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審計條例》經2015年3月27日經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審計事項和內容、審計許可權和程式、審計整改和運用、法律責任、附則6章48條,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廢止《浙江省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審計條例
- 發布部門: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性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3月27日
- 公布時間:2015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日
公告,條例,相關報導,條例草案說明,貫徹施行,
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浙江省審計條例》已於2015年3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27日
條例
浙江省審計條例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事項和內容
第三章 審計許可權和程式
第四章 審計整改和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況,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其他依法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審計機構具體實施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建立符合審計工作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國家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和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報告、監督檢查、審計質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審計監督質量和效率。
第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財政預算應當予以保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特定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結果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決議。
第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遵守迴避制度,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
審計人員對於執行審計業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對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二章 審計事項和內容
第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的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未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管理的開發區(新區、園區)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二)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
(三)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以及風險管控情況;
(四)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和特許經營權、特許排污權等國有資源資產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等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
(五)使用公共資金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其境內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
(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實施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八)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住房公積金、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彩票公益金等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九)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其他單位和個人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情況;
(十一)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採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和證券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審計。
第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對預算管理,國有資產、國有資本、國有資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繳納使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五)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及其管理使用情況。
審計機關對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應當包括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和經批准設立的特定專用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其落實情況;
(二)相關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情況;
(三)重點資金的籌措、分配和使用情況;
(四)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巨觀調控部署的執行進度和實際效果。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列事項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計畫的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二)資源環境保護相關資金的徵收、分配、使用、管理情況;
(三)資源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情況和運營效果;
(四)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灘涂、海域等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治理情況;
(五)特許經營權、特許排污權等國有無形資源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自然資源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進行審計,以及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對其他從事地方金融業務的機構和組織進行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金融政策調控措施貫徹執行情況;
(二)資產、負債、損益、表外業務情況;
(三)資產質量和經營風險管理情況;
(四)區域性金融風險情況。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所列事項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法定建設程式履行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補償安置情況;
(七)工程造價情況;
(八)投資績效情況。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進行任中或者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並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有關主管機關報告審計結果。對自然資源資產負有保護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包括自然資源資產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作出審計評價,發現主要負責人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作出界定。
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實行經濟責任任前告知、年度報告和離任交接制度。
第十七條 對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應當開展績效審計,重點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政策導向的完整性、資金需求的合理性、效益指標的科學性等作出績效評價。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確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績效審計評價標準難以確定或者有不同意見的,審計機關應當聽取社會公眾、專家學者、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被審計單位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業務指導。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管理國有資源數量大、下屬單位多的部門,鄉鎮(街道)、開發區(新區、園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開展內部審計。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管理國有資源數量大、下屬單位多的部門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指導和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審計機構等專業機構參加或者承擔審計工作,也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參加或者承擔審計工作的專業機構和參與審計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遵守審計工作紀律,並對提交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和其他相關文書、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接受委託的專業機構不得將其承擔的審計工作委託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審計許可權和程式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範圍,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並徵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及計畫重大變更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下列特殊情況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一)協助有關部門查證,以及辦理信訪、舉報等事項的;
