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旨在規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活動,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及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由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日通過並公布,共七章三十六條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機關: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2日

辦法全文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活動,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的經營服務活動實行特許經營,核心保護區內禁止開展經營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是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授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特許經營者依照特許經營協定和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行為。
  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授權不得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三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特許經營項目實行目錄管理。
  特許經營目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據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有關產業準入政策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需要適時調整。
  第四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以下簡稱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房屋開展餐飲、住宿、商品銷售等經營服務活動,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經營服務活動,可以不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
  第五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實行特許經營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特許經營使用費標準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特許經營使用費應當上繳省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範圍
  第七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可以開展下列符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特許經營項目:
  (一)建設、運營經營服務設施;
  (二)銷售商品;
  (三)租賃設備或者場地;
  (四)提供住宿、餐飲、遊憩導覽、解說;
  (五)經營戶外運動項目或者商業拍攝、商業演藝活動等文化體育服務;
  (六)提供生態旅遊和體驗、森林康養、休閒度假服務;
  (七)提供生態科普、自然教育服務;
  (八)提供旅遊運輸服務;
  (九)生產、銷售載有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標識的產品;
  (十)其他實行特許經營的項目。
  第八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宗教活動、原住居民開展的種養等傳統生產活動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不實行特許經營的其他經營活動,不列為特許經營項目。
  第九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編制特許經營目錄,應當徵求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原住居民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擬實行的特許經營項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組織論證;重大項目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源使用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方面進行合理性和可行性評估。
  第三章 特許經營者的確定
  第十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具體方式包括:
  (一)招標;
  (二)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競爭方式。
  具備招標條件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優先採用招標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
  第十一條 下列特許經營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
  (一)利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國有自然資源資產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
  (二)租賃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國有固定資產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
  (三)建設經營性服務設施開展文化體育、生態旅遊和體驗、森林康養、休閒度假、生態科普、自然教育、旅遊運輸等特許經營活動的;
  (四)設立獨立的經營性商業廣告設施的;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需要授予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特許經營項目,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實施組合性特許,確定特許經營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依法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特許經營者,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申請開展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向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提交特許經營申請材料,經批准後依法簽訂特許經營協定,並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具體辦法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已經實施且屬於特許經營目錄範圍內的經營項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依法應當退出的經營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設定過渡期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提出具體辦法,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特許經營協定和相關義務
  第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特許經營協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名稱;
  (二)特許經營方式、內容、區域、範圍、期限以及資源利用限制性要求;
  (三)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四)特許經營使用費的繳費標準、金額、支付方式;
  (五)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改造要求;
  (六)項目的自然資源保護要求和損害治理;
  (七)項目實施情況評估和方式;
  (八)根據項目評估結果應採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退出情形;
  (九)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十)特許經營協定的變更、解除、終止及補償;
  (十一)特許經營協定終止後,相關設施和設備資產處置、技術資料和其他相關檔案資料移交方式、程式和要求等;
  (十二)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七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項目的經營期限,應當綜合考慮項目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要求、建設內容、投資額度、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等因素確定。
  授予特許經營者建設、運營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經營服務設施的,特許經營期限一般為10年,原則上不超過20年。需要授予更長特許經營期限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許經營項目按照特許經營協定確定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八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依照約定繳納特許經營使用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收或者減收特許經營使用費:
  (一)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房屋開展餐飲、住宿、商品銷售等經營服務活動,或者從事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遊憩導覽等微利項目的;
  (二)與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合作,從事自然教育等提升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成效的活動的;
  (三)可以免收或者減收特許經營使用費的其他情形。
  免收或者減收特許經營使用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有關管理要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自然資源、環境、景觀;
  (二)超出約定範圍從事經營服務活動;
  (三)違反國家、行業標準提供產品和服務,損害公眾利益;
  (四)以轉讓、出租、質押等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或者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提供給特許經營者使用的資源資產、設施設備;
  (五)擅自停業、歇業;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特許經營者通過向原住居民分享特許經營收益、聘用原住居民等方式,促進居民增收。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申請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協定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3個月內作出答覆。在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決定終止協定前,特許經營者應當繼續履行協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特許經營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特許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特許經營者履行特許經營協定和相關義務、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特許經營活動的社會監督機制,發揮媒體、社會監督員作用,及時處理舉報和投訴,嚴格追究特許經營活動中破壞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違法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特許經營重大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評估發現問題的,責令特許經營者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嚴重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情形的,解除特許經營協定。
  第二十七條 特許經營協定終止時,對法律、法規規定和協定約定應當移交政府的資產,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接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破壞自然資源、環境、景觀的,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對價值減損等情況組織評估,責令責任人採取有效措施修復,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解除特許經營協定。
  第二十九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授權擅自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或者超出約定範圍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解除特許經營協定。
  第三十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以轉讓、出租、質押等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或者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提供給特許經營者使用的資源資產、設施設備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解除特許經營協定。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解除特許經營協定。
  提供旅遊運輸等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有重大影響的特許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從重處罰。
  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原住居民、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擅自停業、歇業,情節輕微的,可視情況免於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許經營監督管理活動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違法授予特許經營權或者違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定,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予以問責、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機構實施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規定嚴於本辦法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的國有林業企業、農墾企業職工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原住居民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分為總則、特許經營範圍、特許經營者的確定、特許經營協定和相關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三十六條。《辦法》的特點和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了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的範圍。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內的經營服務活動實行特許經營,核心保護區內禁止開展經營服務活動。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授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特許經營者依照特許經營協定和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授權,不得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對允許開展的特許經營活動,在堅持科學規劃和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嚴格控制經營服務種類及數量,實行特許經營目錄管理,規定了可以開展十大類符合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特許經營服務項目。
  二、規定了特許經營者的確定方式。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原則上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並對可以不採取競爭方式的特許經營活動作了例外規定。在競爭方式方面,主要包括招標、競爭性談判或者競爭性磋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競爭方式;利用國家公園內國有自然資源和其他國有固定資產開展特許經營等五類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確定特許經營者。同時,規定了需要授予土地等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特許經營項目,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實施組合性特許,確定特許經營者。在非競爭性方式方面,主要規定了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房屋開展餐飲、住宿、商品銷售等經營服務活動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經營服務活動,可以不通過競爭性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並對申請特許經營的程式作了規定。
  三、明確了特許經營使用費的有關規定。一是規定了特許經營者應當依照約定繳納特許經營使用費。二是規定了特許經營使用費標準的制定程式,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三是明確了免收或者減收特許經營使用費的三種情形,並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四、強化監督管理,保障特許經營活動依法有序進行。規定了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特許經營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特許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同時,對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特許經營者履行特許經營協定和相關義務、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四個方面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辦法》的公布實施,將進一步規範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活動,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為探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海南實現路徑,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和美好新海南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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