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辦法

《浙江省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辦法》是一部浙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1月08日發布,1996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辦法
  • 發布單位:81101
  • 發布文號:浙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2號
  • 發布日期:1995-11-08
  • 生效日期:1996-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101
【發布文號】浙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2號
【發布日期】1995-11-08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2號)
《浙江省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辦法》已於1995年11月3日經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8日
浙江省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辦法
(1995年11月3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8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四十二號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增強全民兵役義務觀念,均衡兵役義務負擔,做好兵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兵役義務費,是指依法統籌的用於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和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誤工補貼的經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兵役義務費的籌集、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兵役義務費根據以支定收、均衡負擔的原則,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工作。
民政部門主管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工作;兵役機關主管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誤工補貼工作。
財政、審計、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兵役義務費的社會統籌工作進行管理、審計、監督檢查。
第五條兵役義務費的統籌:
(一)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其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一定比例統籌的兵役義務費。
(二)鄉(鎮)統籌費中提取的適齡公民兵役義務費。
第六條兵役義務費的下列事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一)年度兵役義務費統籌總額;
(二)向企業、個體工商戶統籌的具體標準;
(三)鄉(鎮)統籌費中提取的具體比例。
對確有困難的企業,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免兵役義務費。
統籌的兵役義務費不足統籌總額的,其不足部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解決。
第七條各類企業交納的兵役義務費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八條向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統籌的兵役義務費由稅務部門負責收取,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統一管理,實行先收後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九條兵役義務費用於優待和誤工補貼的分配比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優先保證優待需要、合理兼顧補貼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按不低於上年度當地農村勞動力年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給;城鎮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按不低於上年度當地職工年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給。
在邊防海防等條件艱苦地區服現役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按高於當地優待標準發給。
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對從本地、本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可在執行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另行給予優待補貼。
第十一條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期間的誤工補貼,按當地職工或同等勞動力的相應收入發給。
第十二條優待金按兵役法規定的服現役期限發給。超期服役的,憑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通知繼續發給。
第十三條享受優待金的義務兵家屬戶籍遷移的,經辦理優待金轉移手續,當年優待金由遷出地發給,次年起由遷入地發給。
第十四條兵役義務費收取、管理、發放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兵役義務費的,除責令退回款項外,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對單位負責人或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定期組織檢查,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的問題,並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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