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

《海南省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是海南省農業廳於2009年3月3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農業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農業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農字〔2009〕62號
各市、縣、自治縣畜牧獸醫局,海口市農業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管理,有效地防止省外動物疫情的侵入,確保海南無疫區和公共衛生安全,保障海南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規範管理,有效防止外來重大動物疫情的侵入,確保海南無疫區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簡稱《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是指從本省以外引入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動物的精液、卵、胚胎、蛋類、動物排泄物和以動物排泄物為原料的混合肥料。
第三條  省農業廳主管全省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引入本轄區內的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實施全省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監管工作。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對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實施抽樣檢測。
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所屬的口岸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負責所在口岸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監督檢查。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引入本轄區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對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實行申報檢疫和產地查詢制度。對申報檢疫和產地查詢合格的,應當在申報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申報檢疫及產地查詢答覆書》(簡稱《答覆書》)形式給予答覆。
申請申報檢疫和產地查詢及答覆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從事引入的單位或個人應提前向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提出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申報檢疫及產地查詢的申請,並填寫《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申報檢疫及產地查詢申請書》(簡稱《申請書》);
(二)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受理《申請書》後,應及時審查申請材料,進行引入產地查詢,並作出是否符合出具《答覆書》條件的初審意見,提交給省農業廳業務處室進行審核;
(三)省農業廳業務處室作出審核意見,報省農業廳有關領導審批後,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根據廳領導的審批意見出具《答覆書》,加蓋“引入查詢專用印章”。不符合出具《答覆書》條件的,應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引入查詢專用印章”由省農業廳保密室按照有關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和規範使用。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在提出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申報檢疫及產地查詢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一)輸出地動物養殖場、屠宰場或肉聯加工廠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屬種用的,還應提供《種畜禽生產許可證》;
(二)輸出地養殖場畜禽養殖檔案及畜禽養殖代碼;
(三)屬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供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養殖場自行建立的動物隔離場所的證明材料或指定動物隔離場所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引入本省:
(一)輸出所在地最近6個月內未發生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雞新城疫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情;
(二)強制免疫動物依法應當加施標識的畜禽(主要指豬牛羊)必須加施國家統一使用的二維碼標識;
(三)動物群體和個體經臨床檢查健康的;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需要檢測的項目符合要求的。
第七條  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應當按《答覆書》)中載明的指定口岸和專用通道進入本省。在貨物抵達指定口岸時,憑《答覆書》、《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等有效證件提前向指定口岸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告,並接受查物驗證、登記和消毒後,運抵指定的動物檢疫場所進行檢疫、檢測等動物防疫監督檢查。
(一)屬繼續飼養的動物,在輸入地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或經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查符合隔離條件的場所實施隔離觀察;
(二)屬供屠宰的動物,經檢疫、檢測合格後,直接進入有資質的動物宰屠場進行屠宰。
(三)屬動物產品的,應在抵達口岸時依法實施檢疫、檢測,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四)屬動物排泄物的,應當在引入口岸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人員的監督下,由貨主或承運人直接運抵有資質的動物糞便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經檢測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五)屬以動物排泄物為原料的混合肥料的,在其抵達口岸進行檢疫、檢測,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引入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經檢疫不合格和實驗室檢測呈陽性的,由引入口岸所在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隔離觀察或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動物糞便無害化處理場應當在本省口岸附近建立,其選址、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設施設備,並取得省農業廳核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後方可從事動物排泄物無害化處理活動。省農業廳對其定期進行審查認定。
動物糞便無害化處理場應當嚴格按照《海南省動物糞便無害化處理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動物排泄物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引入口岸所在的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應當在對引入的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實施監督檢查並驗放後1個小時內電函告知到達地的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由所在地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跟蹤監察記錄。
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市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監管,並設立和公開舉報電話,及時接受和處理社會公眾對有關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非法行為的舉報。
第十條  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在口岸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進行查物驗證、檢疫不得收取費用。
對運載工具進行的消毒,對疑似染疫或染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採樣送有關實驗室進行的檢測,對染疫動物和動物排泄物進行的無害化處理,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標準收取費用,其費用由貨主或承運人擔負。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動物防疫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海南省引入省外動物糞便管理辦法(暫行)》(瓊農畜牧〔2006〕4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申報檢疫及產地查詢申請書》
附屬檔案:2.《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申報檢疫及產地查詢意見書》
附屬檔案:3.《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引入省外動物和動物產品申報檢疫及產地查詢答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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