(二)有證據或者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資料,轉移、隱匿資產或者串通提供偽證等行為的;
(三)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有權對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進行檢查,但應當避免對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及其數據造成損害。
被審計單位應當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開放審計所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許可權,配合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分析;未設定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將數據轉換成符合標準的數據輸出格式。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聯網審計系統建設,並可以對預算執行、稅收、社會保障、政府投資、國有企業等重要領域和重點單位實施遠程審計。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項目可以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可以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
審計機關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可以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發現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在階段性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計單位限期整改,並在最終的審計報告中反映已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政府投資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審計機關應當自計畫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並與承接項目的單位在契約中約定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並定期向審計機關報送項目建設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交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向審計機關提請工程結算或者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送審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建設單位和承接項目的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公安、監察、民政、財政、稅務等部門和檢察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遇行使職權受到限制而無法獲取審計證據或者與審計事項有重要關聯的信息資料,或者無法制止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等情形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或者檢察機關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加大數據的集中和綜合利用,建設審計數據系統,運用信息化等技術進行問題查核、評價判斷和巨觀分析。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業務分級質量控制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責任。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審計事項,審計機關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專業諮詢和專業鑑定。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有權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並利用經核查的審計結果。
第三十三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以審計機關名義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和擬處罰責任人員的意見。
對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和擬處罰責任人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分級質量控制的要求,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覆核、審理,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執行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並自收到協助執行審計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協助執行情況書面回複審計機關。
第三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當由公安、監察、財政、稅務等部門或者檢察機關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出具移送處理書並及時移送相關材料。接受審計移送事項的有關部門和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承接項目的單位以及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出具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要求複查;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省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由省審計機關進行複查、覆核。
第四章 審計整改和運用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審計報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檢查跟蹤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必要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分析原因,明確責任,依法處理;對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制,及時組織研究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並落實整改。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審計整改情況、審計建議採納情況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告。
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促檢查機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整改,將整改情況納入督查督辦事項,並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問責機制,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追究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問題,及時研究,完善制度;對審計整改不到位的,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拒絕、拖延或者虛假整改的,採取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工作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決議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研究落實整改,開展重點督查,並報告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審計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監督。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等途徑和方式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工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向社會公布。其他審計結果按照規定程式向社會公布。
審計結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行政決策、績效管理、考核、獎懲和問責的重要依據。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行使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任免等職權的重要依據。審計結果符合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審計機關向有權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機關對其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進行檢查的;
