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災害應急預案

《浙江省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海洋災害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海洋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省級指揮機構
2.2 市、縣(市、區)指揮機構
2.3 基層應急組織
3 事件分級
3.1 一般(Ⅳ級)事件
3.2 較大(Ⅲ級)事件
3.3 重大(Ⅱ級)事件
3.4 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4 應急回響行動
4.1 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4.2 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4.3 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4.4 Ⅰ級應急回響行動
5 不同災害應急回響措施
5.1 風暴潮、海浪災害應急回響措施
5.2 赤潮災害應急回響措施
5.3 海嘯災害應急回響措施
5.4 災情信息報送與處理
5.5 信息發布與新聞宣傳
5.6 應急終止
6 應急保障和災後處置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 有關說明
7.3 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全省海洋災害預防和應對能力,高效有序開展海洋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減少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海洋預報和警報發布第1部分:風暴潮警報發布》(GB/T19721.1-2017)、《海洋預報和警報發布第2部分:海浪預報和警報發布》(GB/T19721.2-2017)、《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2015年修訂)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內發生的風暴潮、海浪、海嘯和赤潮等海洋災害預防及應急處置(颱風引起的風暴潮、海浪災害預防及應急處置,按《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實施)。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海洋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沿海市、縣(市、區)政府是落實本行政區域及所轄海域內海洋災害屬地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省級各有關部門支持、指導和督促沿海各地海洋災害預防和處置工作。
(2)快速反應,果斷決策。發生海洋災害時,當地政府應迅速回響,各有關部門聯合行動、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影響。
(3)整合資源,加強合作。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加強各有關部門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網路互聯、科學有效的海洋災害防範體系,確保海洋災害及時預警和有效應對。
(4)依靠科學,專群結合。加強海洋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和開發,提高應對海洋災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充分利用現有海洋環境觀測、監測和災害預警專業力量,加強海洋災害知識宣傳教育,有序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高公眾應急反應、自我防範和自救互救等能力。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省海洋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省級指揮機構、市縣指揮機構和基層應急組織組成。
2.1 省級指揮機構
省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海指)負責統一指揮和全面協調全省海洋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省海指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災害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2.1.1 省海指組成
省海指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副秘書長和省自然資源廳廳長擔任。省海指成員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糧食物資局、省軍區、武警浙江省總隊、浙江銀保監局、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鐵路辦事處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2.1.2 省海指職責
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組織、指揮、協調全省海洋災害預防、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省海指辦公室設在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海洋災害應急處置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資源廳分管負責人擔任。
2.1.3 省海指成員單位職責
(1)省發展改革委:監督、指導海洋災害防禦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指導省重點工程的海洋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海洋災害防禦基礎設施災後重建。
(2)省經信廳:指導工業企業做好海洋災害防禦工作;指導船舶修造企業做好無動力船隻防潮避浪工作;配合做好工業企業災情調查核實,指導協調工業企業災後恢復生產。
(3)省公安廳: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盜竊、哄搶防災減災救災物資及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處置因防禦海洋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組織職能部門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協調保障搶險救災行動道路暢通,依法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防禦海洋災害期間,協助地方政府組織民眾撤離和轉移。
(4)省民政廳:支持應急救援類社會組織建設,引導、鼓勵相關組織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活動;指導災區政府做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救災的日常工作;負責沿海風暴潮、海浪、海嘯及其引發的地質災害的監視監測、預報和預警,並及時向省海指提供相關預警報信息;組織開展重大海洋災害的應急調查,協助各級政府做好海洋災害引起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收集、匯總和統計全省海洋災害損失情況;負責組織赤潮災情調查和評估。
(6)省生態環境廳:參與海洋災害引發的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指導沿海受災區域的生態環境監測,向省海指及時提供環境信息;海洋災害期間核電廠核事故場外應急工作,按照《浙江省核應急預案》執行。
(7)省建設廳:指導協調市政公用領域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指導城市(鎮)基礎設施、城市房屋、建築工地、下行式立交橋、地下空間等的安全管理;指導建設系統管轄內城市排澇搶險工作;配合開展沿海避災場所安全鑑定工作;組織開展沿海農村危房鑑定,指導沿海農村住房建設和質量安全管理。
