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經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公布。該《條例》共28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
- 發布機關: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3月27日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公告,條例,解讀,相關報導,相關報導二,
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8號
《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已於2015年3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27日
條例
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維護軍人軍屬權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的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義務兵、士官)和有軍籍的學員。
本條例所稱軍屬,是指現役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戰時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人員和民兵,離退休軍人,按照軍人對待。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並將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民政、教育、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住房與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人負責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同當地人民政府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弘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人榮譽、維護人格尊嚴。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軍人家庭張掛光榮牌,並在春節期間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後組織走訪慰問軍屬。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軍人,由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祝賀慰問軍屬;從普通高等學校入伍的,由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祝賀慰問軍屬。
現役軍人犧牲後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悼念褒揚。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報導,弘揚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優待金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指標為基礎,結合當地城鄉人口比例測算確定。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八條 義務兵和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應當保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駐軍部隊的住房建設,改善軍人家庭的住房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應當統籌考慮駐地部隊的住房需求。配偶隨軍的家庭在部隊和駐軍所在地無住房的,可以按照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支持駐地部隊做好軍人軍屬醫療和計畫生育保障服務工作。
遠離軍隊定點體系醫院的軍人和隨軍軍屬,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就近選擇地方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相關費用由批准單位向選擇就醫的定點醫院按照規定結算。軍人到地方醫療機構就醫的,憑有效證件優先就診。
鼓勵軍隊醫療保險制度與地方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為軍人和隨軍軍屬就醫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 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憑有效證件可以享受以下優待:
(一)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等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半價優待,車站、碼頭、機場等應當設定專門服務視窗;
(二)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
(三)免費遊覽公園、國有單位經營的旅遊景點;
(四)免費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發給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相應證件。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相應證件的式樣由省民政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依法做好隨軍配偶就業安置工作。
軍人配偶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部隊移防或者軍人工作調動的,隨軍配偶可以隨調。
第十三條 鼓勵和扶持隨軍配偶自主就業、自主創業。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配偶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職工,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比例招收錄用隨軍配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隨軍配偶職業培訓,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就業有困難的隨軍配偶,應當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幫助就業。
第十四條 分居兩地的軍人配偶,其所在單位在工作安排方面應當予以照顧。軍人配偶按照規定到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假期,準予報銷交通費,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福利等。
第十五條 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報考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等規定享受有關優待。
第十六條 對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相應的工作和職務。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的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義務兵、士官)和有軍籍的學員。
本條例所稱軍屬,是指現役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戰時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人員和民兵,離退休軍人,按照軍人對待。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並將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民政、教育、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住房與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人負責軍人軍屬權益保障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同當地人民政府做好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弘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人榮譽、維護人格尊嚴。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軍人家庭張掛光榮牌,並在春節期間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後組織走訪慰問軍屬。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或者被評為優秀士兵的軍人,由其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祝賀慰問軍屬;從普通高等學校入伍的,由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祝賀慰問軍屬。
現役軍人犧牲後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悼念褒揚。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報導,弘揚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優待金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指標為基礎,結合當地城鄉人口比例測算確定。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八條 義務兵和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應當保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駐軍部隊的住房建設,改善軍人家庭的住房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應當統籌考慮駐地部隊的住房需求。配偶隨軍的家庭在部隊和駐軍所在地無住房的,可以按照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支持駐地部隊做好軍人軍屬醫療和計畫生育保障服務工作。
遠離軍隊定點體系醫院的軍人和隨軍軍屬,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就近選擇地方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相關費用由批准單位向選擇就醫的定點醫院按照規定結算。軍人到地方醫療機構就醫的,憑有效證件優先就診。
鼓勵軍隊醫療保險制度與地方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為軍人和隨軍軍屬就醫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 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憑有效證件可以享受以下優待:
(一)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等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半價優待,車站、碼頭、機場等應當設定專門服務視窗;
(二)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
(三)免費遊覽公園、國有單位經營的旅遊景點;
(四)免費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發給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相應證件。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相應證件的式樣由省民政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依法做好隨軍配偶就業安置工作。