(二)被審計單位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或者在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分析的;
(四)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不配合審計機關實施聯網審計的;
(五)政府投資項目有關承接單位拒絕、阻礙審計機關對其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六)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將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
第四十六條 參加或者承擔審計工作的專業機構和參與審計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依法予以糾正,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提交虛假審計報告或者相關文書、資料的;
(二)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三)泄露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賄賂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接受審計機關委託承擔審計工作的專業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其承擔的審計工作委託給其他組織和個人的,由審計機關撤銷委託,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將相關情況通知有關主管機關。
第四十七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職責、程式進行審計的;
(二)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三)泄露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四)違反規定行使處理、處罰權的;
(五)收受、索取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況,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其他依法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審計機構具體實施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依法直接領導本級審計機關,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建立符合審計工作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國家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和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報告、監督檢查、審計質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審計監督質量和效率。
第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財政預算應當予以保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特定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結果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決議。
第八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遵守迴避制度,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
審計人員對於執行審計業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不得對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二章 審計事項和內容
第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的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未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管理的開發區(新區、園區)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二)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
(三)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以及風險管控情況;
(四)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和特許經營權、特許排污權等國有資源資產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等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
(五)使用公共資金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其境內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
(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實施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八)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住房公積金、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彩票公益金等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九)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其他單位和個人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情況;
(十一)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採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和證券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審計。
第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對預算管理,國有資產、國有資本、國有資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繳納使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五)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及其管理使用情況。
審計機關對一般公共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應當包括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和經批准設立的特定專用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其落實情況;
(二)相關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情況;
(三)重點資金的籌措、分配和使用情況;
(四)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巨觀調控部署的執行進度和實際效果。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列事項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計畫的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二)資源環境保護相關資金的徵收、分配、使用、管理情況;
(三)資源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情況和運營效果;
(四)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灘涂、海域等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治理情況;
(五)特許經營權、特許排污權等國有無形資源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
(六)自然資源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進行審計,以及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對其他從事地方金融業務的機構和組織進行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金融政策調控措施貫徹執行情況;
(二)資產、負債、損益、表外業務情況;
(三)資產質量和經營風險管理情況;
(四)區域性金融風險情況。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所列事項的審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法定建設程式履行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情況;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補償安置情況;
(七)工程造價情況;
(八)投資績效情況。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進行任中或者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並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有關主管機關報告審計結果。對自然資源資產負有保護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包括自然資源資產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作出審計評價,發現主要負責人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對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作出界定。
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實行經濟責任任前告知、年度報告和離任交接制度。