(8)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協調交通搶險救助;監督、指導損毀公路和航道設施的修復,保障交通幹線和搶險救災重要線路應急通行;協助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設備緊急運輸;配合公安部門實施公路交通管制和高速公路關閉等措施;協助做好海洋災害影響期間的海運管理工作;提供交通運輸系統受災損失情況。
(9)省水利廳:負責水利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海洋災害期間及時提供水情和水文預報,組織指導海塘等水利工程除險加固提標和損毀水利工程的修復;提供水利系統受災損失情況。
(10)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海上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沿海漁業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處置;組織開展初級水產品生產過程中赤潮毒素污染檢測,監督查處違法采捕受赤潮毒素污染水產品的行為;指導農業生產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工作,組織省級救災種子儲備和區域性應急調用工作;提供農業系統受災損失情況。
(11)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赤潮引起的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救治工作;負責指導災區飲用水水質監測和防疫消毒工作;及時向省海指提供受災區域疫情與防治意見。
(12)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自然災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指導應急主管部門做好應急處置、搶險救援等工作;組織指導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13)省市場監管局:海洋災害期間,指導各地加強市場管理,監督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責海產品加工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依法打擊海產品生產加工企業以受赤潮毒素污染的產品為原料進行加工生產的行為。
(14)省廣電局:根據省海指、省自然資源廳、省地震局和省氣象局提供的海況、地質和氣象資料,指導、協調、監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時向公眾發布海洋災害信息;做好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宣傳報導。
(15)省糧食物資局:指導糧食物資系統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救災應急成品糧油供應和救災物資儲備,保障市場供應和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16)省軍區:組織民兵並協調駐浙部隊參與海洋災害來臨時的搶險救災;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危險區民眾。
(17)武警浙江省總隊:組織所屬部隊參與海洋災害來臨時的搶險救災;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危險區民眾、維護災區社會秩序。
(18)浙江銀保監局:組織指導保險公司做好防災減損以及災害理賠工作。
(19)浙江海事局:監督管理海上交通運輸船舶海洋災害防禦工作,承擔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組織海上搜救。
(20)省地震局:承擔海洋地震的震情分析會商工作,提供地震震情趨勢判斷意見;參與分析、判斷地震海嘯的發生髮展趨勢,研究地震海嘯抗災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
(21)省氣象局:及時提供海洋災害期間氣候預測、中短期天氣預報和有關實時氣象信息,提供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救災有關氣象資料,並參與海洋災害應對處置工作會商。
(22)省電力公司:負責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救災用電的供應;及時搶修損毀電力設施,保障電力供應;提供電力系統受災損失情況。
(23)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海洋災害防禦通信保障;及時調配、最佳化電信運營企業通信資源,保障應急指揮和重點用戶通信暢通。
(24)杭州鐵路辦事處:督促轄區內運營單位做好海洋災害期間鐵路設施安全工作;負責協調優先安排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搶險物資、人員的運輸;負責協調海洋災害鐵路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管理和搶險工作,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省教育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等非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2.2 市、縣(市、區)指揮機構各沿海市、縣(市、區)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本地區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地區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辦事機構原則上設在同級自然資源部門。
2.3 基層應急組織沿海地區的海洋災害基層應急組織原則上依託基層防汛防台抗旱組織體系,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 事件分級
按照嚴重程度,海洋災害應急事件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3.1 一般(Ⅳ級)事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一般(Ⅳ級)事件:
(1)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受影響岸段達到風暴潮黃色預警級別;
(2)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海域海浪達到黃色預警級別;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我省沿岸海域海嘯達到信息發布級別;
(4)在我省海域發生面積2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2 較大(Ⅲ級)事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較大(Ⅲ級)事件:
(1)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受影響岸段達到風暴潮橙色預警級別;
(2)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海域海浪達到橙色預警級別;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我省沿岸海域海嘯達到黃色預警級別;
(4)在我省海域發生面積200—500(不含)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
3.3 重大(Ⅱ級)事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重大(Ⅱ級)事件:
(1)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受影響岸段達到風暴潮紅色預警級別;
(2)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海域海浪達到紅色預警級別;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我省沿岸海域海嘯達到橙色預警級別;
(4)在我省海域發生面積500—1000(不含)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
3.4 特別重大(Ⅰ級)事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Ⅰ級)事件:
(1)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受影響岸段和海域同時達到風暴潮和海浪紅色預警級別;
