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

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是經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是由我省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投標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招投標綜合性、聯合性組織,是對外代表浙江省招標投標行業的協會,現有會員224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
  • 外文名: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
  • 地址:浙江省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組織
協會簡介,章程目錄,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堅持以行業服務為宗旨,以行業自律為靈魂,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以制度建設為基礎,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完善制度,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切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與管理。

章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ZheJiang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ZJTB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我省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招標投標綜合性、聯合性組織,是經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專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社會公德和國際慣例,促進招標投標行業自律。受政府部門委託,協調招標投標工作,規範招標投標行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省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浙江省玉古路168號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三)研究建立招標投標誠信制度。建立自律機制,研究制定招標投標職業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和職業標準規範等,並組織實施;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做好招標投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和培訓工作,促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的提高;
(五)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各類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的諮詢;
(六)收集、提供國內外招標投標信息,編輯出版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資料,建立相關信息網路系統,舉辦展覽和論壇等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服務;
(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招標投標業務、管理知識的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八)定期組織招標投標業務及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宣傳、表彰全省招標投標領域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工作交流與合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從事或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各類招標專業代理機構;
3、與招標投標有關的高等院校、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或團體。
(二)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參加協會;
(三)在招標投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規定;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九)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十)會員大會決議確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聘請協會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員提交的議案;
(七)決定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二)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推舉名譽會長,聘請協會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一)、(四)、(六)、(七)、(八)、(九)、(十)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經組織批准可以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 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協會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協會秘書處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可請協會有關業務顧問參加。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從事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事務所獲得的報酬;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招標投標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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