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關於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評價和風險監測,監督抽檢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並發布餐飲服務日常監督管理有關信息;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
(三)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審核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
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承擔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的相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
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
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配合有關部門實施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八)負責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
(九)負責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
(十)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及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批、檢查。
(十一)指導全省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二)指導全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三)負責
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組織實施,負責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四)利用監督管理手段,配合巨觀調控部門貫徹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產業政策。
(十六)承辦省政府及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機關處室
·辦公室 ·政策法規處
·餐飲服務監管處 ·保健品化妝品協調監督處
·藥品註冊處 ·醫療器械處
·藥品安全監管處 ·藥品流通監管處
·人事教育處 ·財務規劃處
·機關黨委 ·紀檢監察室
·稽查分局
地市機構
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麗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寧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溫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湖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嘉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紹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金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衢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舟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直屬單位
·認證中心 ·信息中心
·浙江省醫藥經濟發展中心 ·浙江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浙江省醫療器械檢驗所 ·浙江省藥品檢驗所
·中國現代套用藥學雜誌社 ·浙江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工作規則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規則》、《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實行科學
民主決策,堅持
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認真履行《
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賦予的綜合監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和藥品監管的職責,建設依法監督、科學公正、廉潔高效、行為規範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隊伍。
三、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以監督為中心、監、幫、促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密切協調;保證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
浙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直屬單位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切實貫徹省政府和浙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領導幹部職責
五、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全局工作。
六、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七、局長外出期間,委託一位副局長代行局長職責;副局長外出期間,其分管工作由局長指定其他副局長代管。
八、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在局長、副局長領導下,各司其職,做好本處室和本單位的工作。
九、為保證機關工作正常運轉,及時處理重要工作和緊急事項,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同時離杭,至少要有一名局領導(各處室、各直屬單位亦同)在機關(單位)主持工作。
十、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省政府的授權行使監督管理權,強化
行政責任,規範行政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健全
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
十二、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授權進行
行政審批,並制定相關規定落實責任原則。
十三、浙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及各直屬單位按照批准的
行政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收。
第四章 議事規則
十四、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行局黨委會議、局務會議、局工作會議、處務會議議事制度。
十五、局黨委會議 應遵守黨委會議議事規則。黨委會議由局黨委書記或委託黨委成員主持,局黨委成員參加。根據
會議議題,局黨委可指定有關處室、直屬單位負責人
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重大工作部署、法規條例,研究貫徹執行的意見和措施。
2、在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範圍內,研究確定全省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總體思路、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對全省食品的綜合協調和監督,藥品的
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3、討論確定全省食品藥品監管年度工作要點;討論省局年度工作報告;每季度聽取各位黨委成員對各自分管工作情況的匯報;聽取省局財務年度預決算情況匯報,決定重大項目和資金使用。
4、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負責推薦、提名、審議、任免和管理幹部;討論制定各市級局、直屬單位領導幹部和省局機關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任免、監督、獎懲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5、研究決定全省藥監系統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設等方面的問題。
6、審議和決定機關內部機構、人員變動和直屬單位的體制改革方案。
7、以局黨委名義向省委請示報告工作。向市局、直屬單位和機關黨委織發出重要指示和重要檔案;對下級黨委(黨委)請示的有關全局和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8、視情聽取各市局、直屬單位黨委(支部)和省局機關黨委的重大專項工作匯報;聽取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群團組織的工作匯報。
黨委會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2天將召開時間通知各位出席人員。會議議題由黨委成員提出,局辦公室匯總後報黨委書記審定同意後確定。
十六、局務會議 由局長、副局長、局級領導、各處室、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主持和召集。會議主要任務是:
1、聽取各處室直屬單位月度工作安排匯報,確定局每月工作重點。
3、對日常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討、研究並形成工作指導意見。
4、其他需要提交局務會議討論的問題。
