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

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

浙江省工商局於2009年頒布的《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這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次制度嘗試,屬於地方性行政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
  • 頒布日期:2009年2月7日
  • 頒布機構:浙江省工商管理局
  • 檔案性質:地方性行政法規
辦法介紹,詳細內容,

辦法介紹

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工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以家庭承包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均可以依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依法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第五條 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取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家庭推薦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出資人。
第七條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由全體社員評估作價。
第八條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明確記載同意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明確記載成員出資總額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數額與比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明確記載成員出資總額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數額與比例);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取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家庭推薦出資人的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九條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增資,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成員出資總額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明確記載同意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明確記載成員出資總額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數額與比例);
(四)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出資清單(明確記載成員出資總額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數額與比例);
(五)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涉及成員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的成員出資總額後加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萬元”。
第十二條 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登記過程中涉及違反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由登記機關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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