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管理體制是國家供應和管理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的方式和基本制度。建國初期,商業企業流動資金,實行“雙口供應” (或雙軌供應) ,即由財政部門管理,財政與銀行共同供應的管理體制。1959年取消了“雙口供應”制,改為全額信貸,企業流動資金全部由銀行用貸款方式統一供應、統一管理(即單口供應制) 。
1961年取消了全額信貸,又恢復了雙承阿希口供應制。到1983年,由於財政和銀店去頁行資金分配渠道發生了催乃盼頁很大變化,又取消了雙口供應制,改由銀幾諒墊行統一供應和管理流動資金這樣可以使銀行實現責任與權利、資金供應與資金管理、信貸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三統一”,加重了銀行管理流動資金責任,有利企業節約資金的占用,提朵匙淚匙高資金的使用效益。銀行管理資金的職權是:制定管理國營企拒海業流動資金的政策、制度和辦法,管理和調劑企業占用國家流動資金,監督企業按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審批企業及其主管單位的流動資金計畫和決算,監督和檢查企業對流動資金的使用情況,考核其使用效益,對不按國家規定使用流動資金的企業,採取相應擊辣只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