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縣國土資源局是一個政府機構,屬於非盈利性事業單位,隸屬浦江,成立於2002年1月。
浦江縣國土資源局是縣政府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浦江縣國土資源局
- 性質:資源局
- 地區:浦江
- 成立於:2002年1月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
機構概況
浦江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2年1月,是根據縣委[2002]4號檔案,將原建設環保與土地管理局的土地管理職能和原計經委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劃歸國土資源局承擔,組建國土資源局。
局機關內設辦公室(增掛人事宣教科牌子)、法規監察科、信訪室、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科、土地市場管理科、地籍管理科、地質礦產管理科。
在全縣各鄉鎮設有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全縣各鄉鎮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在局下屬單位中設定了,執法監察、土地估價、勘測、交易、儲備、征地等機構;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有國土資源服務視窗,受理土地登記、採礦權登記等服務項目。
主要職責
浦江縣國土資源局是浦江縣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受縣政府委託:研究起草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規範性檔案;經縣審議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範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徵用、統一供地。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組織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3、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國土資源信訪、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按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對國土資源相關的中介機構和其它機構實行行業管理。
4、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5、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等工作。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資產評估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6、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定和實施鄉(鎮)村、街道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組織指導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土地資產儲備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市場招投標和拍賣工作。
8、負責全縣石灰石、砂、石、粘土、地熱水、礦泉水等各類礦產資源採礦權設立、變更或撤銷的登記,全面實行採礦許可證制度,核發選礦許可證,依法監督管理採礦、選礦活動。核准或上報礦山閉坑方案,監督閉坑礦山的復墾還綠。
9、依法管理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制定全縣採礦權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石灰石、砂、石、粘土、地熱水、礦泉水及各類礦產資源採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核採礦權轉讓申請,指導和監督全縣礦業權市場的有序運行。
10、依法管理地質礦產勘查。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礦產地質和其他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勘查項目的申報立項,申請地勘資金,並負責安排、監督、檢查地勘項目的實施和資金的使用;負責對地質勘探的驗證和監督管理,調處重大探礦權屬糾紛。
11、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承辦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登記、統計和核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考核、年檢、年報和礦產監督工作。
12、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監督、防治地質災害;編制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監督、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
13、負責徵收土地管理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出讓金、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等國土資源經費,收取礦產儲備金;合理安排國家和省、市財政撥緞帶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地質勘查等其它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局下屬單位財務。
14、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科技工作,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土地、地質礦產和地質環境的信息系統管理。
15、接受省、市國土資源部門的業務領導,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