中國小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總額提供依據。
(七) 各中國小要開展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內部績效評價機制,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提高崗位績效津貼分配的依據。
省教育廳直屬同類學校按本辦法實行。
本辦法與國家將出台的績效工資分配政策如有不一致的,以國家績效工資分配政策為準。2008年後我省義務教育中國小教師提高崗位績效津貼的辦法將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出台。
本暫行辦法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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