局務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2天將召開時間通知各位出席人員。會議除日常議題外需討論的事項,由處室以書面形式提出,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送辦公室,由辦公室匯總後報局長或局長委託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確定。
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會議應有專人記錄並起草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決定事項由辦公室負責督辦。
十七、局工作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副局長,各市、縣(市、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浙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處室、機關黨委、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析形勢、總結經驗、部署工作任務。
會議決定事項由辦公室負責督辦。
十八、處務會議 一般由處內全體工作人員組成,處長或主持工作的副處長主持和召集,凡涉及審核、核准、審批事項,計畫指標、資金安排,幹部人事、獎懲、案件查處,內部建設等處室職責範圍內的重要工作和提交黨委會、局務會議、專題會研究的事項,以及貫徹局黨委決定事項,均需提交處務會議研究決定。
處務會議原則上每星期一次,但一般每月至少召開二次。會議議題由處長商副處長確定。
處務會議討論研究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主持人應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及時做出決定。
會議決定事項要按分工抓好落實,尤其對局決定和交辦事項要堅決貫徹執行,確保政令暢通。
十九、提請局黨委會議、局務會議、全省
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會議討論的檔案,有關起草處室(單位)須提前送辦公室審核。
省局對全省性工作會議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全省性工作會議包括:以省局名義召開的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會議,以省局、各處室名義召開的全省性專題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
二十、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公文處理辦法規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二十一、凡主送或者抄送浙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公文,統一由局辦公室負責提出擬辦意見;涉及重大問題的來文,應報局領導閱批。
各處室應認真負責地按照局
領導批示及辦公室擬辦意見及時辦理公文。辦公室負責督查、督辦。
二十二、公文運轉應高效、規範。除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交辦事項外,各處室、直屬單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領導個人報送公文。除涉及人事等機密事項外,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報送局領導的內部批閱件,須經辦公室按公文運轉程式呈批閱。
二十三、制發公文必須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處室(單位)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並
會簽。
二十四、涉及兩個以上省局領導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應當由主辦處室(單位)的分管領導批示後,核請公文所涉及的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再發;涉及重大問題又有明顯意見分歧的公文,應由局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或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五、局內各處室(單位)辦文、辦事如有意見分歧,主辦處室(單位)要主動與協辦處室(單位)協商,協辦處室(單位)要積極配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處室(單位)應當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分管局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
二十六、省局印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使用省局印章,必須由省局領導簽字同意。
二十七、省局內設機構中除辦公室和法律規定具有獨立執法權的機構外,其他處室不得
對外正式行文。使用電話發
便函即可辦理的事項,不發正式公文。
二十八、制發公文必須按照公文處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會簽和簽發。上報省委、省政府的請示報告,由局長簽發;以局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按照局領導的分工,由局長或副局長簽發;以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二十九、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大力精簡公文,逐步實行電子政務,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六章 公務活動
三十、局領導的公務活動(包括接待來訪、出席重要會議和活動、出差等)由辦公室負責安排;
外事活動由人事教育處負責安排,辦公室配合。
三十一、除局機關組織安排的公務活動外,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
行政相對人或下級機關組織的頒獎、剪彩、奠基等事務性活動。
三十二、局機關工作人員參加省委、省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舉辦的重要活動,須報局長審批。參加有關廳、局召開的重要會議、舉辦的重要活動,須報分管局長審批。
三十三、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處室及其工作人員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約稿,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必要時,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准。
三十四、局長出國訪問,須事先報請省政府批准;副局長離杭外出應事先向局長報告。局機關處長、副處長以及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杭外出須報分管局長批准,並在局辦公室備案。
三十五、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接受質詢,報告工作,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做好“兩會”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接受
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
三十六、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
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規範性檔案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認真聽取各廳局、地方政府和各級(食品)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三十七、認真辦理和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
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實行局長接待日制度,由局長、副局長及各處室負責人定期接待民眾來訪;重要的民眾來信,由局領導本人閱批。
三十八、實行政務公開,通過政府網站等多種形式,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務信息,便於
行政相對人和人民民眾的知情、參與和監督。自覺接受輿論和民眾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處理。
第八章 作風紀律
三十九、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要堅持各項學習制度。
四十、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和
官僚主義。各級幹部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四十一、堅持廉潔從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執行《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反腐倡廉防範體系實施辦法》。
四十二、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式,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
四十三、局機關工作人員一般不在社會團體中兼職。確需兼職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報批。
四十四、對違反本規則規定,自行其是的處室(單位)或個人給予嚴肅批評,並限期改正;對擾亂機關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依照黨的紀律和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的,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陳時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