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

關於印發《浙江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9]120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
  • 地區浙江省
  • 類型:獎勵辦法
  • 國家中國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浙江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集聚和引進國內外優質科技智力資源,加快創新成果的轉化與產業化,支撐和引領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和社會發展,根據《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的若干意見》(浙委〔2006〕29號)和《浙江省自主創新能力提升行動計畫》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獎勵在本省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工作,負責做好獎勵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定、獎勵標準、獎勵對象、獎勵條件
第五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分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其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獎勵對象是項目,獲獎項目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三等獎的獎勵對象是個人,獲獎人員每人獎勵2萬元。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每年評審一次,特等獎獲獎項目每年不超過2項;一、二等獎獲獎項目每年不超過30項,其中一等獎項目不超過10項;三等獎獲獎人員每年不超過50人。
第六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候選項目,應當是在我省範圍內、由我省企事業單位牽頭組織實施、已成功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並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轉化的科技成果可來源於國內外各類機構、組織和個人,成果轉讓的手續和契約應真實、有效、合法、完備。
本單位自主創新成果在單位內部實施轉化和產業化的項目應作為省科學技術獎技術開發類候選項目推薦,不得推薦為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候選項目。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三等獎候選人,應當是在我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人員。
第七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的候選項目或候選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特等獎:項目對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年實現新增銷售收入超過5億元、新增稅收超過4000萬元,或社會效益、環境效益顯著,受益人口超過500萬人。
一等獎:項目對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很大作用,年實現新增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新增稅收超過1600萬元,或社會效益、環境效益顯著,受益人口超過200萬人。
二等獎:項目對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較大作用,年實現新增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新增稅收超過800萬元,或社會效益、環境效益顯著,受益人口超過100萬人。
三等獎:個人年引進、轉化和推廣國內外優秀科技成果3項以上,創造直接、間接經濟效益超100萬元,或引進高素質、高層次科技人才10人以上,為企業掌握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發揮重要作用,或牽頭成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科技創新平台、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並為行業、區域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
第八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獎勵的重點領域包括: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的區域傳統支柱產業;高效、生態農業;有效開發和綜合利用資源、節能降耗、防治污染、防災減災、保障公共安全和人口健康等社會發展領域。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優先獎勵我省企業從省外、國外引進先進技術成果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並獲取自主智慧財產權、掌握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有效促進產業產品結構最佳化升級的項目。省科技成果轉化獎鼓勵省內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廣工作,鼓勵個人積極開展科技中介服務。
第九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及獎金,獎金全部發放給個人,並免徵個人所得稅。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獲獎項目各參與單位應協商約定獎金分配比例,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給成果創造者、轉化實施者和中介服務者。
第十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獲獎人員在本省範圍內參照享受省科學技術獎重大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獲獎人員的其他同等待遇。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十一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實行推薦申報制。候選項目和個人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設區的市、縣(市)及杭州市蕭山區、杭州市餘杭區、寧波市鄞州區政府;
(二)省政府的有關部門;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候選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一)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候選項目推薦書。
(二)有關附屬檔案:
1.成果轉化實施總結報告;
2.智慧財產權證明;
3.技術檢測報告、查新報告;
4.經濟社會效益證明和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資金平衡表、收益表);
5.項目使用經費決算證明;
6.技術轉讓契約及費用支付憑證;
7.涉及動植物新品種、新藥、醫療器械、鍋爐壓力容器、獸藥、疫苗及生物製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項目應提供審批、審定證明檔案等;
8.需要佐證的其他材料。
(三)獎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候選人申報材料包括:
(一)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候選人推薦書;
(二)候選人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取得突出成績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同一候選項目、同一候選人不得多渠道重複推薦申報。
第十五條 各推薦單位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候選項目、候選人的推薦申報工作,嚴格按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的有關申報要求做好電子材料的網上申報、推薦工作,同時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紙質申報材料一式3份和推薦匯總名單1份。申報材料應按推薦順序排列、裝訂,並加蓋推薦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獎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工作,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
不符合規定的推薦申報材料,推薦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提交評審。
第十七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評審參照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方式進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從省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進行評審,以網路或會議形式,採用定量指標評分方法,經專家個人打分和計算機審核匯總,按得分高低排序,確定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獎勵建議方案。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特等獎和一等獎候選項目應通過省評審委員會答辯評審,二、三等獎獎勵方案應通過省評審委員會評審表決。
第十八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評審實行迴避原則。評審專家與省科技成果轉化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有近親屬關係或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九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特等獎和一等獎的獎勵方案,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通過;省科技成果轉化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勵方案,應當由參加表決的評審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通過。
第四章 異議處理與審批
第二十條 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的評審結果應當在省級主要媒體上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省科技成果轉化獎的候選項目、候選人有異議的,可以自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調查線索及必要的證明檔案。
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繫電話、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不受理匿名舉報和逾期提出的異議。
第二十二條 異議處理程式結束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及時將通過評審和異議處理的獲獎項目報省政府批准、授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獎;已授獎的,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給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所轉化的技術和成果,造成了環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對生態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響的;
(二)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實施日期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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