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在1997.12.3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7.12.31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警告或並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一)拒絕勞動衛生監督、監測的;
(二)招收新職工不進行預防性體檢或從事有毒有害作業職工不進行定期體檢,無《健康證》而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三)不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的;
(四)不按規定報告監測結果或謊報監測結果的;
(五)無《崗位衛生培訓合格證》而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六)未按規定建立勞動衛生檔案和接觸有毒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檔案的。”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發生急性職業病中毒或職業性傳染病流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作業環境條件惡劣並連續兩年慢性職業病發病率超過2/100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竣工未經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驗收,或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而投產的。
企業的前款違法行為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工業勞動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