第十七條 對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應當開展績效審計,重點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政策導向的完整性、資金需求的合理性、效益指標的科學性等作出績效評價。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項目目標等,確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績效審計評價標準難以確定或者有不同意見的,審計機關應當聽取社會公眾、專家學者、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被審計單位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業務指導。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管理國有資源數量大、下屬單位多的部門,鄉鎮(街道)、開發區(新區、園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開展內部審計。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管理國有資源數量大、下屬單位多的部門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指導和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審計機構等專業機構參加或者承擔審計工作,也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參加或者承擔審計工作的專業機構和參與審計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遵守審計工作紀律,並對提交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和其他相關文書、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接受委託的專業機構不得將其承擔的審計工作委託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審計許可權和程式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範圍,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並徵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及計畫重大變更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下列特殊情況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一)協助有關部門查證,以及辦理信訪、舉報等事項的;
(二)有證據或者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資料,轉移、隱匿資產或者串通提供偽證等行為的;
(三)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有權對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進行檢查,但應當避免對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及其數據造成損害。
被審計單位應當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開放審計所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許可權,配合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分析;未設定符合標準的數據接口的,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將數據轉換成符合標準的數據輸出格式。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聯網審計系統建設,並可以對預算執行、稅收、社會保障、政府投資、國有企業等重要領域和重點單位實施遠程審計。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項目可以分階段組織實施審計,對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突發事件等可以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
審計機關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可以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發現問題的,審計機關應當在階段性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計單位限期整改,並在最終的審計報告中反映已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政府投資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審計機關應當自計畫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並與承接項目的單位在契約中約定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並定期向審計機關報送項目建設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交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向審計機關提請工程結算或者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送審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建設單位和承接項目的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與公安、監察、民政、財政、稅務等部門和檢察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遇行使職權受到限制而無法獲取審計證據或者與審計事項有重要關聯的信息資料,或者無法制止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等情形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或者檢察機關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加大數據的集中和綜合利用,建設審計數據系統,運用信息化等技術進行問題查核、評價判斷和巨觀分析。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業務分級質量控制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責任。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審計事項,審計機關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專業諮詢和專業鑑定。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有權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並利用經核查的審計結果。
第三十三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以審計機關名義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和擬處罰責任人員的意見。
對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和擬處罰責任人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分級質量控制的要求,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覆核、審理,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執行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並自收到協助執行審計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協助執行情況書面回複審計機關。
第三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當由公安、監察、財政、稅務等部門或者檢察機關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出具移送處理書並及時移送相關材料。接受審計移送事項的有關部門和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承接項目的單位以及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出具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要求複查;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省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由省審計機關進行複查、覆核。
第四章 審計整改和運用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審計報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檢查跟蹤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必要時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分析原因,明確責任,依法處理;對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制,及時組織研究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並落實整改。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審計整改情況、審計建議採納情況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告。
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促檢查機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整改,將整改情況納入督查督辦事項,並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問責機制,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追究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問題,及時研究,完善制度;對審計整改不到位的,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拒絕、拖延或者虛假整改的,採取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工作報告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決議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研究落實整改,開展重點督查,並報告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審計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採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監督。
