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Exploration&Design Association,縮寫為ZEDA)是由浙江省境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及其相關的單位和人士自願組織,經浙江省建設廳同意,浙江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 外文名:Zhejiang Exploration&Design Association
- 所在地:浙江杭州
- 成立時間:1990年6月21日
- 會 長:李志飈
- 秘書長:黃英榮
協會簡介
協會地址
章程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章程 |
(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2012年12月20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其英文譯名為Zhejiang Provincial Trade Association of Survey and Design ,縮寫為ZTASD。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下稱本團體)是由浙江省內從事勘察設計諮詢業及其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基本職能,努力做好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工作,團結全體會員,聯合業內各方力量,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在政府業務主管單位與勘察設計企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獅虎橋路38號4單元302室,郵政編碼3100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團體的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勘察設計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制訂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等工作; (二)開展調查研究,對全省勘察設計行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訴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當好業務主管單位的參謀和助手; (三)加強行業自律,參與行業管理和規範市場行為,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四)做好勘察設計行業創優評優工作,積極宣傳優秀設計作品,做好推廣和表彰工作,促進創優創新; (五)開展行業培訓、專題講座、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活動,幫助企業培養人才,促進科技進步,提高全行業整體素質; (六)加強信息網路工作,努力辦好會刊,收集、編輯、發行行業有關政策法規、技術資料,努力拓展信息服務。 (七)加強勘察設計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信用建設,制訂行規行約,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行風教育; (八)發展同國內外勘察設計行業組織和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行業間、省際間、國際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政府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委託辦理的相關事項。 (十)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團體實行會員制,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 凡在浙江省內從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商註冊地不在本省的已經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備案)的企業、事業單位,與勘察設計行業相關的單位、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承認本團體章程,自願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從事勘察設計科研、管理等工作在業內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個人,經批准可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勘察設計的單位,須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證書》; (四)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表); (二)本團體秘書處辦理入會審查、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團體舉辦的相關活動。對本團體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刊物、資料和信息等服務; (四)經本團體推薦或委派,代表本團體參加國內外有關會議和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關心和支持本團體建設,積極承擔並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辦理有關手續。會員無故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議本團體的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團體其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定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常務理事)除個人會員擔任此職的以外,應為所在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在其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報告替代人選,由本團體秘書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產生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並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參加理事會是履行職責的重要表現,理事在任期內無故連續兩次不出席理事會,視自動放棄理事職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領導秘書處的工作; (二)聘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並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本團體副秘書長; (三)審議本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單位等;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每年至少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參加常務理事會是常務理事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常務理事在任期內無故連續兩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有較好的組織領導能力,作風正派,實幹精神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團體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團體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會長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若干名以指導本團體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出納分設。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按要求及時辦理年審年檢,重大活動執行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式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意見,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修訂的本團體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因故必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討論和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同意,報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所有財產、債權和債務,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於2012年12月20日經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