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是“交流和溝通平台”,中國企業家在這裡得到修煉和洗禮。“知行有道”是“知行合一”及“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結合,是中國傳統儒道思想,新時代廣東精神“厚於德,誠於信,敏於行”和現代企業家精神的完美契合;“名傳天下”是責任也是承諾,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是“宣傳和推廣平台”,促進會成員和促進會一起“美名傳天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
- 外文名:Guangdong Enterprise Brand 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 榮譽會長:李乾元 上將 人大常委
- 會長:朱江洪 格力創始人
- 執行會長:李興浩 志高董事局主席
- 監事長:顧惠林 康綠寶董事長
- 秘書長:王滿平《新華月報》副主任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理事成員,
建設宗旨
企業家個人命運與國家社會經濟前途密切相關,發展品牌事業、實現轉型升級、振興廣東經濟。這種共同期待,也將會給我們促進會的未來發展帶來強勁的動力! 我們相信“德有鄰”!大量的企業家、專業人士積極進入公益慈善、社會組織運作的領域,他們帶來的不僅是資金與社會關係資源,並且帶來了企業管理的理念與方法,初步描繪出一幅充滿活力、承載希望和遠大前景的促進會未來發展藍圖。
業務範圍
(一)回響“文化強國”口號,對傳統文化中有利於企業品牌建設發展的精神進行挖掘、歸納、整理並且系統化,組織會員進行學習、提高,以推進企業自身品牌推廣、企業文化的建設、發展,進而提高品牌企業的社會影響力、知名度、美譽度。
強化信息交流,舉辦行業、企業品牌文化發展的論壇、報告會、研討會及經驗交流會,促進橫向聯合,組織會員單位參加省內外,以至國內外有影響的文化活動,通過參展和商務考察,了解國內外行業發展動向,為會員單位提供市場開拓、品牌推廣、企業文化建設的良好機會。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品牌文化主題推廣活動,積極推廣省內外優秀企業品牌文化,鼓勵各企業挖掘特色、創新經營,促進特色品牌文化發展進一步最佳化升級。舉辦各種形式的品牌、文化、質量提升等專項培訓。表彰品牌建設成果突出的會員企業、個人,表彰獎勵品牌建設成功的優秀項目、案例。
(四)與其他同類協會、團體之間資源共享,加強學習和交流,對新興的、在品牌文化建設方面有所欠缺的企業實行幫扶政策,鼓勵、支持企業進行品牌推廣和文化建設,先進帶後進。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監督會員的品牌文化建設及相關運營情況。配合政府在文化建設方面的各項工作,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做好廣東企業品牌文化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國內外行業信息,分析和發布行業動態信息,與會員分享各種信息資源。組織、舉辦企業品牌文化等質量專題會展;舉辦相關品牌文化產品的博覽會。加強建設完善中國企業品牌文化論壇網。
(七)積極幫助區域、行業、企業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推進區域、行業、企業的品牌戰略布局、協助進行產品的體系認證工作,促進企業成功轉型,增強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市場競爭力,推動更多的區域、行業、企業品牌“攜手抱團”共同走向全中國和全世界。編輯出版發行《廣東品牌》雜誌,創建運營“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官網。
(八)組建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顧問委員會,為廣東企業品牌建設提供智力支持,不斷地加強自身建設,增強為會員、為社會服務的實力和能力,為建設美麗中國作出應有的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
英文譯名:Guangdong Enterprise Brand 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GEBCPA)
英文譯名:Guangdong Enterprise Brand Construc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GEBCPA)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我省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熱心支持、重視品牌建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黨和國家關於社會組織管理的法規政策;全心全意為品牌企業服務,組織、協調、聯絡、團結全省各個注重品牌建設的企業,社會各界積極推動品牌建設的專家、學者,探索品牌建設的新思路與對策;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廣東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科技創新”和“文化創新”為企業品牌建設先導,助推廣東企業轉型升級;加強品牌企業之間的交流,促進品牌的建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濱江東路1008號2108室。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黨和國家關於社會組織管理的法規政策;全心全意為品牌企業服務,組織、協調、聯絡、團結全省各個注重品牌建設的企業,社會各界積極推動品牌建設的專家、學者,探索品牌建設的新思路與對策;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廣東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科技創新”和“文化創新”為企業品牌建設先導,助推廣東企業轉型升級;加強品牌企業之間的交流,促進品牌的建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濱江東路1008號2108室。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回響“文化強國”口號,對傳統文化中有利於企業品牌建設發展的精神進行挖掘、歸納、整理並且系統化,組織會員進行學習、提高,以推進企業自身品牌推廣、企業文化的建設、發展,進而提高品牌企業的社會影響力、知名度、美譽度。
