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民政局

洞口縣民政局是縣政府的正科級工作部門,局機關內設股室7個,即辦公室、政工股、規劃財務股、社會救助股、基層政權建設和區劃地名股、社會事務股、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股。下設二級機構7個,其中副科級2個,即低收入家庭認定中心、革命老根據地辦公室;股級5個,即慈善會辦公室(雙扶辦)、婚姻登記處、兒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社會組織服務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洞口縣民政局
  • 辦公地點:洞口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貫徹執行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精簡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工作;負責特困人員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店訂挨與監督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承擔朵婚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阿拒夜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指導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建設;協調跨省、市、州及跨縣(市、區)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一)貫徹執行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二)貫徹執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擬訂全縣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全縣福利彩票棕祝員公益金。
(十三)貫徹執行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國腳酷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洞口縣民政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綜合協調、督查督辦、新聞宣傳、輿情應對、計畫生育、政務信息、公文運轉及規範性檔案審查、政策調研起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
(二)政工股。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思想政治、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人事檔案、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的考核、考評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民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專業技術職稱的考評、晉升、評聘審核上報,按照行政獎勵的有關規定和程式,承辦縣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指導民政行業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三)規劃財務股。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負責單位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財務與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牽頭擬訂、調整全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盛剃閥供養、臨時救助、精簡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等救助標準,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鄉鎮(街道、管理區)社會救助的實施;負責制定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精簡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等救助資金需求計畫及其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全縣永久性的社會救助檔案;負責受理全縣有關社會救助制度諮詢和投訴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的行政複議,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負責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及參榜棗端提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因公(工)死亡認定及撫恤工作。
(五)基層政權建設和區劃地名股。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擬定全縣地名管理政策、標準,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六)社會事務股(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擬訂全縣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俗改革;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規劃、報批和管理工作以及指導全縣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牽頭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指導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工作。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及直管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慈善組織認定;監督管理慈善公益類社會組織及其活動。擬定全縣社會工作和志願者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七)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股。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和老年福利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管理、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負責全縣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孤棄兒童等兒童福利管理,協調推進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收養登記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管理。

下屬機構

一、縣低收入家庭認定中心(副科級)   
主要職責:1、城市低保 ;2、農村低保;3、城鄉大病救助 ;4、五保供養 ;5、鄉鎮敬老院建設與管理 。
二、革命老根據地辦公室(副科級)
主要職責:1、認真貫徹上級關於支持革命老根據地發展的政策,積極向上級爭取項目。2、做好老區建設項目的考察、論證、審核,加強老區建設項目資金管理,修訂和完善老區項目庫,搞好檔案整理。 3、按照省下達的計畫,組織項目工程實施。 4、及時填報老區建設統計年報。 5、搞好老區宣傳,開展老區調研,為老區建設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慈善會辦公室(雙扶)
主要職責:籌募善款、幫困救助、緊急救助、社會福利、對外合作與交流。
四、婚姻登記處
主要職責:1、結婚登記 ;2、協定離婚登記;3、補辦婚姻登記手續 ;4、依法出具婚姻證明材料 ;5、撤消受脅迫婚姻 。
五、洞口縣兒童福利院(洞口縣社會福利院)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促進我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依法收養本縣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殘兒童,並為其提供養護、託管、醫療康復、教育等服務,保障收住兒童的合法權益;接收、管理社會各界對兒童福利院的捐助;參與孤殘兒童監護人培訓,指導開展孤殘兒童康復和困境兒童家庭養育技能培訓工作。
六、救助管理站 
主要職責:1、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 2、將外地流入到轄區的救助對象及時報告上級救助管理部門並妥善安置; 3、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4、其它相關社會服務。
七、洞口縣社會(民間)組織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承擔經民政局註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年檢的服務性工作;負責社會(民間)組織證書標準管理、票據發放、代碼賦予、辦理公告、刻制公章、財務審計等服務事務;受縣民政局委託,承擔社會(民間)組織的評估、等級服務工作;受縣民政局委託,開展社會(民間)組織的人才交流工作;受縣民政局委託,負責全縣社會(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業務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和社會(民間)組織負責人的業務培訓;受縣民政局委託,開展社會(民間)組織管理和培育發展有關的合作交流;編印社會(民間)組織管理工作有關資料書籍及培訓教材,出版社會(民間)組織有關刊物;承辦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址:雙龍路
(二)政工股。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思想政治、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人事檔案、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的考核、考評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民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專業技術職稱的考評、晉升、評聘審核上報,按照行政獎勵的有關規定和程式,承辦縣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指導民政行業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三)規劃財務股。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負責單位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財務與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貫徹執行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牽頭擬訂、調整全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精簡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等救助標準,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鄉鎮(街道、管理區)社會救助的實施;負責制定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精簡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等救助資金需求計畫及其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全縣永久性的社會救助檔案;負責受理全縣有關社會救助制度諮詢和投訴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的行政複議,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負責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因公(工)死亡認定及撫恤工作。
(五)基層政權建設和區劃地名股。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擬定全縣地名管理政策、標準,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六)社會事務股(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擬訂全縣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俗改革;負責全縣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規劃、報批和管理工作以及指導全縣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牽頭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指導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工作。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及直管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慈善組織認定;監督管理慈善公益類社會組織及其活動。擬定全縣社會工作和志願者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七)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股。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和老年福利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管理、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負責全縣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孤棄兒童等兒童福利管理,協調推進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收養登記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管理。

下屬機構

一、縣低收入家庭認定中心(副科級)   
主要職責:1、城市低保 ;2、農村低保;3、城鄉大病救助 ;4、五保供養 ;5、鄉鎮敬老院建設與管理 。
二、革命老根據地辦公室(副科級)
主要職責:1、認真貫徹上級關於支持革命老根據地發展的政策,積極向上級爭取項目。2、做好老區建設項目的考察、論證、審核,加強老區建設項目資金管理,修訂和完善老區項目庫,搞好檔案整理。 3、按照省下達的計畫,組織項目工程實施。 4、及時填報老區建設統計年報。 5、搞好老區宣傳,開展老區調研,為老區建設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慈善會辦公室(雙扶)
主要職責:籌募善款、幫困救助、緊急救助、社會福利、對外合作與交流。
四、婚姻登記處
主要職責:1、結婚登記 ;2、協定離婚登記;3、補辦婚姻登記手續 ;4、依法出具婚姻證明材料 ;5、撤消受脅迫婚姻 。
五、洞口縣兒童福利院(洞口縣社會福利院)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促進我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依法收養本縣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殘兒童,並為其提供養護、託管、醫療康復、教育等服務,保障收住兒童的合法權益;接收、管理社會各界對兒童福利院的捐助;參與孤殘兒童監護人培訓,指導開展孤殘兒童康復和困境兒童家庭養育技能培訓工作。
六、救助管理站 
主要職責:1、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 2、將外地流入到轄區的救助對象及時報告上級救助管理部門並妥善安置; 3、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4、其它相關社會服務。
七、洞口縣社會(民間)組織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承擔經民政局註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年檢的服務性工作;負責社會(民間)組織證書標準管理、票據發放、代碼賦予、辦理公告、刻制公章、財務審計等服務事務;受縣民政局委託,承擔社會(民間)組織的評估、等級服務工作;受縣民政局委託,開展社會(民間)組織的人才交流工作;受縣民政局委託,負責全縣社會(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業務主管單位有關人員和社會(民間)組織負責人的業務培訓;受縣民政局委託,開展社會(民間)組織管理和培育發展有關的合作交流;編印社會(民間)組織管理工作有關資料書籍及培訓教材,出版社會(民間)組織有關刊物;承辦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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