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ShenzhenExploration&Design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ZEDA),是由各勘察設計(及與之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一個非贏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於1991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Exploration&DesignAssociation
  • 建立時間:1991年12月28日
  • 口號:服務企業、服務會員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積極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致力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組織、團結全體會員單位,相互交流與溝通,共同提高設計、管理與技術水平;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存在的各種現實問題,努力溝通行業、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及時傳達政府有關建設方面的政策與法規,協助進行行業監督、管理,配合完成政府部門交辦的各種事務。
第六屆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16家。2010年12月21日選舉產生了1家會長單位、10家副會長單位、25家常務理事單位、73家理事單位及3家監事單位。協會下屬的秘書處是在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等領導機構閉會期間,執行其相關決議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建設協會網站(深圳建設網)及編輯、出版協會會刊(《深圳勘察設計》)。
第六屆協會,是一屆"開放、開明、開朗"的協會。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無欲則剛。新協會班子想大事、抓實事,努力構建"體制完善、結構合理、行為規範、法制健全"的新體系,牢固樹立"服務企業、服務會員"的觀念,勇於探索政府、會員、協會相協調的工作新機制,既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幫手,又當好會員的良師益友和忠實服務者,並以科學發展觀,創新改革協會的各項工作,謀求協會和行業的共同進步、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enzhenExploration&DesignAssociation縮寫:SZEDA)。簡稱為"深勘設協"。
第二條  深圳市勘察設計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深圳市各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必須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
本會應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和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註冊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振華路8號設計大廈20樓20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標準的制訂,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三)代表本行業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和服務,開展行業統計、會員的諮詢和培訓,依法出具行業證明檔案,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辦好勘察設計刊物及網站,保障信息溝通渠道暢通、信息內容準確、程式公正。
(五)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會與其他社會團體的相關事宜。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意見,做好勘察設計行業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由單位相關負責人出任會員代表。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經深圳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註冊登記的守法經營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行業協會的各種活動、享有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七)其他有利於本會發展的協辦義務。
第十三條  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累計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的,本會應向全體會員及時公告。會員欠交會費期間,暫停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應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相關法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宜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人數為單數。會長、副會長為理事會當然成員。
會長、副會長的候選名單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推薦產生。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理事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產生。
監事、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等職務是指單位,由各會員企業相對固定的相關負責人出任。如本人工作崗位變動(調動或退休),其協會內職務應由所在單位提出更換人員的申請,報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予以更換並備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是其常設機構,執行理事會決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人數不宜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理事會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會可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及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為3名,在其中產生監事長1名,為監事代表。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或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及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可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專業委員會及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及專業特點,依法設立規劃建築、市政景觀、工程勘察、專業專項等專業委員會和重建工作委員會、專家工作委員會等工作委員會。
各專業委員會及工作委員會在本會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的專業委員會,應有15個以上性質類同的企業會員。本會設立的工作委員會,應有15名以上來自於會員單位的個人代表。
第三十四條  各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以下統稱"委員會")應根據所屬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定,並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人選、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
第三十五條  各委員會的名稱前應冠以本會名稱。
第三十六條  各委員會設立程式為: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具體設立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七條  各委員會是本會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設立獨立銀行帳號。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各委員會日常工作可由協會秘書處指導。各委員會每年應向本會秘書處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翌年工作計畫。遇有特殊情況,應隨時報送。
以各委員會名義對外發布信息的,應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經批准後發布。
第三十八條  各委員會開展相關活動前,應知會本會秘書處,事後可憑正規票據報銷一定比例的活動費用。本會秘書處集中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活動及費用支出情況。
第三十九條  各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加強相關專業領域的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發展,增強行業凝聚力;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行約,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研討產業與市場發展,積極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四)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接受委託,統計行業數據,進行經濟運行分析及參與制定相關行業標準;
(六)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或某些職能工作。
第四十條  各委員會一般應依據本會章程制定各自工作規則,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一般由本會秘書處推薦,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主任委員可由本會副會長兼任。
第四十二條  各委員會主任依據本會章程規定,一般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委員會的各類會議,組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經費計畫、年度工作總結;
(二)組織實施本委員會的主任會議決議及工作計畫;
(三)向本會(常務)理事會匯報工作,向本委員會的委員通報情況;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三條  各委員會違規或違法開展活動,損害本會聲譽的,本會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可採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和撤換主要負責人等措施。
第四十四條  各委員會的變更及撤銷,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形成決議後,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生效。
第四十五條  各委員會的設定、變更及註銷的相關程式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長及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長及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事業。本會對於投入的財產不保留任何財產權利。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  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非盈利項目,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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