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發布規定

基本概況

第一條 為提高地震速報質量,加強速報地震參數發布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浙江省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發布。

第三條 速報區域、震級範圍及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發布規定
  • 地點:浙江省
  • 內容: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
  • 任務:承擔全國大震速報
基本概況,浙江省數字遙測地震台網,局震情值班室,溫州地震台,大中城市(杭、甬、溫)有感地震,地震台站,

基本概況

第一條 為提高地震速報質量,加強速報地震參數發布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浙江省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發布。
第三條 速報區域、震級範圍及要求

浙江省數字遙測地震台網

1、本省及鄰省(市)200km以內發生M≥4.0級地震(含餘震)、東海M≥5.0級及台海地區M≥6.0級地震:
1.1 台網在地震發生後迅速以規定用語向本局震情值班室報告本省及附近地區的地震信息。
1.2 台網負責在震後15分鐘內向本局震情值班室初報地震參數,同時向國家地震台網中心初報。
1.3 台網在接到國家地震台網中心正式速報結果反饋後向本局震情值班室正式速報。
2、本省(含鄰省、市50km以內和本省鄰近海域50km以內)發生3.0≤M<4.0(含餘震),台網負責在震後15分鐘內向本局震情值班室速報地震參數,同時向國家地震台網中心報送。
3、本省及鄰省、市50km以內和本省鄰近海域50km以內發生ML≥2.0且M<3.0(含餘震)在具備四個台以上清楚震相時,台網負責在震後15分鐘內向本局震情值班室速報地震參數。
4、本省區域內發生ML≥2.0級的疑爆事件時,首先按速報要求向局震情值班室進行速報,但必須申明是疑爆事件,然後按爆破落實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需向本局震情值班室及時動態報告。

局震情值班室

1、本省及鄰省(市)200km以內發生M≥4.0級地震(含餘震)、東海M≥5.0級及台海地區M≥6.0級地震(向省政府速報時在M震級後加括弧註明ML震級,下同):
1.1 在接到台網報告地震信息後立即以規定用語依次向局長、省政府值班室報告,並通知震中所在地(或震感強烈的)市地震局。
1.2 在接到台網初報地震參數後立即以規定用語依次向局長、省政府值班室報告,並根據局長指示進行虛擬網內簡訊群呼,發布初報地震參數,通知震中所在地(或震感強烈的)市地震局。
1.3 在接到台網正式速報後立即以規定用語依次向局長、省政府值班室報告正式速報地震參數,並將正式速報地震參數在虛擬網內簡訊發布。
2、本省(含鄰省、市50km以內和本省鄰近海域50km以內)發生ML≥2.0級且M<4.0級地震(含餘震,M<3.0級向省政府速報時用ML震級)時,在接到台網速報地震參數後立即以規定用語依次向局長、省政府值班室報告,並根據局領導指示進行虛擬網內簡訊群呼,發布速報地震參數,通知震中所在地(或震感強烈的)市地震局。
3、本省區域內發生ML≥2.0級疑爆事件時:
3.1 接到台網報告後,立即報局長,報告時說明是疑爆事件。待落實後,再報局長,如果是地震,還應報省政府值班室和通知震中所在地市地震局。
3.2 疑爆事件需要值班室協助落實時,應協助落實爆破,以利縮短落實爆破的時間,並把落實結果反饋台網及震中附近台站。

溫州地震台

1、 承擔全國大震速報任務
速報震級範圍:國內東經105度以東大陸地區M≥4.5級,其它地區M≥5.0級,邊境附近(境外200公里範圍內)M≥6.0級和全球M≥7.0級。
速報要求:在記錄到最大面波後5分鐘內,完成向中國地震局國家數字地震台網中心的全部觀測數據的速報。速報採用計算機聯網方式報送數據,設備故障期間,可用長話話音方式報送數據。
2、 記錄到台灣M≥6.0級地震時向本局震情值班室速報。

大中城市(杭、甬、溫)有感地震

1、大中城市及其附近發生有感地震,台網、寧波台、溫州台及市地震局從地震記錄上確認是所在大中城市及其附近發生地震事件時,應立即以規定用語向省局震情值班室報告地震信息。
2、省局震情值班室收到上述報告後應立即加以核實,並依次報局長、省政府值班室、中國地震局值班室:“杭州(或寧波、溫州)發生有感地震,具體參數正在處理中”。
3、台網負責測定本省大中城市及附近有感地震的參數,並在震後15分鐘內向中國地震局和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速報。

地震台站

台網一旦發生地震信號中斷等故障,需向地震台查詢地震參數或其它速報資料時,地震台站應在接到電話15分鐘內將速報地震參數等資料報台網。
第四條 地震參數速報要求
1、發震時刻使用台北時間,以“年&shy;__月&shy;__日”、“時&shy;__分&shy;__秒” 表示,秒保留1位小數;
2、震中坐標以地理緯度、經度表示,以度為單位,保留2位小數;
3、震中參考地名
3.1 震中位於某省或直轄市且在某行政市(縣)內時,使用震中所在的行政市(縣)級地名。
3.2 震中靠近兩個以上(含兩個)行政縣級交界地區時,使用排列方式命名,如“某縣與某縣間(或某縣、某縣、某縣交界地區)”。當各縣分屬不同省時,在縣名前加注省名,如“某省某縣與某省某縣間(或某省某縣、某省某縣、某省某縣交界地區)”。
4、速報震級
4.1 一般使用國家標準震級M(GB 17740-1999地震震級的規定);原則使用多台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1位小數。
4.2 深震(震源深度大於70km)與小震不能用地震面波測定時,可用《地震及前兆數字觀測技術規範(試行)》(2001)規定的mb、ML測定。為保證震級速報的統一性,速報時須將其換算為國家標準震級(M)。對M<3.0級的速報地震不換算。
5、震源深度
5.1 震源深度以km為單位,保留到個位數。
5.2 淺源地震使用定位程式測定值,中深源地震使用深震相測定值。
第五條 速報地震參數的上報與發布
1、速報地震參數及信息(初報與正式速報)由局震情值班室向省政府值班室報告,重大震情由省地震局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並將相關信息發布在省地震信息網上。
2、省地震局統一由辦公室負責接受媒體的採訪及公眾詢問,並按上述規定發布的速報地震參數答覆。在正式速報地震參數發布之前,應按照附屬檔案1的規定用語,初步通報地震信息和地震參數。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正式執行,之前發布的地震速報的有關規定,與此規定相牴觸的,以此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地震局監測預報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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