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保護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規範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和專用標誌使用的申請、初審及日常監督管理,保證浮宮楊梅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是以“浮宮”地名命名,用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按福建省地方標準《地理標誌產品 浮宮楊梅》要求生產的楊梅。
第三條 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年第96號公告批准的範圍,為福建省龍海市浮宮鎮、港尾鎮、白水鎮、東園鎮、東泗鄉、海澄鎮、榜山鎮等7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非以上所述現轄行政區域內生產的楊梅不得稱之為浮宮楊梅,不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未經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禁止偽造冒用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四條 從事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生產者以及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印刷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凡是申請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資格,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註冊登記。
凡是印製、使用帶有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標籤、包裝箱、不乾膠等印刷品,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為國家標準規定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圖案和“浮宮楊梅”的文字標識。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機構職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並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保護委負責協調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
保護委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農業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科學技術局、浮宮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保護辦設在浮宮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保護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和實施與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進行保護、管理,組織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和實施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的規劃和計畫。
(三)協調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種植環境、技術工藝、產品質量、產品數量、標誌標籤、包裝和市場等進行管理。
(四)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護委的統一協調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牽頭、協調工作;依法對地理標誌產品實施保護,依法對假冒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進行查處;對浮宮楊梅產品質量、包裝、標誌等進行監管。
(二)農業部門負責對浮宮楊梅種植環境、技術工藝、投入品、產品數量的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對浮宮楊梅生產中的安全監管工作;協助做好浮宮楊梅產地、質量、等級的檢驗工作和銷售市場中的安全監測;對浮宮楊梅種植者的身份名稱、地域位置、種苗來源和種植數量等信息數據進行登記和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浮宮楊梅的銷售企業和批發市場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
(四)財政部門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必要的管理和工作經費。
(五)科技部門負責對浮宮楊梅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對種植技術、產品研發提供科技政策扶持。
第三章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
第九條 凡符合條件的“浮宮楊梅”生產者,均可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及專用標誌,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個人身份證和土地承包契約或土地證(均為原件和複印件);
(三)生產者自述材料(包括種植品種、面積、產量、質量、人員、管理和經濟效益等);
(四)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材料;
(五)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檢測報告。
第十條 生產者按國家有關規定經註冊登記後取得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
第四章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識管理
第十一條 經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註冊登記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產品的標籤、包裝上使用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專用標誌的印製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關於發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比例圖的公告》(2006年第109號)執行。
經註冊登記的生產者於每年初制定專用標誌使用計畫上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年終匯總並附使用情況說明。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專用標誌使用情況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五章地理標誌產品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原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經註冊登記的生產者應建立原料入、出庫台賬,使賬、物相符,並定期自查。
第十五條 經註冊登記的生產者要嚴格按照福建省地方標準《地理標誌產品 浮宮楊梅》組織生產,並及時報送有關生產銷售表格,隨時接受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檢查。
第十六條 經營者收購浮宮楊梅,應當驗明浮宮楊梅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內的種植憑證,建立相應的收購和銷售統計台賬。
第十七條 經營者經銷浮宮楊梅,必須確立質量第一和對消費者負責的宗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
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註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出口浮宮楊梅的種植、加工、銷售、儲運過程,應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要求。
第十九條 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的生產者,經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可酌情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規定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註銷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並對外公告。
(一)未按福建省地方標準《地理標誌產品 浮宮楊梅》組織生產的;
(二)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產品專用標誌的。
第二十條 對生產、銷售假冒浮宮楊梅地理標誌產品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管理。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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