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畫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1年3月15日印發浙江省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畫的通知.《浙江省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畫》已經浙江省政府同意.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畫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按照我省“加快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目標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進一步推進我省跨境貿易便利化,持續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助推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行動計畫。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措施的生效落地,結合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口岸通關領域出現的新舉措新方法,進一步最佳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持續鞏固整體通關時間壓縮成效,進口整體通關時間繼續在長三角地區保持領先,口岸收費繼續保持全國最低水平,提升數字口岸一體化建設水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口岸營商環境,企業獲得感得到進一步增強。
二、主要任務
(一)最佳化口岸通關流程和作業方式,提升通關效率。
1.繼續深化“提前申報”“兩步申報”“兩段準入”通關模式改革。最佳化系統功能,擴大“兩步申報”實施範圍至轉關、大宗散貨等業務。開展“兩段準入”信息化監管試點,允許企業憑自主申請實施合規貨物的口岸“附條件提離”。(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2.在有條件的碼頭推進實施“船邊直提”和“抵港直裝”模式,提升物流作業效率。(責任單位:省海港集團、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3.實施進口貨物“水水中轉”自動審核放行,對商業封志完好的鐵路、水路轉關貨物免予施加海關封志,聯合推廣安全智慧型鎖套用,擴大轉關自動核銷覆蓋範圍,實現轉關業務辦理“一次不用跑”。(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4.按照海關總署統一部署,針對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和特定貨物,在杭甬兩關推行允許貨物流轉至目的地實施查驗的新作業方式,推動杭甬兩關查驗作業一體化。(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5.簡化口岸查驗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的審核審批流程,探索聯合審批、並聯審批。推動利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開展聯合登臨檢查(先由海關登臨檢疫排除公共衛生風險),構建“聯合查驗、一次放行”通關模式。(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浙江邊檢總站、杭州海關、寧波海關、浙江海事局,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6.最佳化海關查驗作業模式,提高非侵入式檢查比例,擴大“智慧型審圖”和遠程監管等覆蓋範圍。(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7.最佳化“區港聯動”模式,有效釋放城市貨站潛能,服務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和退換貨中心建設,依託海關24小時通關便利,進一步支持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增開全貨機國際航線。(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杭州海關、省機場集團,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8.持續深化邊檢一體化服務舉措,推進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船舶搭靠外輪許可和“一站簽發、全域通用”機制,積極推進涉外服務企業、人員網上備案,推動實現“一站備案、全域共認”。(責任單位:浙江邊檢總站,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9.推動寧波舟山港與義烏國際陸港一體化發展,在義烏建設寧波舟山港“第六港區”。建立多式聯運轉場機制,促進海港功能和口岸功能向義烏國際陸港、浙中多式聯運樞紐港等延伸。(責任單位:義烏市政府、寧波海關、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二)持續鞏固壓縮整體通關時間成效。
10.堅持落實“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對於符合條件的正常通關事宜,確保當日處理完畢,做到當天不過夜、周末不跨周、節前不過節。(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11.持續提高查驗效率,落實疫情期間收發貨人不到場查驗、優先查驗排班,實施“即到即查”等便利化措施。全面推廣出口原產地證書智慧型審核,縮短證書審核時間。(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12.最佳化高級認證企業布控指令,提升風險布控精準度,按照企業信用等級動態調整布控率,科學設定相關商品在口岸和目的地的布控比例。(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13.推動企業通過移動終端辦理港口業務,持續細化完善並公開口岸經營單位場內轉運、移箱、提箱等作業時限標準。(責任單位: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14.開展關區通關時效監控,鞏固壓縮通關時間成效,推進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進口的標準品申報時“先聲明、後驗證”和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工作。(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15.加快“智慧港口”建設,推廣港口信息化系統。開展無人駕駛、港機遠控、線上監控、集群通信、智慧型理貨等“智慧+”項目的研究套用,促進港口生產要素和客戶服務要素管理協同化。在全省港口推廣套用寧波港口信息化系統,提升港口碼頭作業效率。(責任單位: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16.推進區域性通關便利化協作,探索開展長三角海關特殊貨物檢查作業一體化改革試點。落實《長三角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合作共建協定》,加快一市三省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平台用戶體系打通、數據共享、業務聯辦。(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浙江邊檢總站、杭州海關、寧波海關、浙江海事局,寧波市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三)高水平推進口岸信息化建設。
17.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深入推進全省數字口岸一體化,通過推動地方運行服務實體改革,促進信息平台融合,支持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深入參與並服務“四港聯動”信息化建設,探索最佳化貨櫃狀態查詢、提箱無紙化、鐵路場站港區聯動、國際貨物空運電子運單交換等“通關+E物流”數據協同。(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交通運輸廳、杭州海關、寧波海關、省機場集團、省海港集團,各設區市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18.在水運口岸全面實行國際航行船舶網上預報預檢,在空運口岸試點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申報出入境貨機及機組人員。(責任單位:浙江邊檢總站、省政府辦公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19.總結寧波舟山港核心港區單證電子化流轉試點經驗,加快提升全省港口信息化水平,將貨櫃設備交接單、裝箱單電子化推廣到溫州、嘉興、台州港區及義烏國際陸港。(責任單位:省海港集團、省交通運輸廳,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20.落實國家口岸辦相關部署,除涉密等特殊情況外,推動進出口環節涉及的監管證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受理和自主列印。(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21.持續推進《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電子化,提升電子版《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申領比例和信息共享,實現進口冷鏈食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網上核驗。(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省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22.加快推進浙江海上智控平台建設,全面提升海上安全治理智慧型管控能力水平,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海上運輸效能,促進海上綜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責任單位:浙江海事局,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四)進一步加強口岸收費管理。