第四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等途徑和方式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工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向社會公布。其他審計結果按照規定程式向社會公布。
審計結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行政決策、績效管理、考核、獎懲和問責的重要依據。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行使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任免等職權的重要依據。審計結果符合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審計機關向有權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機關對其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進行檢查的;
(二)被審計單位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配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或者在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分析的;
(四)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不配合審計機關實施聯網審計的;
(五)政府投資項目有關承接單位拒絕、阻礙審計機關對其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六)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將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
第四十六條 參加或者承擔審計工作的專業機構和參與審計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依法予以糾正,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提交虛假審計報告或者相關文書、資料的;
(二)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三)泄露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賄賂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接受審計機關委託承擔審計工作的專業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其承擔的審計工作委託給其他組織和個人的,由審計機關撤銷委託,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將相關情況通知有關主管機關。
第四十七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職責、程式進行審計的;
(二)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三)泄露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四)違反規定行使處理、處罰權的;
(五)收受、索取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國有企業經理、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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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已成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的重要監督方式。今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審計條例》,讓審計監督有法可依,充分發揮推進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護航”作用。
審計範圍廣泛
明確幾大“抓手”
條例明確要求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規定審計機關應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況,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其他依法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明確審計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規定審計機關應加強對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採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和證券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審計。對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應開展績效審計。
同時規定使用財政資金或管理國有資源數量大、下屬單位多的部門,鄉鎮(街道)、開發區(新區、園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應明確負責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開展內部審計;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針對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數量較大、管理不夠規範、存在問題較多、民眾反映強烈等情況,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經本級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針對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數量較大、管理不夠規範、存在問題較多、民眾反映強烈等情況,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經本級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結果公開
加強責任追究
“屢審屢犯”的問題存在已久,很大程度上與審計發現問題後整改不到位、責任追究力度不夠有關。條例對加強審計整改和審計結果公開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審計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審計整改責任制、審計整改督促檢查機制和審計結果問責機制,強化審計整改情況的問責措施。
被審計單位應自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之日起60天內,將審計整改情況、審計建議採納情況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報告本級政府或主管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政府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追究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問題,及時研究,完善制度;對審計整改不到位的,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拒絕、拖延或虛假整改的,採取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措施。
對審計結果公開,特別是發現的問題公開,公眾十分關注。條例回應民眾關切,規定審計機關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等途徑和方式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行政決策、績效管理、考核、獎懲和問責的重要依據。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將審計結果作為行使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任免等職權的重要依據。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浙江省審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確立了審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審計是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證。為此,加強審計監督,制訂我省審計條例十分必要。
一是貫徹上位法,履行審計職責的需要。制訂條例,是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具體表現,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我省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發生了深刻變化,給審計工作帶來了 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審計監督提出了許多新任務、新要求。1994年和1997年國家出台了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2006年和2010年又相繼組織了修訂工作,從國家層面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手段、規範審計監督行為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我省需要在此基礎上,結合審計實踐,通過地方立法對上位法某些條款進行補充和細化。
二是落實新要求,加強審計工作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審計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加強審計工作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探索“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期間,對審計工作、審計幹部提出了“以審計精神立身、以創新規範立業、以自身建設立信”的殷切期望;李克強總理提出“哪裡有公共資金,哪裡就要審計”;夏寶龍書記提出浙江審計要“服務大局、保障安全、促進改革、完善治理、依法審計”。這些新要求,是指導審計工作服務改革發展的基本遵循。隨著審計廣度、深度、力度不斷加強,審計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隨之增多,比如全口徑預算審計怎么實施、公務支出公款消費審計怎樣加強、聯網審計如何開展、審計整改怎么到位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研究並切實解決。
