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浙江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會計
浙財預執10號
浙江省財政廳
2011-3-21
法規內容
省級各預算單位,各國有商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浙商銀行,浙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交通銀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杭州分行,郵政儲蓄銀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杭州分行:
為規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財政資金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2〕48號)及其補充通知(財庫〔2004〕1號)、《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公共財政管理改革的意見》(浙政辦發〔2010〕3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省財政廳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監察廳
省審計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財政資金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與省財政有經費領撥關係的省級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團體、政府授權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為“省級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的管理。
第三條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省財政部門審批、備案,人民銀行核准制度。
第四條省級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省級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省級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國家控股以及浙江地方性銀行等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戶的銀行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定
第七條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指省級預算單位因辦理本單位財政性資金、自籌資金以及往來資金等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開立的銀行賬戶。
(二)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指由省級預算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省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檔案,對其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賬戶。
(三)一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指省級預算單位為辦理貸款轉存、貸款歸還等與貸款相關的業務而開立的銀行賬戶。該賬戶不得辦理其他資金的收付結算,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八條一個省級預算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省級預算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食堂,可以預算單位食堂名義單獨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九條省級預算單位使用國債專項資金的,可開立一個國債專項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單位按規定使用的國債專項資金。
第十條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財政專戶直接支付,其他資金按確需原則,經批准後可開立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後,應按規定及時進行資金結算,項目資金結算完畢時,賬戶必須撤銷。
省級預算單位有多個基本建設項目或基本建設項目其他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原則上只開立一個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同基本建設項目和渠道的資金按專款專用原則,設立相應明細賬分賬核算。
第十一條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省級預算單位可開立一個住房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單位的職工住房有關資金。
第十二條省級預算單位按相關法定章程規定可開立黨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省級預算單位開立的零餘額賬戶性質為基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其中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省級預算單位開立的零餘額賬戶性質為基本存款賬戶,其他省級預算單位為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四條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省級預算單位可開立一個單位公務卡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原則上開立在省級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開戶銀行,僅用於同城特約委託收款。
第十五條省級預算單位所屬異地非獨立核算機構或派出機構有業務支出需要的,經批准後可開立一個業務支出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六條省級預算單位不得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臨時機構如有業務收支,在機構辦公所在省級預算單位的相關賬戶中分賬核算,或以所在省級預算單位名義申請單獨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專戶核算。
第十七條省級預算單位從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機構取得的貸款,可在該貸款銀行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八條省級預算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經省財政廳審批後,方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以下(含二級)省級預算單位需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省級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填寫《預算單位開立(變更)銀行賬戶申請審批表》(附1),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檔案或事業單位法人證、社會團體登記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任命檔案。
(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外,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因基本建設項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檔案或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覆檔案;
2.因黨費、工會經費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該單位或有關部門設立有關機構的批文或證明;
3.因業務支出資金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
4.因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或省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檔案。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外,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書面貸款契約;
2.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對省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資料提供齊全的,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對同意開立的銀行賬戶簽發《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附2)。對同意開立的有明確執行期限或契約約定期限的賬戶,省財政廳應在《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中註明該賬戶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省級預算單位持省財政廳簽發的《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按照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省財政廳簽發的《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作為人民銀行、開戶銀行對省級預算單位辦理開戶手續的審核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省級預算單位應在省財政廳簽發《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3),並附經人民銀行核准的開戶許可證複印件或開戶銀行審核同意的賬戶開戶申請書複印件,向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備案開戶信息。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三條省級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核准後,按規定撤銷原銀行賬戶,填寫《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向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備案銷戶信息。同時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新賬戶開立和備案手續,並將原賬戶資金餘額如數轉入新開立的賬戶。
第二十四條省級預算單位發生下列變更事項,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批。
(一)單位名稱變更,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的;
(三)單位主管部門、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四)因開戶銀行原因(如系統升級)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五)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批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五條省級預算單位按規定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批的變更事項,可直接憑有關證明材料,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省級預算單位應在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填寫《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並附經人民銀行核准的開戶許可證複印件或開戶銀行審核同意的賬戶變更申請書複印件(因銀行原因變更賬號除外),報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對設定使用期限的賬戶,如確需延長使用期的,省級預算單位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式報省財政廳審批,並持省財政廳批覆及時到開戶銀行辦理賬戶延期手續。審批期間,賬戶按原使用期執行。
第二十七條省級預算單位發生下列事項,應按規定及時撤銷有關賬戶並辦理備案手續。
(一)銀行賬戶在開立後1年內未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
(二)銀行賬戶使用期滿的;
(三)省級預算單位被合併,被合併單位銀行賬戶應全部撤銷,資金餘額應轉入合併單位的同類賬戶,銷戶備案手續由合併單位辦理;
(四)省級預算單位合併組建一個新的預算單位,各單位原賬戶應全部撤銷,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
(五)省級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按相應的政策處理其銀行賬戶資金餘額,並按規定撤銷其銀行賬戶。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六)基本建設項目已竣工決算且項目資金結算完畢的;
(七)專項資金使用完成的;
(八)其他原因應予撤銷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省級預算單位應按財政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或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信用擔保,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檔案,定期對所屬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等職能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制度,定期對省級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年檢,跟蹤監督開立和使用情況。銀行賬戶年檢辦法由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省財政廳建立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省級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監督管理銀行機構為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或撤銷銀行賬戶,查處銀行機構在賬戶開立和使用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省審計廳結合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省級預算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銀行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移交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各監督管理機構在對省級預算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應如實提供銀行賬戶的開立和收付及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阻撓、隱瞞;有關銀行機構應如實提供受查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三十六條各監督管理機構在對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視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款的決定;對應追究省級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和銀行機構有關人員責任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改變賬戶用途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或變更、撤銷銀行賬戶不按規定報送省財政廳審批、備案的;
(五)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銀行機構違反法律、法規、《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為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或使用銀行賬戶的,由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需要開立外匯賬戶、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的省級預算單位,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按程式辦理。
第三十九條開立單位公務卡專用存款賬戶的其他事宜依照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於在省級預算單位推行單位公務卡的通知》(浙財預執〔2010〕12號)辦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滿30日後開始施行。本辦法發布前的有關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1.預算單位開立(變更)銀行賬戶申請審批表(略)
2.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覆書(略)
3.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