(2)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我省沿岸海域海嘯達到紅色預警級別;
(3)在我省海域內發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毒赤潮。
4 應急回響行動
根據海洋災害預警級別、影響程度和範圍,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程式。對於風暴潮、海浪、海嘯和赤潮災害,當同時發生2種以上海洋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最高預警級別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採取相應的應急回響措施。
4.1 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當出現一般(Ⅳ級)事件時,由省海指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實施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1)省海指辦公室副主任組織有關部門會商。
(2)省海指發布防禦工作通知。
(3)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對工作。氣象、水利、地震、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省級單位根據省海指的要求,及時報送信息。
4.2 Ⅲ級應急回響行動當出現較大(Ⅲ級)事件時,由省海指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實施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1)省海指辦公室主任組織有關部門會商。
(2)省海指發布防禦工作通知。
(3)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對工作。氣象、水利、地震、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省級單位根據省海指的要求,及時報送信息。
4.3 Ⅱ級應急回響行動當出現重大(Ⅱ級)事件時,由省海指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實施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1)省海指副指揮長組織有關部門會商。
(2)省海指發布防禦工作通知。
(3)省海指副指揮長值班。
(4)視情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工作。
(5)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對工作。氣象、水利、地震、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省級單位根據省海指的要求,及時報送信息。
4.4 Ⅰ級應急回響行動當出現特別重大(Ⅰ級)事件時,由省海指指揮長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實施Ⅰ級應急回響行動。
(1)省海指指揮長組織有關部門會商。
(2)省海指發布防禦工作通知。
(3)省海指指揮長值班。
(4)向災害發生地派出工作組指導工作。
(5)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對工作。氣象、水利、地震、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省級單位根據省海指的要求,及時報送信息。
5 不同災害應急回響措施
5.1 風暴潮、海浪災害應急回響措施
(1)各相關成員單位24小時值班,嚴密監視風暴潮、海浪災
害發展動向。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等省級單位及時發布預警報,
將最新訊息報送省海指。
(2)可能受風暴潮、海浪嚴重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政府或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應發出人員緊急轉移命令,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落實防災減災救災措施,特別是組織危險地區民眾提前安全轉移。受風暴潮、海浪嚴重影響地區的政府可採取停業、停工、停市、停運、停課等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3)省自然資源廳協調相關媒體,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博、微信、簡訊等滾動播發風暴潮和海浪災害預警信息、防災措施及防災知識。
(4)省農業農村廳落實防範措施,確保海上作業漁船、養殖魚排、漁港等漁業設施及人員安全,必要時組織漁船回港避風、人員撤離上岸。
(5)省電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組織落實搶修人員,一旦損壞,迅速組織搶修,保證供電和通信暢通;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準備。
(6)海浪災害導致人員或船隻遇險時,浙江海事局立即組織、指揮和協調力量參與海上搜救。
(7)省水利廳督促各地加強水利工程特別是重要海堤海塘的巡查與監測,落實危險岸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防災措施,及時處理安全隱患。
(8)省軍區和武警浙江省總隊根據搶險救災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準備。省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隊集結待命。省公安廳做好社會治安維護工作。
(9)省海指視情協調開展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其他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2 赤潮災害應急回響措施
(1)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赤潮高發期應加強應急值班,做好值班記錄,及時將赤潮災害訊息報送省海指及有關成員單位。
(2)應急回響期間,省自然資源廳及時將赤潮監視監測預測信息報送省海指,並通報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等部門。Ⅰ級回響期間,每日報送1次赤潮監視監測預測信息;Ⅱ級回響期間,每2日報送1次;Ⅲ級回響期間,每3日報送1次;Ⅳ級回響期間,每4日報送1次。
(3)省自然資源廳協調相關媒體,適時播發赤潮情況通報、防災措施及防治知識。
(4)省農業農村廳指導各地開展漁業生產自救,指導、督促當地漁業執法部門強制關閉相應的采捕區域或限制采捕品種,並加強巡航監督。
(5)省市場監管局指導各地加強對赤潮發生地(包括其他可能受影響的區域)加工、流通、消費領域海產品的質量檢測,開展赤潮毒素專項檢查,一旦發現赤潮毒素超標食品,立即依法封存並作相應處理。
(6)省文化和旅遊廳指導、協調、督促各地關閉受赤潮影響的濱海旅遊區、海水浴場等,並要求其在適當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況,及時勸阻相關旅遊活動。
(7)省衛生健康委接到人員因赤潮毒素中毒或死亡情況報告後,立即匯總相關監測結果和情況報告,協調、指導地方衛生健康部門及時開通綠色救援通道,儘快救治健康受損人員;必要時組織醫務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開展救治。
5.3 海嘯災害應急回響措施
(1)地震、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海嘯警報,結合我省沿岸實時水文氣象、沿海山體滑坡和崩塌、海洋地震等監測信息,分析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及時將最新訊息報送省海指及有關成員單位。
(2)可能受海嘯嚴重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政府或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發出人員緊急轉移命令(根據情況可提前發布命令),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落實防災減災救災措施,迅速組織危險地區民眾安全轉移。