三是提升公信力,加強自身建設的需要。審計工作要不斷提升權威性和公信力,務必堅持“以創新規範立業”這一根本要求。據統計,2009年至2013年全省共審計19653個單位,查出違規資金256億元,核減投資133億元,增收節支63億元,向司法、紀檢監察機關移送處理28億元。通過立法固化浙江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投資審計、績效審計、審計整改等實踐經驗,規範審計機關執法行為,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提升審計工作價值,推動浙江審計科學發展。而我省審計機關成立三十一年來,尚未有一部專門規範審計工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因此,為提升審計監督質量和專業化水平,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審計條例,使審計工作不但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浙江省審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確立了審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審計是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證。為此,加強審計監督,制訂我省審計條例十分必要。
一是貫徹上位法,履行審計職責的需要。制訂條例,是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具體表現,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我省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發生了深刻變化,給審計工作帶來了 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審計監督提出了許多新任務、新要求。1994年和1997年國家出台了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2006年和2010年又相繼組織了修訂工作,從國家層面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手段、規範審計監督行為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我省需要在此基礎上,結合審計實踐,通過地方立法對上位法某些條款進行補充和細化。
二是落實新要求,加強審計工作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審計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加強審計工作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探索“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習近平總書記在浙江工作期間,對審計工作、審計幹部提出了“以審計精神立身、以創新規範立業、以自身建設立信”的殷切期望;李克強總理提出“哪裡有公共資金,哪裡就要審計”;夏寶龍書記提出浙江審計要“服務大局、保障安全、促進改革、完善治理、依法審計”。這些新要求,是指導審計工作服務改革發展的基本遵循。隨著審計廣度、深度、力度不斷加強,審計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隨之增多,比如全口徑預算審計怎么實施、公務支出公款消費審計怎樣加強、聯網審計如何開展、審計整改怎么到位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研究並切實解決。
三是提升公信力,加強自身建設的需要。審計工作要不斷提升權威性和公信力,務必堅持“以創新規範立業”這一根本要求。據統計,2009年至2013年全省共審計19653個單位,查出違規資金256億元,核減投資133億元,增收節支63億元,向司法、紀檢監察機關移送處理28億元。通過立法固化浙江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投資審計、績效審計、審計整改等實踐經驗,規範審計機關執法行為,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提升審計工作價值,推動浙江審計科學發展。而我省審計機關成立三十一年來,尚未有一部專門規範審計工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因此,為提升審計監督質量和專業化水平,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審計條例,使審計工作不但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2年12月,我廳向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報送了條例立法請示和條例草案;2013年2月,條例草案被省人大常委會列為二類調研項目。為做好調研論證工作,我廳成立起草組,明確時間表,從三個方面有序組織和推進:一是確立“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廣泛了解全省審計機關在依法審計中遇到的困難、存在的主要問題、需要立法支持的重點內容;二是認真總結提煉我省審計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三是系統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檔案,學習借鑑兄弟省市審計立法經驗和做法。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並向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徵求意見;4月,我廳召開全省各市審計局長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形成全省審計系統層面的草案文本;6月,向省直39個部門、11個市人民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組織召開論證會和協調會;11月,按照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精神,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專題向審計署徵求意見;12月,條例被省人大、省政府列為2014年一類立法項目,我廳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
2014年1月至3月,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按照規定程式徵求了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意見,會同我廳到有關市縣開展立法調研;將條例草案通過省政府法制辦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召開了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對條例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報省政府。、4月18日,條例草案經省政府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審計事項和內容、審計程式和許可權、審計結果和整改、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38條。現就重點條款作一簡要說明:
(一)關於審計事項和內容
⒈明確審計和專項審計調產範圍。一是將財政經濟政策和其他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納入審計範圍,這是審計監督作為巨觀調控重要工具的職責所在;二是將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作為審計事項,發揮審計公共資金守護者的應有功能;三是將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納入專項審計調查範圍,更好體現專項審計調查在推動改革和發展中的建設性作用。(第八條)
⒉細化審計事項的具體內容。一是體現全口徑預算審計要求,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應當包括的審計內容做了明確,對公務消費公款支出審計明確要求,並與預算法修正草案的表述作了銜接,這是落實審計全覆蓋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二是對地方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和組織,在實施審計時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做了明確,為地方政府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供預警;三是對開展資源環境審計應當重點審計的內容做了明確,進一步體現審計在美麗浙江建設中的職責要求。(第九—十一條)
⒊進一步規範經濟責任審計。一是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二是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將自然資源保護責任納入經濟責任審計;三是明確經濟責任評價應當界定相應的責任。(第十二、二十六條)
⒋建立健全績效審計制度。一是明確開展績效審計的範圍;二是對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作了規定;三是加強績效審計結果的利用,要求將績效審計結果作為績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據。(第十三、三十二條)
(二)關於審計程式和許可權
為進一步規範審計程式,提高審計質量,草案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根據審計職責和管轄範圍,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二是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開展審計的情形作了明確;三是根據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明確了審計質量控制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四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檢查作了相關要求,以此防範電子數據失真而帶來的“假賬真審”風險;五是明確跟蹤審計的具體要求,落實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審計,為國家節省每一個“銅板”;六是對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的程式要求,以及審計對象不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救濟程式作了規定。(第十四—二十五條)
