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的決定在2006.11.04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6年11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6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由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06年11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1月4日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4月28日通過的《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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