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負的責任,根據《中國地震局領導幹部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的規定》,《浙江省地震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地震局領導幹部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的規定
- 屬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 性質:嚴治黨的方針
- 特徵:立足教育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立足教育,著眼防範,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條
局黨組、行政領導班子對本局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領導班子對本單位(部門)和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四條
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機關各處室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其他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實行下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上一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對同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簽訂的制度。
第六條
每屆領導班子簽訂一次責任書,領導班子成員或主要負責人有變動的,要重新簽訂。
第七條
責任書籤訂後,局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書報中央紀委駐中國地震局紀檢組、中國地震局監察司備案;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書報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書報局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八條
本責任書一式叄份,除報備案外,簽訂雙方留存一份。
第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責任內容及責任書式樣(見附表)。
第十條
本規定從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浙江省地震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的通知》(浙震黨發〔200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