軍人配偶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部隊移防或者軍人工作調動的,隨軍配偶可以隨調。
第十三條 鼓勵和扶持隨軍配偶自主就業、自主創業。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配偶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職工,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比例招收錄用隨軍配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隨軍配偶職業培訓,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就業有困難的隨軍配偶,應當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幫助就業。
第十四條 分居兩地的軍人配偶,其所在單位在工作安排方面應當予以照顧。軍人配偶按照規定到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假期,準予報銷交通費,不得扣減其工資、獎金、福利等。
第十五條 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報考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等規定享受有關優待。
第十六條 對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相應的工作和職務。
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和培訓,並給予政策扶持和優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給差額補貼。
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子女的隨調隨遷、就業安置、轉學入學等,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十八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以及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名額用於安排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應當採取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量化計算總分,公示具體考核指標和考核分數,公開考試成績。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試綜合得分排名順序,選擇政府提供的安置崗位。
縣(市)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等優待。
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優惠加分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教育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殘疾軍人退役的接收、安置工作,並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撫恤、優待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靠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臨時補助。
第二十四條 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受理,優先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懲治侵害軍人軍屬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理涉及軍人軍屬的糾紛案件。
第二十六條 對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簡化程式,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軍人軍屬申請司法救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予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履行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職責和義務的單位,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子女的隨調隨遷、就業安置、轉學入學等,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十八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以及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名額用於安排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應當採取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量化計算總分,公示具體考核指標和考核分數,公開考試成績。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試綜合得分排名順序,選擇政府提供的安置崗位。
縣(市)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二十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等優待。
義務兵退出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優惠加分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教育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殘疾軍人退役的接收、安置工作,並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撫恤、優待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靠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臨時補助。
第二十四條 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受理,優先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懲治侵害軍人軍屬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處理涉及軍人軍屬的糾紛案件。
第二十六條 對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簡化程式,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軍人軍屬申請司法救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予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履行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職責和義務的單位,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軍人,為了國家和人民奉獻青春,被稱為“最可愛的人”,而軍屬為支持軍人安心服役、獻身國防事業默默奉獻,他們都值得全社會尊重。《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是全國首部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已於5月1日實施。這對於浙江籍及在我省服役的軍人來說,無疑消除了他們的後顧之憂。
條例對保障軍人軍屬權益方面有哪些特色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做好哪些保障工作?記者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進行解讀。
弘揚報國正能量
問:激勵更多青年加入軍人隊伍,激發軍人軍屬愛國報國熱情,都需要在全社會形成尊重軍人軍屬的良好風尚,條例在提高軍人政治榮譽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3個方面作了規定:縣(市、區)政府應當為軍人家庭張掛光榮牌,並在春節期間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後組織走訪慰問軍屬;現役軍人犧牲後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政府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悼念褒揚;軍人被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入伍前或者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問:目前,一些青年特別是農村青年及其家庭擔心服兵役期間,一些原先享受的權利會被取消。條例對義務兵的優待和權益保障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消除這些顧慮,此次條例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政府按照規定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金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以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指標為基礎,結合當地城鄉人口比例測算確定;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當地政府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義務兵和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應當保留。
住醫行游均保障
問:現在,國家正在推進軍隊人員住房供應社會化,地方政府支持和配合軍隊住房制度改革。在改善軍人家庭的住房條件方面,條例有何具體規定?
答: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對軍人申請地方保障性住房的條件不宜一刀切,應由駐軍所在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決定。為此,條例規定,配偶隨軍的家庭在部隊和駐軍所在地無住房的,可以按照駐軍所在地政府的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
問:據了解,前期立法調研中,軍人和隨軍軍屬普遍反映,軍隊定點體系醫院較少,軍人和隨軍軍屬看病不方便,就近到地方醫院就醫的批准和報銷程式又比較複雜。針對軍人和隨軍軍屬就醫較難問題有何舉措?
答:解決這一問題,需要中央軍委和國家有關部門統籌考慮,地方立法難以根本解決,但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地方也可以先行探索。據了解,麗水軍分區軍隊醫療保險已部分納入地方醫療保險。為此,條例規定,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支持駐地部隊做好軍人軍屬醫療和計畫生育保障服務工作;鼓勵軍隊醫療保險制度與地方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為軍人和隨軍軍屬就醫提供方便。
問:軍人、殘疾軍人和“三屬”在交通和參觀遊覽方面規定了哪些優待?
答: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憑有效證件,在交通和參觀遊覽等方面都可享受相應的優待。比如,乘坐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半價優待,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免費遊覽公園、國有單位經營的旅遊景點,免費參觀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等。
就業安置更細化
問:士兵退役後如何安置,是軍人軍屬普遍關注的問題,條例在這方面有哪些創新規定?
