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杭州市農村敬老院工作暫行辦法》等17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杭州市農村敬老院工作暫行辦法》等17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4.06.29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杭州市農村敬老院工作暫行辦法》等17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29
  • 實施時間:2004.06.29
2004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杭州市農村敬老院工作暫行辦法》等17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1、登高安全作業暫行規定(杭政[1983]258號)
2、杭州市農村敬老院工作暫行辦法(杭政[1984]167號)
3、杭州市環境保護獎懲條例(杭政[1985]24號)
4、杭州市技術契約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杭政[1986]66號)
5、杭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規定(杭政[1987]66號)
6、杭州市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7、杭州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杭政[1988]32號)
8、杭州市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8]46號)
9、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杭政[1989]28號)
10、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1號)
11、杭州市企業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7號)
12、杭州市建築施工場所治安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74號)
13、杭州市農村私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98號)
14、杭州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大病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12號)
15、杭州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16號)
16、杭州市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3號)
17、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兵役義務費社會統籌實施辦法》的決定(市政府令第159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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