23.落實《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將港口設施保全費納入港口作業包乾費。(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24.健全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在口岸現場、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實時更新進出口環節企業收費情況,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加大目錄清單外收費執法力度。對現有目錄清單全面梳理規範,動態更新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設區市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25.擴大惠企政策宣講覆蓋面,接受企業監督諮詢,暢通信息傳輸渠道。加強惠企政策宣傳引導,持續開展口岸營商環境推介。(責任單位:相關設區市政府,完成時限2021年12月底)
26.加強海運口岸收費監管,依法查處報關、物流、倉儲、貨物裝卸等環節強制服務收費和明碼標價不規範等違規行為。(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口岸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抓總,強化協同機制,統籌推進落實,明確各項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限,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地、各部門根據本行動計畫確定的工作分工,按照項目化、清單化、責任化管理要求,明確時間節點、細化目標任務,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加強政策解讀,積極回應社會相關方特別是外貿企業關注的熱點問題,有效增強企業獲得感。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媒體等多種途徑宣傳報導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的新進展、新成效,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三)加強督促指導。在全省各地開展落實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畫的專項督促指導,進一步查漏補缺、健全完善,確保各項舉措能夠下沉一線、惠及企業和基層。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提升我國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最佳化營商環境,海關總署於2021年1月19日召開了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部署會,並印發了《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部署會會議紀要》(署辦岸函〔2021〕2號)。為落實國家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要求,同時結合浙江實際,我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畫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1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第二部分是工作任務;第三部分是保障實施。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國家和有關部委關於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措施的生效落地,結合疫情防控常態化下在口岸通關領域出現的新舉措新方法,進一步最佳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壓縮通關時間,降低通關成本,提升數字口岸一體化建設水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口岸營商環境。
(二)工作任務。
1.最佳化口岸通關流程和作業方式,提升通關效率。跨境貿易便利化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中考量的11個指標之一,體現一個國家在進出口商品方面的成本與效率,對營商環境的排位有重要影響。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形成了中國營商環境測評的評價體系,其中跨境貿易便利化方面與世界銀行評價體系基本保持一致。通關效率是評價體系的重要一環。為此,我們在《實施意見》中進一步強調,通過深化通關作業模式改革,推進口岸一體化發展,提升通關效率。
2.持續鞏固壓縮整體通關時間成效。整體通關時間是指貨物抵港到貨物允許提離整個進出口環節的時間,包括貨物的抵港、裝卸、堆放、理貨、申報、查驗、放行、提離等多個環節的耗時。整體通關時間是衡量跨境貿易便利化程度的重要指標,根據2018年10月國務院印發的《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方案》,要求到2018年底進出口貨物整體通關時間比2017年壓縮三分之一,到2021年底比2017年壓縮一半。為鞏固壓縮整體通關時間成效,我們在《實施意見》中進一步強調:落實每日自查制度,對於符合條件的正常通關事宜,確保當日處理完畢;落實“疫情期間收發貨人不到場查驗”、優先查驗排班、實施“即到即查”等便利化措施。全面推廣出口原產地證書智慧型審核,縮短證書審核時間;提升風險布控精準度,科學設定相關商品在口岸和目的地的抽檢布控比例;推動企業通過移動終端辦理港口業務;開展關區通關時效監控;推進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進口標準品申報時“先聲明、後驗證”和標準品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工作;加快‘智慧港口’建設,將寧波港口信息化系統在全省其他港口推廣套用,提升港口碼頭作業效率;推進區域性通關便利化協作,探索開展長三角海關特殊貨物檢查作業一體化改革試點。
3.高水平推進口岸信息化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是按照“一個平台、一次提交、結果反饋、數據共享”的理念,實現企業向監管部門一次性提交標準化信息和單證,監管部門統一向企業反饋辦理結果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實施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部署,也是落實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我省推進口岸數字轉型的核心內容。浙江在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中走在全國前列,是國家“單一視窗”標準版第一批試點省份。我們在《實施意見》中進一步強調:深入推進全省數字口岸一體化,加快提升全省港口信息化水平,在水運口岸全面實行國際航行船舶網上預報預檢,在空運口岸試點“單一視窗”申報出入境貨機及機組人員;推動進出口環節涉及的監管證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視窗”一口受理和自主列印;試點開展企業申領電子版《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工作持續推進《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電子化工作;加快推進浙江海上智控平台建設。
4.進一步加強口岸收費管理。2018年,按國家的要求,浙江全省九個口岸均公布了口岸收費清單。我省通過下調港口操作費等一系列舉措,2021年12月寧波口岸貨櫃進、出口合規成本分別為901元和702元,在全國十大海運口岸中處最低水平。但是,我省在口岸收費公示方面還有提升空間,同時其他兄弟省份也有不少值得借鑑的內容。為此,我們進一步強調:要落實《清理規範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健全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加強海運口岸收費監管,並擴大惠企政策宣講覆蓋面。
(三)工作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省口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牽頭抓總”,強化協同機制,統籌推進落實,明確各項任務的目標和完成時限,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地、各相關部門按照本方案確定的工作分工,按照“項目化、清單化、責任化”管理,明確時間節點,細化目標任務,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2.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加強政策解讀,積極回應社會相關方特別是外貿企業關注的熱點問題,有效增強企業獲得感。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載體宣傳報導在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方面的新進展、新成效,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3.加強督促指導。對全省各地開展落實跨境貿易便利化專項行動方案的專項督促指導,進一步查漏補缺,完善舉措,確保跨境貿易便利化各項舉措能夠下沉一線,惠及企業和基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