強化信息交流,舉辦行業、企業品牌文化發展的論壇、報告會、研討會及經驗交流會,促進橫向聯合,組織會員單位參加省內外,以至國內外有影響的文化活動,通過參展和商務考察,了解國內外行業發展動向,為會員單位提供市場開拓、品牌推廣、企業文化建設的良好機會。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品牌文化主題推廣活動,積極推廣省內外優秀企業品牌文化,鼓勵各企業挖掘特色、創新經營,促進特色品牌文化發展進一步最佳化升級。舉辦各種形式的品牌、文化、質量提升等專項培訓。表彰品牌建設成果突出的會員企業、個人,表彰獎勵品牌建設成功的優秀項目、案例。
(四)與其他同類協會、團體之間資源共享,加強學習和交流,對新興的、在品牌文化建設方面有所欠缺的企業實行幫扶政策,鼓勵、支持企業進行品牌推廣和文化建設,先進帶後進。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監督會員的品牌文化建設及相關運營情況。配合政府在文化建設方面的各項工作,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做好廣東企業品牌文化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國內外行業信息,分析和發布行業動態信息,與會員分享各種信息資源。組織、舉辦企業品牌文化等質量專題會展;舉辦相關品牌文化產品的博覽會。加強建設完善中國企業品牌文化論壇網。
(七)積極幫助區域、行業、企業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推進區域、行業、企業的品牌戰略布局、協助進行產品的體系認證工作,促進企業成功轉型,增強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市場競爭力,推動更多的區域、行業、企業品牌“攜手抱團”共同走向全中國和全世界。編輯出版發行《廣東品牌》雜誌,創建運營“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官網。
(八)組建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顧問委員會,為廣東企業品牌建設提供智力支持,不斷地加強自身建設,增強為會員、為社會服務的實力和能力,為建設美麗中國作出應有的貢獻。
(一)回響“文化強國”口號,對傳統文化中有利於企業品牌建設發展的精神進行挖掘、歸納、整理並且系統化,組織會員進行學習、提高,以推進企業自身品牌推廣、企業文化的建設、發展,進而提高品牌企業的社會影響力、知名度、美譽度。
強化信息交流,舉辦行業、企業品牌文化發展的論壇、報告會、研討會及經驗交流會,促進橫向聯合,組織會員單位參加省內外,以至國內外有影響的文化活動,通過參展和商務考察,了解國內外行業發展動向,為會員單位提供市場開拓、品牌推廣、企業文化建設的良好機會。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品牌文化主題推廣活動,積極推廣省內外優秀企業品牌文化,鼓勵各企業挖掘特色、創新經營,促進特色品牌文化發展進一步最佳化升級。舉辦各種形式的品牌、文化、質量提升等專項培訓。表彰品牌建設成果突出的會員企業、個人,表彰獎勵品牌建設成功的優秀項目、案例。
(四)與其他同類協會、團體之間資源共享,加強學習和交流,對新興的、在品牌文化建設方面有所欠缺的企業實行幫扶政策,鼓勵、支持企業進行品牌推廣和文化建設,先進帶後進。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監督會員的品牌文化建設及相關運營情況。配合政府在文化建設方面的各項工作,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做好廣東企業品牌文化行業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國內外行業信息,分析和發布行業動態信息,與會員分享各種信息資源。組織、舉辦企業品牌文化等質量專題會展;舉辦相關品牌文化產品的博覽會。加強建設完善中國企業品牌文化論壇網。
(七)積極幫助區域、行業、企業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推進區域、行業、企業的品牌戰略布局、協助進行產品的體系認證工作,促進企業成功轉型,增強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市場競爭力,推動更多的區域、行業、企業品牌“攜手抱團”共同走向全中國和全世界。編輯出版發行《廣東品牌》雜誌,創建運營“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官網。
(八)組建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顧問委員會,為廣東企業品牌建設提供智力支持,不斷地加強自身建設,增強為會員、為社會服務的實力和能力,為建設美麗中國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一)團體會員:凡我省境內的有一定規模的國營、私營企業,經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合法經濟組織,具備強烈的社會責任感,重視企業品牌建設,在社會有良好聲譽,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可成為會員。
(二)個人會員:從事企業品牌建設實際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理論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詣,有志於為發展品牌事業的經營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熱心推動企業品牌建設的專業人士等,提出申請,由協會兩名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吸收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3)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4)積極參與、配合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5)能夠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訂閱協會出版的刊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團體會員:凡我省境內的有一定規模的國營、私營企業,經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合法經濟組織,具備強烈的社會責任感,重視企業品牌建設,在社會有良好聲譽,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可成為會員。
