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地震局地震預測意見管理細則
- 發稿單位:海南省地震局
- 發布時間: 2014年5月6日
海南省地震局地震預測意見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預測意見管理,規範地震預測意見提交、接收、處置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預報管理條例》、《中國地震局地震預測意見管理辦法(修訂)》和《海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短期、臨震地震預測意見的提交、接收、處置等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地震預測意見,是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地震監測信息、可能與地震有關的資料或者異常現象進行分析研究後,對海南島及近海可能發生的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做出的短期和臨震的書面結論。
第三條 根據預測震級和科學性,將地震預測意見劃分為重大預測意見和一般預測意見。
重大預測意見是指預測在海南島及近海發生震級上限≥5.0級,預測依據明確紮實、論證科學充分、結論可信的地震預測意見。
除重大預測意見以外的預測意見為一般預測意見。
第四條 地震預測意見實行屬地為主、分級分類管理。
海南省地震局監測預報處(以下簡稱監測處)負責全省地震預測意見的管理。
海南省地震局預報中心(以下簡稱預報中心)負責全省地震預測意見的具體處置工作。
市縣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測意見的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不得向國(境)外提出地震預測意見。
第二章 提交和接收
第六條報送地震預測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交地震預測意見的書面報告。地震預測意見的書面報告應按照地震預測意見書面報告格式(附屬檔案1)填寫。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地震預測意見,應向所在地或者所預測地的縣級以上地震局書面報告,或者直接向中國地震台網中心(以下簡稱台網中心)書面報告。
第八條 提交臨震預測意見,若情況緊急,可在發出書面報告的同時,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加密等方式報送,並電話確認。
第九條 市縣地震局在接收到地震預測意見後,應及時將預測意見原件(含信封、附屬檔案等)備案並上報監測處統一登記管理。
第十條 監測處應及時按照《關於地震預測意見登記表和回執的簡要說明》(附屬檔案3)填寫《地震預測意見登記表》和《地震預測意見回執》(附屬檔案2),向提交地震預測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回執。
第三章 意見處置
第十一條 監測處在接收到地震預測意見後應及時通知預報中心。預報中心在收到短期地震預測意見後24小時內(臨震預測意見12小時內)將預測意見及其相關依據掃描、傳送至全國地震分析預報工作平台。
監測處接收到重大預測意見後,24小時內(臨震12小時內)向台網中心和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以下簡稱監測司)報告。
第十二條 監測處收到涉及我省的短期或臨震一般預測意見,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其依據進行分析研究,給出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 監測處接收到重大預測意見後,立即組織召開專題會商,省局領導、相關處室負責人及預測地市縣地震局有關負責人要參加專題會商會,必要時可邀請預測意見提出者及相關學科專家參加,形成會議紀要或震情會商意見,研究部署相關震情監視跟蹤工作。專題會商應有會議記錄。
第十四條 監測處應將短期重大預測意見處置結果24小時內、臨震重大預測意見處置結果12小時內報監測司,並由預報中心將處置結果傳送至全國地震分析預報工作平台。
第十五條 對經會商認定的重大預測意見,監測處將預測意見及處置結果、已採取的工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議報監測司,並按監測司的安排部署開展相關震情監視跟蹤工作。
經過評審的短期、臨震預報意見,應及時報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時報中國地震局。
第十六條 凡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地震預測信息,不作為本省的地震預測意見進行處置。
第四章 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監測處應及時公布、更新海南省地震局地震預測意見接收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
市縣地震局應及時公布、更新其地震預測意見接收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
第十八條 監測處對接收的地震預測意見的原件(含信封、附屬檔案等)、登記表及處置結果進行保存、歸檔。
第十九條 因工作缺位或者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