(三)關於審計結果和整改
⒈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一是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反饋;二是對建立審計整改工作督促檢查機製作出規定;三是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審計整改情況的問責措施作了要求。(第二十七、二十九條)
⒉強化審計結果的運用。一是明確了將審計結果進行報告與通報的要求;二是對依法移送事項的反饋作出規定;三是要求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主要負責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二條)
⒊明確審計結果公開的要求。草案規定,除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審計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第三十二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在上位法基礎上增加了以下規定:一是對被審計單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信息系統,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責任作了規定;二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責任作出了規定。(第三十四、三十七條)
審計是一項綜合性的法定經濟監督工作。我們希望條例草案在規範審計行為的基礎上,以解決審計工作中碰到的突出問題為著眼點,努力使審計監督在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人大監督中發揮更好作用。
以上說明和《浙江省審計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2012年12月,我廳向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報送了條例立法請示和條例草案;2013年2月,條例草案被省人大常委會列為二類調研項目。為做好調研論證工作,我廳成立起草組,明確時間表,從三個方面有序組織和推進:一是確立“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廣泛了解全省審計機關在依法審計中遇到的困難、存在的主要問題、需要立法支持的重點內容;二是認真總結提煉我省審計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三是系統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檔案,學習借鑑兄弟省市審計立法經驗和做法。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並向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徵求意見;4月,我廳召開全省各市審計局長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形成全省審計系統層面的草案文本;6月,向省直39個部門、11個市人民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組織召開論證會和協調會;11月,按照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精神,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專題向審計署徵求意見;12月,條例被省人大、省政府列為2014年一類立法項目,我廳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
2014年1月至3月,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按照規定程式徵求了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意見,會同我廳到有關市縣開展立法調研;將條例草案通過省政府法制辦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召開了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對條例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報省政府。、4月18日,條例草案經省政府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審計事項和內容、審計程式和許可權、審計結果和整改、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38條。現就重點條款作一簡要說明:
(一)關於審計事項和內容
⒈明確審計和專項審計調產範圍。一是將財政經濟政策和其他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納入審計範圍,這是審計監督作為巨觀調控重要工具的職責所在;二是將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作為審計事項,發揮審計公共資金守護者的應有功能;三是將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納入專項審計調查範圍,更好體現專項審計調查在推動改革和發展中的建設性作用。(第八條)
⒉細化審計事項的具體內容。一是體現全口徑預算審計要求,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應當包括的審計內容做了明確,對公務消費公款支出審計明確要求,並與預算法修正草案的表述作了銜接,這是落實審計全覆蓋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二是對地方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和組織,在實施審計時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做了明確,為地方政府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供預警;三是對開展資源環境審計應當重點審計的內容做了明確,進一步體現審計在美麗浙江建設中的職責要求。(第九—十一條)
⒊進一步規範經濟責任審計。一是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二是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將自然資源保護責任納入經濟責任審計;三是明確經濟責任評價應當界定相應的責任。(第十二、二十六條)
⒋建立健全績效審計制度。一是明確開展績效審計的範圍;二是對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作了規定;三是加強績效審計結果的利用,要求將績效審計結果作為績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據。(第十三、三十二條)
(二)關於審計程式和許可權
為進一步規範審計程式,提高審計質量,草案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根據審計職責和管轄範圍,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二是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開展審計的情形作了明確;三是根據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明確了審計質量控制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四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檢查作了相關要求,以此防範電子數據失真而帶來的“假賬真審”風險;五是明確跟蹤審計的具體要求,落實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審計,為國家節省每一個“銅板”;六是對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的程式要求,以及審計對象不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救濟程式作了規定。(第十四—二十五條)
(三)關於審計結果和整改
⒈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督促整改。一是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反饋;二是對建立審計整改工作督促檢查機製作出規定;三是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審計整改情況的問責措施作了要求。(第二十七、二十九條)
⒉強化審計結果的運用。一是明確了將審計結果進行報告與通報的要求;二是對依法移送事項的反饋作出規定;三是要求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主要負責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二條)
⒊明確審計結果公開的要求。草案規定,除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審計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第三十二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在上位法基礎上增加了以下規定:一是對被審計單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信息系統,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責任作了規定;二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責任作出了規定。(第三十四、三十七條)
審計是一項綜合性的法定經濟監督工作。我們希望條例草案在規範審計行為的基礎上,以解決審計工作中碰到的突出問題為著眼點,努力使審計監督在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人大監督中發揮更好作用。
以上說明和《浙江省審計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貫徹施行
剛才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楊曉光副主任委員對《浙江省審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的意義、指導思想的說明,很清晰、很具體;對《條例》主要內容的介紹,很專業、很到位。藉此機會,我向相關單位的同志們、新聞界的記者朋友們表達下面四層意思。
第一,我省的《條例》起步不早,起點不低。換一句話說,《條例》立法質量很高。
