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品牌建設促進會系根據省委、省政府“品牌大省”建設戰略的要求,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管、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品促會以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政府為己任,以品牌建設為抓手,發揮我省貿易、產業、金融、信息等領域的優勢,積極推進品牌和名牌戰略的實施,提升我省品牌發展的總體水平,助力我省企業、經濟轉型升級,為我省、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共同繁榮作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品牌建設促進會
- 性質:非盈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 地區:杭州市紹興路341號
- 批准單位:省民政廳
建設宗旨
第四條 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理事成員
整合資源
發展平台
業務範圍
(二)開展品牌戰略學術研究,提供品牌戰略與管理諮詢服務,宣傳和推行科學的品牌戰略及管理方法。
(三)組織對品牌戰略實施及管理優勝企業的評介,協同有關組織開展創名牌等品牌活動;總結、交流、推行品牌戰略與管理經驗的實施。
(四)開展各種形式的品牌戰略實施及科學管理教育,普及品牌戰略意識及管理技術,培訓品牌戰略與管理骨幹隊伍。
(五)反饋用戶(消費者)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為用戶(消費者)服務活動,維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推薦和監督。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六)會同政府部門,以及報社、電台、電視台、網站宣傳實施品牌戰略、塑造名牌產品的重要意義;有關品牌問題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七)開展國際、國內品牌管理的學術、研討、交流活動。
(八)發展會員及做好會員登記工作,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服務。
服務承諾
服務聯盟
傳播平台
服務指南
官方網站
品牌沙龍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浙江省品牌建設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
第二條 促進會由浙江省知名品牌企業、品牌相關研究(服務)單位和相關機構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浙江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促進會的宗旨:
促進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整合社會資源,通過開展信息交流、宣傳推介、諮詢服務等活動,協助政府加強品牌建設,培育浙江本土知名品牌,吸引國內外著名品牌企業落戶浙江,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促進會地址:杭州市紹興路341號 。
第六條 促進會的業務範圍:開展品牌創建與引進的調查研究、理論研討、專業培訓、諮詢策劃、信息交流、宣傳推介、評優表彰、國內外交流、承辦委託。
具體業務如下:
(一)宣傳省委、省政府有關實施品牌戰略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指示;吸收、引進國際先進的品牌理念和管理經驗,整合國際、國內資源,為企業提供品牌戰略指導與服務。
(二)開展品牌戰略學術研究,提供品牌戰略與管理諮詢服務,宣傳和推行科學的品牌戰略及管理方法。
(三)組織對品牌戰略實施及管理優勝企業的評介,協同有關組織開展創名牌等品牌活動;總結、交流、推行品牌戰略與管理經驗的實施。
(四)開展各種形式的品牌戰略實施及科學管理教育,普及品牌戰略意識及管理技術,培訓品牌戰略與管理骨幹隊伍。
(五)反饋用戶(消費者)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為用戶(消費者)服務活動,維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進行推薦和監督。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六)會同政府部門,以及報社、電台、電視台、網站宣傳實施品牌戰略、塑造名牌產品的重要意義;有關品牌問題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七)開展國際、國內品牌管理的學術、研討、交流活動。
(八)發展會員及做好會員登記工作,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服務。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本會會員需:(1)凡成立兩年以上具有自主創牌意識的企業;(2)推行品牌戰略及管理措施,具有獨立自主品牌(商標)、相關產品(服務)質量穩定、具有誠信觀念並且願意對用戶(消費者)負責的企業;(3)從事品牌戰略諮詢服務的企業;(4)其他已有傑出成就或發展潛力的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加入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促進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促進會的意願並提出申請;
(三)省內知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品牌研究或服務的單位、在浙江落戶國際國內品牌企業,均可自願申請加入。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初審合格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入會手續並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促進會的活動;
(三)獲得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促進會的決議;
(二)維護促進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促進會組織的活動,完成促進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費收取標準:
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繳納會費分別為每年3000元、6000元、10000元、50000元。
第十三條 促進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促進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無故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促進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通過會員大會行使權利,實現意願,對促進會事務進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領導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或修改《章程》;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 促進會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促進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經向會長匯報後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促進會經費來源:
(一)信息、諮詢等有償服務收入(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二)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贊助和捐款;
(三)政府資助和有關部門部門購買服務收入;
(四)會費;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按照促進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促進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