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辦法

《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辦法》是為了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提供優質法律援助服務,科學統籌、鼓勵引導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向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流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30日,浙江省司法廳印發《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司法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浙江省司法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司〔2024〕10號
各市、縣(市、區)司法局:
現將《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司法廳 
2024年1月30日

內容全文

為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提供優質法律援助服務,科學統籌、鼓勵引導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向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流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本辦法所稱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包括全省範圍內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接受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跨區域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以及組織人員支援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
(二)按照法律援助“誰指派、誰監管、誰保障”的原則,充分考慮服務地需求及受援人主客觀因素、受援案件難易程度、案件承辦律師資質特長等,進行法律援助服務事項跨區域指派承辦或法律援助志願服務,推動法律援助地區間均衡發展,保障法律援助優質高效服務。
二、實施方式
(三)法律援助服務資源可按以下方式進行統籌調配與流動:
1.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統籌全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等法律服務資源,建立全省跨區域流動法律援助資源庫,明確各類法律援助服務資源提供的服務類型及服務地區,供各地調配、選派承辦服務事項。組織、指導、支持法律援助基金會和律師資源相對充裕地區與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建立結對幫扶、異地協作長效機制。
在12348浙江法網和省法律援助統一服務平台實時公布和動態更新全省跨區域流動法律援助資源庫。
2.各設區市司法行政部門統籌建立全市跨區域流動法律援助資源庫,供全市調配、選派承辦服務事項;組織、指導本地區有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與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建立結對幫扶機制。
3.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依託山海協作等途徑,主動與有關市、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開展異地協作。
(四)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地區調配與流動,可就下列服務事項進行幫扶:
1.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2.參與法律援助機構安排的值班;
3.參與法律援助機構志願服務活動;
4.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
5.參與研究和處理重大、疑難法律援助案件;
6.其他法律援助服務事項。
(五)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法律援助機構可通過下列方式實施:
1.通過浙江省法律援助統一服務平台,直接在省、市跨區域流動法律援助資源庫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服務事項;
2.通過與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異地協作的方式,指派未入庫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服務事項;
3.根據與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的合作協定,項目化實施法律援助服務事項;
4.通過“浙江律師法律援助志願服務行動”項目等方式,省司法廳、省律師協會、省法律援助基金會招募、派遣志願律師事務所、志願律師支援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5.其他行之有效的跨區域調配與流動方式。
(六)接受跨區域指派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全國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務規範等要求,及時承辦法律援助服務事項。
三、保障措施
(七)服務地法律援助機構要與辦案機關做好對接協調,為跨區域提供服務的法律援助人員創造工作便利。
(八)法律援助人員跨區域調配與流動辦理法律援助服務事項的補貼,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1.跨區域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按照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2.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簽訂異地協作協定的,按照協定約定執行;
3.“浙江律師法律援助志願服務行動”項目,按照志願服務協定書執行。
(九)服務地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爭取同級財政對跨區域調配、流動的法律援助服務經費保障。省司法廳對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能力較弱、跨區域法律援助服務需求量比較大的地方,按規定給予安排轉移支付資金幫扶。
支持鼓勵省法律援助基金會組織開展跨區域法律援助服務項目,支援山區、海島等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
(十)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對法律援助服務成績突出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開展有關評先評優、培訓進修等工作時,予以優先考慮。
四、相關責任
(十一)省、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服務地司法行政部門及法律援助機構,按照“五位一體”案件承辦質量管理的要求,對跨區域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全流程監督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承辦職責。
進一步完善浙江省法律援助統一服務平台,強化數位化監管功能。
(十二)律師事務所、律師收到法律援助機構跨區域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通知,因故無法承辦或者承辦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告知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報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由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依法予以處理。
1.律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指派,或者不及時安排本所律師辦理,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怠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擅自終止法律援助等情形的;
2.承辦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怠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或者收取受援人財物等情形的;
3.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情形的。
五、其他
(十三)本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依據和目的
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本《辦法》是對這一規定的實施性舉措和具體化規定。目的是根據我省法律服務資源實際,進一步規範全省範圍內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在法律服務資源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機制,促進法律服務資源跨區域流動,縮小城鄉、區域之間公共法律服務差距,更好滿足了人民民眾法律援助需求。
二、適用對象
《辦法》所稱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包括全省範圍內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願者接受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跨區域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以及組織人員支援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個部分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要求、實施方式、保障措施、相關責任和其他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共2條),明確了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的概念(第一條),規定了應當遵循的原則(第二條)。
第二部分實施方式(共6條),明確了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統籌調配與流動的方式(第三條),規定了幫扶的服務事項(第四條),法律援助機構具體開展實施的方式(第五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遵循的要求(第六條)。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共4條),《辦法》分別從工作保障(第七條)、異地補貼(第八條)、經費保障(第九條)、組織保障(第十條)等方面對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跨區域調配與流動保障措施進行了規定,確保工作有效開展。
第四部分相關責任(共3條),規定了有關司法行政部門加強監管指導責任(第十一條),有關律師事務所、律師等違規責任處理情況(第十二條)
第五部分其他(共1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第十三條)。
四、適用範圍
本《辦法》在全省範圍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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