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2月30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碘鹽加工、分裝的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後方可加工、分裝。”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碘鹽必須經質量檢驗,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三、第十六條修改為:“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的,應當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四、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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