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廣東商會

浙江省廣東商會

浙江省廣東商會是在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發動與多方協助下,由杭州潮汕商會紹興潮汕商會義烏潮汕商會、浙江省客家聯誼會、義烏澄海商會、義烏潮州商會及廣發銀行杭州分行、平安銀行杭州分行等在浙粵籍團體、企業聯合發起。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浙江省民政廳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於2011年12月7日完成所有籌備審批手續。

2012年11月24日,隆重召開首屆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成立慶典!

商會目前擁有會員企業/商戶逾2500家,其中直屬會員企業250家;會員來源地涵蓋廣東21個地級市,會員註冊地遍及浙江除舟山、麗水外的9個地級市。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浙江省經商的廣東籍商人已經超過30萬人,興辦實體性企業2400多家,資產規模近2800億元,年營業額逾6000億元,聘用員工70萬人,為浙江經濟發展與社會就業作出了突出貢獻。

浙江省廣東商會將秉持“凝聚·交流·服務·共贏”宗旨,與您一道共創美好明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廣東商會
  • 廣東籍商人:30萬人
  • 興辦實體企業:2400多家
  • 資產規模:近2800億元
  • 英文縮寫:GDCCZJ
商會文化,商會章程,

商會文化

★ 商會會徽整體上採用了剪紙這一民間藝術形式來表達,突出了中國文化的元素,與非公有制的行業協會源自民間相吻合;
浙江省廣東商會會標浙江省廣東商會會標
★ 會徽外輪廓為圓形,象徵著凝聚、團結之意,寓大團圓的情懷和美好的願望;
★ 商會的英文全稱圍繞著主圖案,寓廣大在浙粵人圍繞在以商會領導集體為核心的周圍之意;
★ 主圖案——“帆船”有一帆風順的傳統含義,波浪象徵珠江由大海連通錢江潮,意為水通財通,更有面對商海,在浙粵人不懼艱險,勇敢搏擊,一往無前的寓意。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規範本會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浙江省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名稱:浙江省廣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ejiang
第三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依法由浙江省境內廣東籍人士開設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廣東籍企業的分子公司、辦事機構,廣東籍職業經理人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謀凝聚、促交流、強服務、求共贏”為宗旨,積極團結在浙廣東企業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加強與廣東省內企業、社會團體、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流,促進在浙企業之間、與政府機構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銳意進取,開拓創新,擴大粵浙商貿交流,協調各方關係,維護會員和浙江廣東鄉親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經營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進而提高發展水平,為促進粵浙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全力打造“新粵商”形象。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3688號潮人匯大廈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策
1.宣傳貫徹國家及浙粵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方針政策,引導會員企業堅持守法經營、合規發展;
2.調查研究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等提供諮詢和建議,為會員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依據;
3.通過會網、會刊等形式,傳達中央、浙粵二省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介紹浙粵兩地政治經濟發展動態。
(二)凝聚鄉情
1.利用商會這一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拓展會員及在浙南粵鄉親的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各自的發展更具活力;
2.利用商會網站的互動功能,強化在浙南粵鄉親間的交流互動,提升親和力和凝聚力;
3.建立互訪機制,加強與國內外粵籍社團組織聯繫、交流與合作,在凝聚鄉情鄉誼的基礎上謀求協作共贏。
(三)交流溝通
1.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促進會員企業間的相互學習借鑑、協調合作,使在浙粵籍企業之間形成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2.暢通商會、會員企業與國家、浙粵二省政府各有關部門的交流溝通渠道,建立與浙粵二省、國內外兄弟商會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互動、聯動機制,為會員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幫助;
3.團結聯絡會員,推動廣東與浙江經濟、技術、貿易聯合與協作。
(四)服務協調
1.關心了解會員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存在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實際困難,提出改善建議及要求,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協助會員企業處理危急事件、解決實際困難,維護其合法地位和正當權益;
2.廣泛蒐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努力為會員企業做好政策、法律法規、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3.根據實際需要,邀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組織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4.協調會員、會員企業、在浙南粵鄉親之間的關係;
5.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浙粵二省、國內外進行考察,發現投資合作機會,尋找可持續發展機遇;
6.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際、全國性及區域性的招商會、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論壇、聯誼等活動,開闊會員眼界、提升發展能力,促進粵浙兩地社會經濟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五)熱心公益
創建“浙江省廣東商會公益慈善基金”(名稱為暫定),為會員、會員企業、在浙南粵鄉親、粵浙二省、國內外有需要的人物或事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公益慈善服務。
(六)承辦委託
1.承辦浙粵二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為二地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2.接受會員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事宜。
3.承擔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委託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能夠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五)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依法在浙江省範圍內註冊登記的由廣東籍人士投資設立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2.廣東企業(企業總部在廣東或廣東籍人仕在粵浙二省以外地域投資開設)在浙江省範圍內開設的分、子公司,辦事機構;
3.在浙江省範圍內從事經營管理工作的廣東籍職業經理人或專業人士;
4.得到本會理事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商會秘書處審核,商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有關活動的權利;
(四)享受本會提供和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有關福利政策;
(五)對本會提供的關於政策、法律、項目、信息的協調與服務,擁有優先權、優惠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四)承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關心本會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有關活動的,經本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確認後,取消其會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並根據會員變化情況動態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和調整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決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理事會選舉辦法,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其他專項報告;
(五)討論、決定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決定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修改事宜;
(六)受理會員的投訴和意見、建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的不當決定;
(七)決定本會的解散、分立、合併和終止等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和其他專項事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推舉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顧問,聘任法律顧問;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本會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由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組建黨、團組織,設立監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參加人員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值班常務副會長、值班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由超過1/3副會長以上領導提議,開臨時召集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會議企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聘任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協助會長監督審查本會財務管理情況,確保本會日常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三)負責會長授權範圍內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業務活動,編制並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負責貫徹、落實、執行;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本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四)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活動;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監督檢查本會財務管理和會計資料;
(六)監督理事會及本會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七)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八)對本會會員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交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策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對所議事項均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未作紀要並公告的,視為無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收入;
(二)會員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各項收入的情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在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詳見《會員會費收取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會依法接受會員和社會各界捐贈,並按捐贈人意願使用捐贈財物。捐贈人可向本會查詢有關財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任何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和會員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關於民間組織會計制度的其他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嚴格會計監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歸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由理事會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本會即行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於2012年11月24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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