(3)各有關成員單位根據海嘯發展趨勢作出相應應急部署:沿海養殖人員和漁船安全轉移;關閉沿海相關地區風景名勝區、濱海旅遊景點,做好人員撤離;沿海相關地區所有學校停課,人員撤離;對部分地區適時實行交通和電力管制;督促沿海核電廠、石油石化企業做好事故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4)省自然資源廳協調相關媒體,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博、微信、簡訊等滾動播發海嘯災害預警信息、防災措施及防災知識。
(5)省軍區和武警浙江省總隊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根據指令迅速趕赴現場。省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隊集結待命。省公安廳做好社會治安維護工作。
(6)省海指視情組織相關單位開展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其他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4 災情信息報送與處理
(1)海洋災害信息報送與處理應當快速、準確,重要信息1小時內上報。省海指辦公室接到重大海洋災害信息後立即報告國家海洋災害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和省委、省政府,並及時續報。
(2)各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逐級做好海洋災害損失數據的統計與報送工作。災害發生後,各沿海縣(市、區)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及時協調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統計本地區相關海洋災害損失數據,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後填寫海洋災情信息表,於48小時內報設區市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設區市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匯總、審核後,於24小時內報省海指。
5.5 信息發布與新聞宣傳
(1)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依法。
(2)風暴潮、海浪、海嘯、赤潮災害等信息,按分管許可權,由各級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審核和發布;涉及海洋災情的,由各級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和發布。
(3)海洋災害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發布工作,具體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5.6 應急終止
5.6.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終止應急行動:
(1)海洋災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發生災害的條件已經消除;
(2)海洋災害現場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3)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已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6.2 應急終止的程式
災害發生地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災害處置情況確認終止時機,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報同級海洋災害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批准後,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6 應急保障和災後處置
海洋災害發生地政府和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職責分工和有關專項預案,做好相關工作。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新的情況,省自然資源廳應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省政府批准。各沿海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式批准後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7.2 有關說明
(1)本預案有關數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僅限於對漁業生產產生影響的赤潮的應急處置,由省農業農村廳制定部門應急預案。
(3)海洋災害監視監測和預警報工作現行規章制度與本預案相違背的,以本預案為準。
7.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海洋災害警報發布標準
2.浙江省沿海警戒潮位表
附屬檔案1
海洋災害警報發布標準
一、風暴潮災害警報發布標準
(一)風暴潮災害紅色警報。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受影響岸段1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當地紅色警戒潮位。
(二)風暴潮災害橙色警報。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受影響岸段1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當地橙色警戒潮位。
(三)風暴潮災害黃色警報。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受影響岸段1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當地黃色警戒潮位。
(四)風暴潮災害藍色警報。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我省受影響岸段1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的高潮位達到當地藍色警戒潮位;或驗潮站未達到當地藍色警戒潮位,熱帶氣旋可能對我省沿海地區造成影響。
二、海浪災害警報發布標準
(一)海浪災害紅色警報。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受影響近岸海域出現6米以上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現14米以上有效波高。
(二)海浪災害橙色警報。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受影響近岸海域出現4.5—6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現9—14米(不含)有效波高。
(三)海浪災害黃色警報。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受影響近岸海域出現3.5—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現6—9米(不含)有效波高。
(四)海浪災害藍色警報。受熱帶氣旋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24小時我省受影響近岸海域出現2.5—3.5米(不含)有效波高。
三、海嘯災害警報發布標準
(一)海嘯災害紅色警報。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海嘯波將在我省沿岸產生3米以上海嘯波幅。
(二)海嘯災害橙色警報。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海嘯波將在我省沿岸產生1—3米(不含)海嘯波幅。
(三)海嘯災害黃色警報。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海嘯波將在我省沿岸產生0.3—1米(不含)海嘯波幅。
(四)海嘯災害信息。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響,預計海嘯波將在我省沿岸產生0.3米以下海嘯波幅,或者沒有海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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