(二)個人會員:從事企業品牌建設實際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理論研究工作有一定造詣,有志於為發展品牌事業的經營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熱心推動企業品牌建設的專業人士等,提出申請,由協會兩名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吸收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3)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4)積極參與、配合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5)能夠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惠訂閱協會出版的刊物;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由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任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由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任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員單位年費5000元,理事單位年費10000元,常務理事單位年費20000元,副會長單位年費30000元;(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一)會費;會員單位年費5000元,理事單位年費10000元,常務理事單位年費20000元,副會長單位年費30000元;(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廣東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企業品牌建設促進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理事成員
榮譽會長 | 李乾元 | 上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蘭州軍區原司令員 |
名譽會長 | 李近維 |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東莞市委原書記 |
名譽會長 | 匡 吉 | 廣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
名譽會長 | 呂伯濤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 |
名譽會長 | 黎子流 | 廣州市原市長 |
名譽會長 | 李治元 | 廣州公益事業促進會會長、原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 |
名譽會長 | 梁昭賢 | 廣東格蘭仕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
名譽會長 | 黃宏生 | 創維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 |
高級顧問 | 朱森林 | 廣東省人民政府原省長 |
高級顧問 | 盧瑞華 | 廣東省人民政府原省長 |
會長 | 朱江洪 | 格力空調創始人 |
執行會長 | 李興浩 |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
副會長 | 李漫鐵 | 深圳雷曼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
副會長 | 李積回 | 陽江十八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
副會長 | 王滿平 | 新華月報新聞中心副主任 |
副會長 | 李春江 | 原順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
副會長 | 王海忠 | 中山大學中國品牌研究中心主任 |
副會長 | 柯 可 | 廣東省文化傳播學會會長,省社科院國學研究中心主任 |
副會長 | 段淳林 | 華南理工大學品牌研究所所長 |
副會長 | 鄭益忠 | 珠海市燊榮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
副會長 | 李烈軍 | 廣州博士俱樂部會長,華南理工大學教授 |
副會長 | 陳福寬 | 廣州同發紅木家具廠董事長 |
副會長 | 黃學明 | 廣東英格來思服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理事 | 胡杰 | 珠海騰飛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
理事 | 潘申申 | 珠海黃浦威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
監事長 | 顧惠林 | 廣東康綠寶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
秘書長 | 王滿平 | 新華月報新聞中心副主任 |
副秘書長 | 陸上堂 | 新華月報新聞中心采編部主任 |
副秘書長 | 葉國強 | 廣州達龍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
副秘書長 | 葉偉劍 | 珠海益萬商業街有限公司總經理 |
副秘書長 | 陳文光 | 汕頭市華諾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
顧問 | 梁中國 | 國際品牌聯盟(IBF)中國區主席 |
顧問 | 麥小舟 | 著名文化學者、《再生的老子》作者 |
顧問 | 黃崑崙 |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調研員 |
顧問 | 廖坤陽 | 佛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 |
顧問 | 馮永燦 | 江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 |
顧問 | 陳樹基 | 珠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 |
顧問 | 袁國慶 | 肇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 |
顧問 | 梁德平 | 江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副局長 |
顧問 | 徐佑成 | 珠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副局長 |
顧問 | 肖景奇 | 珠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副局長 |
顧問 | 李志方 | 珠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
媒體總監 | 黃浚菡 | 中國華夏傳媒集團總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