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縣項目投資負面清單管理辦法

洪澤縣項目投資負面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洪澤縣項目投資負面清單》(見附屬檔案)適用於審批許可權在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投資項目;對於審批許可權在國家和省、市的企業投資項目,仍按照國家和省、市核准、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
第二條對列入負面清單管理的投資項目,禁止投資建設,縣級投資管理部門不得核准、備案。
第三條對未列入負面清單管理的投資項目,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予以核准、備案。
第四條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審批條件一律取消;對未列入負面清單、屬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投資項目,原先需要投資人提供的核准、備案的各項前置條件一律改為後置。
第五條對項目建設所需的能評、環評、土地、建設規劃、安監、消防等相關審批事項,縣相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簡政放權的要求,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建立和完善規範簡捷、優質高效、審監一體的項目管理服務新模式。
第六條企業為獲得上級政策扶持、資金幫助、土地指標分配、企業退稅等方面支持,申請縣級投資主管部門出具核准、備案的項目,仍可按照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負面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模式,依據國家和省、市投資主管部門投資目錄內容的調整而變化。
第八條化工項目投資建設地點非淮安市鹽化工洪澤片區的一律不予批准;嚴格限制非鹽化產業鏈延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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