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Civil Duty Convention on Sea Transport of Nuclear Material)是2014年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 外文名:Civil Duty Convention on Sea Transport of Nuclear Material
  • 所屬學科:放射醫學與防護
  • 公布時間:2014年
定義,出處,

定義

該公約是在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屬的歐洲核能機構所做出的決定及採取的協作措施的基礎上,於197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海上核材料運輸的國際法律會議上通過,1975年7月15日生效。《1960年巴黎公約》及《1963年維也納公約》適用於海上核材料運輸過程中出現的核事故造成的核損害,此公約也規定海上核材料運輸過程中引起的核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僅由核裝置經營人負責。

出處

《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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