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是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序言,章節,

序言

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是浙江省屬公辦的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學校的前身是1960年9月創建的溫州動力機廠技工學校。1965年7月,更名為溫州冶金機械修造廠半工半讀中等技術學校。1978年9月,組建浙江冶金技工學校。1980年5月,更名為浙江冶金機械技工學校。1997年5月,增設浙江實驗技工學校校名。1999年2月,更名為浙江第一高級技工學校。1999年12月,學校與溫州冶金機械廠聯合改制,成立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

章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辦學宗旨,規範辦學行為,促進依法治校和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簡稱浙工貿,英文名稱為Zhejiang Industry & Trade Vocational College ,英文縮寫為ZJITC,是由杭州鋼鐵集團公司舉辦的專科層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三條 學校擁有府東路和甌江口兩個校區,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溫州市府東路717號。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不斷提升辦學品質。
第六條 學校堅持教育服務理念,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宗旨,深化創業型高校建設,“立足市場,產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創新創業素養、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走特色化辦學之路,完善和推行政產學研市一體、學園城聯動、職教集團合力的辦學機制,以創新創業為驅動,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以工學結合、產教融合為路徑,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杭州鋼鐵集團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章程的規定,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指導和支持學校發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第九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學校的實際情況,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及相應的人才培養方案,自主制定各專業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招生比例;
(二)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主制定教學計畫、教學大綱、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自主開展各類科學研究、技術研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四)自主與海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機構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文化交流等活動;
(五)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定和調整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出現合併、終止情況,由學校舉辦方提出,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培養高層次技術技能型人才為根本任務,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
第十三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學制3年,同時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等非學歷教育和成人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合格,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產學研結合,積極開展區域文化研究以及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大力提高服務地方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校地互動共進、和諧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通過海外合作辦學、職業教育集團辦學、校企聯合人才培養等多元化開放辦學模式,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四章 學生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學歷教育、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各類培訓的受教育者。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依法辦理學籍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非學歷教育學生不具有學校學籍。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和接受各類培訓的學生,其權利和義務另行約定。
第十七條 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專業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依法依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全日制學歷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考試制度;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合理使用學校設備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條 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國家、社會或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申訴、聽證等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和企業兼職教師組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用與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開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資源開發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相應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改革發展及關係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聘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聘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優秀人才。
第三十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逐步提高教職員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的執行。根據“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總體要求,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以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黨組織和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的自身建設;
(九)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按照黨章規定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會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組織開展專業建設、教學活動、學籍管理、招生就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師資隊伍建設、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穩定、後勤保障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學術委員會主任、工會主席等可視議題情況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黨政工學聯席會議制度。學校一些重大事項可由黨政工學聯席會議討論。聯席會議的成員為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學校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工會主席、學術委員會主任等。根據會議內容,經黨委書記、校長商定,必要時可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聯席會議由書記或校長召集並主持,主持人可根據會議內容由書記和校長協商確定。議題應由聯席會議參會成員提前二天將議題和相關材料交學院黨院辦匯總並報書記和校長,由書記與校長協商後確定是否列為聯席會議的議題。聯席會議不能替代學校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職權。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其職責為: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是教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學校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定期向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匯報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評議、審議、論證和諮詢的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實行“定額席位制”,定額席位委員通過逐級民主推薦或者選舉。學術委員由校內學術專家和校外行業技術專家組成。校內學術委員的產生,按大學科結構民主推薦,校外學術委員由學校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學術委員民主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評議學校建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為學校專業建設規劃、教學發展規劃和科研發展規劃和學術機構設定提供諮詢;
(二)評議學校學科、專業的設定和重大計畫方案;
(三)評議學校學術、科研管理制度和辦法,年度科研工作獎勵的有關問題;
(四)評議、推薦重點建設學科,評議重點學科建設方案;
(五)評議、推薦學科帶頭人和各類優秀人才;
(六)評議學校職稱晉升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議崗位設定、規劃和評聘工作;
(七)評議學校科研項目的立項和結題,評議、推薦各類相關縱向科研項目;
(八)評議、推薦、評審、申報各類科研成果;
(九)指導學校學術和科研信息交流活動,推動校際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
(十)負責對違反學術規範的現象及行為進行界定,接受學術道德問題的投訴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負責研究處理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引導其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實現自主管理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四十八條 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九條 學校學生會是在學校團委指導下,學生處理其在校學習、生活及其他與其權益有關事項的自律組織,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工作職責,是學生聯繫學校的橋樑和紐帶。
第五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黨政職能機構根據職能各自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輔和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同時對社會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管理需要,設立院(系),實施兩級管理體制。院(系)、研究機構、職能部門的設立、變更或撤銷須經充分論證後由校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論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由學校黨委決定。
第五十四條 院(系)是學校的下屬辦學單位,接受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按照學校授予的職權履行職能。
第五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的決策機構,由院長(主任)、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主任)、副書記等組成。黨政聯席會議主要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院長(主任)是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對院(系)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系)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學校。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學校標誌物和學校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學校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由資產管理公司統一行使出資人責任,理順學校與企業的產權關係,規避學校直接投資經營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的可持續發展及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五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主動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大力推進學校、園區和城市一體化建設,推進產教融合,助推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六十七條 浙江工貿職教集團是以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為牽頭單位,包括職業院校、行業企業、科研單位等在內的由核心層、緊密層和鬆散層組成的高等職業教育集團,依據其章程組織開展活動。
第六十八條 由學校出資創辦或持有股份並為主管理、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均界定為校辦產業。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校辦產業享有出資人權利,支持校辦產業不斷健全公司法人的治理結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或聘任企業主要管理人員。
第七十條 校辦產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核算與管理,企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主要經濟指標和考核指標由董事會審核,報學校批准,接受學校的監督和審計。
第七十一條 校辦產業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的現代企業制度。遵循經濟規律,完善激勵機制,根據各獨立法人單位經營的範圍和模式的不同,分別設定符合本單位經營模式的經營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七十二條 校辦產業應積極支持教學部門推動教學創新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主動承擔教學工作和培養“雙師型”教師或管理隊伍的任務。
第七十三條 校友是指在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及其前身學習過的畢(結、肄)業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校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經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在學校接受培訓並取得相應培訓證書的個人或團體。
第七十四條 學校視校友為學校的使者,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校聲譽。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第七十六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對為學校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訓:大氣致遠,精工誠貿。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第七十九條 學校徽志以紅色為主基調,中間採用圓形和四邊形組建的人形矢量圖,結合校名的首字母進行設計,整體呈現三角形。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4月25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杭州鋼鐵集團公司同意,由浙江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二條 學校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學校管理體制、發展目標發生變化;其他需要修訂的情形。學校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議,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出,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出。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有關條款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和細則。凡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已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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