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域內重點河湖庫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防洪論證制度。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及城鄉供水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負責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
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落實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開展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負責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管理以及河湖聯通工作。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質量驗收工作。
(八)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縣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防並定期公告。負責全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和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負責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涉水違法案件,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對水利建設市場和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全縣水利科技、教育培訓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全縣水利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行業對外交流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縣域內長江及重要河湖庫和重要水利工程設施的防禦洪水抗禦災旱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極端天氣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三)開展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縣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移民開發工作,開展移民工程項目管理。
(十四)健全落實
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開展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承擔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水利和湖泊局要切實加強水資源綜合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生態保護與修復和水利工程管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堅持落實國家移民相關政策,重點推進白蓮河庫區綠色轉型發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檔案、保密、機要、信訪、應急管理、區域網路維護、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建議提案辦理、重要事項督辦落實;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及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水利工程設施汛前檢查;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有關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工股。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隊伍建設工作;協調群團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工作;承擔水利系統黨組織設定和黨員發展、教育、管理、監督等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組織編制水利系統預算決算並負責預算的執行;負責提出水利項目投資安排意見;擬訂水利系統財務管理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利系統財政性資金的支付管理;負責水利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系統內部審計、統計工作;指導水利系統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經費管理,承擔系統內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集中核算工作。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資金的結算、支付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水資源管理和行政審批股。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辦水利行政審批業務。推進全縣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負責組織編制
水資源保護規劃及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建設和監督股。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行業管理和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全縣水利水電建設工程
基本建設程式的執行;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全縣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備案、市場準入、項目法人組建、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管理、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驗收工作;指導和監督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法人驗收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水電行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造價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及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水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旱災害應急搶險處險技術支撐;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湖泊水庫股。負責納入保護名錄的湖泊及註冊登記的水庫的統一管理、保護、治理和監督;組織編制湖泊水庫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註冊登記的水庫汛期調度運用方案及汛期控制運用計畫;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大壩安全鑑定和蓄水安全鑑定工作、水庫防洪安全管理、調度規程審批工作;指導水庫
大壩安全監測和維修養護工作;組織實施水庫除險加固並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湖泊水庫建設項目管理、監督,湖泊水生態修復、湖泊保護聯繫會議日常工作;負責全縣涉湖涉庫水利工程管理、設計技術審查、建設監察等方面工作,組織、指導擬訂涉湖涉庫水利工程汛期運用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農村水利水電股。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協調全縣
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協調農村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制改革、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水利服務新農村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小型涵閘泵站管理、設計技術審查、建設監管等方面工作;組織擬訂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負責小水電行業監管;指導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工作;指導農村水電站及工程的運行管理及安全監管;指導以發電為主的水庫調度規程編制;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河湖長制工作股。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推行河湖長制工作政策精神和目標任務要求,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和日常考核;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移民股。承擔全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研究擬訂全縣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移民開發工作;負責開展移民工程項目驗收、監督、管理;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編制
縣水利和湖泊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設局長1名(兼縣河湖長制辦公室主任),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縣河湖長制辦公室副主任),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內設機構正股級職數9名,副股級職數5名。
縣水利和湖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浠水縣委、
浠水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辦公室、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