答: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實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退役士兵安置作了全面規定。條例根據我省實際,對上位法作了一些補充和細化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加強安置力度,明確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以及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名額用於安排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規範退役士兵安置程式,體現公開、公平、擇優、競爭原則,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應當採取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方式,公示具體考核指標和考核分數,公開考試成績;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試綜合得分排名順序,選擇政府提供的安置崗位。
問:隨軍配偶就業安置有哪些規定?
答:軍人配偶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進行妥善安置。國有企業招收錄用職工,應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具體比例招收錄用隨軍配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隨軍配偶職業培訓。就業有困難的隨軍配偶,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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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今天,省人大常委會和省軍區等部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制定情況及主要內容。
長期以來,我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在保障軍人軍屬權益方面出台了許多政策,採取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措施。為通過法治手段進一步推進軍人軍屬權益的保障,省人大常委會在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充分發揮人大立法引領作用。
條例對以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保障工作經費,建立相關協調機制;強化對軍人的政治榮譽保護,維護軍人的人格尊嚴;解決軍人家庭住房保障問題;探索解決軍人軍屬就醫難問題;保障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三屬”在交通、參觀遊覽方面享受優待;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力度,規範安置程式;對生活困難的殘疾軍人和“三屬”給予臨時補助等。
為進一步解決軍人的後顧之憂,條例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政府按照規定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當地政府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義務兵和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在服現役期間,入伍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應當保留。
條例加強了對軍人配偶權益的保障,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依法做好隨軍配偶就業安置工作。鼓勵和扶持隨軍配偶自主就業、自主創業。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配偶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職工,應當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具體比例招收錄用隨軍配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隨軍配偶職業培訓,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就業有困難的隨軍配偶,應當納入政府就業扶持範圍,通過提供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等方式幫助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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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筆者從浙江省人大和浙江省軍區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3月27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條例》是全國首部保障軍人軍屬權益的地方性法規。這將對保障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維護軍政軍民團結、激勵廣大官兵投身強軍目標偉大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以立法方式系統規範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依法治軍方針的重要舉措。一直以來,浙江軍地高度重視涉軍維權工作,早在2000年,省軍區就會同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司法廳聯合出台涉軍維權工作檔案,在省市縣三級普遍建立了維護國防利益領導小組、維權工作辦公室、巡迴法庭、法律援助站等機構。2006年,軍地10個部門聯合出台《浙江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規定》。但隨著社會經濟改革發展和國防建設的不斷推進,部隊和軍人軍屬的涉法需求日益增加,原有政策規定缺乏剛性執行力,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顯現出來:有的地方以軍人戶籍註銷為由,取消義務兵和士官享受當地村民同等待遇;有的地方擁軍優屬傳統有所淡化,軍人軍屬政治榮譽感難以充分體現。針對梳理匯總的多方面問題,2012年9月,省軍區提出了涉軍維權立法需求,得到省人大的大力支持並快速啟動了立法項目。
浙江軍事法院院長章仕才介紹說,《條例》由省軍區起草報送省人大立項,軍地聯合開展立法調研,先後11次赴駐浙部隊徵求立法需求,與省政府20多個廳(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充分溝通協調,反覆修改完善法律條文,經過12道立法程式,歷時兩年半,形成科學嚴謹、系統規範的法律議案,在最後審議表決時全票通過。
《條例》圍繞軍人軍屬權益保障工作重難點問題,充分吸收浙江軍地涉軍維權工作經驗做法,細化完善國家和省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能優則優、優待有據、優待均衡、依法保障等原則,對工作主體及職責、軍人軍屬主要權益、權利救濟與責任追究等作出系統性規範,著重保障了軍人軍屬六個方面的權益:在增強軍人軍屬政治榮譽感方面,固化了好傳統好做法,創設了新途徑新方法;在維護軍人軍屬社會保障權利方面,支持軍人家庭申請地方保障性住房,創新舉措破解醫療保障難題;在保障教育權利方面,重視軍人子女教育優待,給予大學生士兵退役後許多教育優惠;在隨軍配偶就業安置方面,加大了保護力度,回應了重大關切;在落實退役安置政策方面,強化了接收單位安置義務,規範了不同對象的安置方法;在權利救濟保障方面,強化了司法機關職責,規範了司法救助方式。
在新聞發布會現場,駐浙官兵代表認真翻閱《條例》,讚許稱,這是項凝聚軍心士氣、鞏固提高部隊戰鬥力的惠兵工程,是一件利國、利軍、利民的大事好事,將會極大地強化全社會國防觀念和擁軍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