《條例》是我省第一部規範審計工作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在我省審計史上具有填補空白的意義。但從全國範圍看,我省審計立法起步不算早,據我們所知,在《條例》出台之前,全國已經有18個省市人大出台了有關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值得期待的是,我們厚積薄發,後來居上。從《條例》出台後各界的反饋來看,我省的《條例》立法質量很高。為什麼這么講?一是從時機上講,我省的《條例》出台正當其時。《條例》立項之時,正值黨的十八大召開不久。十八大後,中央又先後召開了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這幾個黨的重要會議都對加強審計工作、完善審計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探索“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並明確審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去年,國務院印發了國發〔2014〕48號檔案,即《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意見》對做好新形勢下的審計工作,從總體要求、發揮審計促進重大政策落實保障作用、完善審計工作機制、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提升審計能力、加強組織領導等方面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我講這番話的意思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新要求、新定位、新舉措,在《條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和體現,如《條例》中關於審計監督全覆蓋、關於對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審計、關於聯網審計,以及關於審計領導體制等條款的規定,都體現了上述新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講,來的早不如來得巧,《條例》的出台恰逢其時,我們抓住了審計事業發展的難得機遇。二是《條例》固化了我省審計實踐創新中形成的許多行之有效的做法。浙江人向來敢闖敢試,敢為人先。浙江審計人在審計機關成立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始終秉承了“以創新規範立業”的宗旨,在審計實踐中積極探索,勇於創新;日積月累,久久為功。三十多年來,我們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創新性做法和經驗,如在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計算機輔助審計等方面,浙江審計人乾在實處、走在前列,許多工作得到審計署領導的充分肯定,得到全國審計同仁的廣泛認可。《條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對我省審計創新性做法進行梳理提煉,上升到法規制度層面予以固化,堅持了實踐第一的觀點,體現了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原則。《條例》的許多條款,既堅持了上位法精神,又有新的發展和創新。相信《條例》實施後,必將對我省的審計工作起到更好的推動和規範作用。三是《條例》既體現浙江特色,又博採眾長。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正因為我們審計立法晚了一些,使得我們可以有更高的站位,取他人之長,補自己之短。《條例》立法過程中,我們逐一學習和研究了已經出台的18部地方性審計法規,以“拿來主義”的態度,對兄弟省市條例中許多先進的做法,如地方金融法人機構審計、投資審計等條款,加以學習借鑑。使得《條例》在堅持浙江經驗、突出浙江特色的同時,博採眾長,豐富了《條例》內容,有利於推動審計工作的發展。
綜上所述,我省的審計條例既堅持上位法精神,又吸收審計實踐中的創新性做法和兄弟省市的好做法,是一部非常接地氣、操作性很強的地方性審計法規。前段時間,我們在學習討論當中,在到基層調研當中,許多從事審計工作三十多年的老審計和基層一線的審計人員,都對《條例》給予高度評價,認為這是全國最好的審計條例之一。有句廣告詞大家都耳熟能詳,“大家說好才是真的好”。我說,作為一種產品或工具,使用的人說好才是真的好。《條例》6章48條,不敢說條條錦繡、字字珠璣,但我們可以說,整部《條例》含金量很高、乾貨很多。
第二,《條例》賦予了審計機關許多新的職責和許可權,又對審計機關依法履職作出規範。隨著《條例》的實施,其必將成為我省各級審計機關履行職能的有力法律武器。
打個比方,這個法律武器,對各級審計機關既是發揮好審計監督的“矛”,又是維護審計獨立性的“盾”。《條例》在財政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審計、資源環境審計、投資審計、境外審計,以及審計整改和運用方面都有許多新的具體的規定,這些條款對於審計機關依法揭露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失職瀆職行為、重大決策失當和損失浪費、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能夠用《條例》之矛挑破或者刺破被審單位在上述問題上的蓋子,在揭露各種舞弊行為,還原事情真相,督促整改落實,推動完善政策制度等方面將起到“尚方寶劍”的作用。同時,我們還要看到,審計監督是一項得罪人的工作,在具體項目審計中免不了會遇到牴觸,甚至干擾等現象,《條例》關於被審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相關單位支持審計工作以及審計結果問責機制,特別是違反《條例》規定行為應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保障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法律之盾,有利於維護和增強審計監督的獨立性。同時,《條例》對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以及計畫的調整,應當聽取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意見,並徵求相關單位和公眾意見,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業務分級質量控制和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查跟蹤機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正確履職等方面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有利於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規範審計行為,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審計公信力,提高審計監督水平。
第三,《條例》即將付諸實施,現在的關鍵是學好用好宣傳好《條例》。
前面我講了《條例》是一部好《條例》,好東西不能束之高閣、藏之書櫃。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廣大審計人員,要把學好《條例》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務必使每個審計人員都對《條例》內容學而熟、學而懂、學而用。前段時間,省廳相繼通過廳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全省各市審計局長例會等形式專題學習討論《條例》,還以視頻會議形式舉辦了全省所有審計人員都參加的《條例》學習培訓,由省廳總審計師逐條解讀,幫助審計人員掌握內容、領會內涵、把握邊界。學習的目的、精通的目的都在於運用,下一步我們還將在前段學習的基礎上,編印《條例》釋義讀本,使全省審計人員人手一冊,以利隨時學習、方便使用。適當時候,我們將會同相關方面,對《條例》學習培訓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在這裡,我們懇請各家媒體、各位記者,用適當的版面或時段,以敏銳的新聞眼光、生花的妙筆和鏡頭,幫助宣傳好《條例》,擴大社會知曉面,提高公眾參與度,讓《條例》內容廣而告之,最好人人皆知,便於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的參與和監督。
第四,衷心感謝相關單位為《條例》出台付出的辛勤勞動,感謝新聞單位長期以來對審計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條例》得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審計署的高度重視及有力支持,省委將《條例》作為今年六個重點立法項目中的第一個,在春節後第一次省委常委會上進行專題研究;省人大常委會領導親自帶隊調研,聽取匯報,指導《條例》修改;省政府把《條例》立法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省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條例》的相關事項;審計署大力支持《條例》立法工作,署領導親自指導立法,並及時傳達上位法修訂最新動態。《條例》立法具體參與部門,如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法工委,許多領導和工作人員盡責盡力,會同省審計廳一起,充分調研,精心修改,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各相關主管部門理解和支持《條例》立法,為《條例》立法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意見。沒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支持與共識,《條例》就不能順利出台、更不可能有這么高的立法質量。這裡,我可以舉例說明這不是客氣話,如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領導和工作人員,他們春節期間都在為《條例》的相關條款怎么表述更加科學嚴謹,多次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這種敬業精神、專業態度,令我們十分感動,更十分值得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學習。各新聞媒體和記者朋友,積極關注《條例》立法動態,在《條例》徵求意見、《條例》審議等關鍵階段,第一時間做了及時、到位的宣傳報導。藉此機會,我代表省審計廳、代表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向為《條例》出台作出貢獻的各位領導和同志表示衷心感謝和崇高敬意!向多年來支持審計工作的相關部門、新聞界的朋友們表示誠摯的謝意!
《條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權威也在於實施。嚴格執行《條例》,是我們的職責所在。6月1日,《條例》將正式施行,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將按照《條例》的規定,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各級人大的支持下,緊緊圍繞服務於“四個全面戰略”,以提升審計質量和價值為抓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堅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原則,不徇私情,不辱使命,努力推進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切實發揮審計的治理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的努力和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