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旅遊標準化管理辦法

《洛陽市旅遊標準化管理辦法》是洛陽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旅遊標準化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洛陽市旅遊標準化管理辦法
(2013年12月6日洛陽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2月6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遊標準化管理,提升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河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標準化是指對旅遊行業的生產、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中的重複性使用的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標準、貫徹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求得從整體上提升旅遊發展質量的動態過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標準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接受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標準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將旅遊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機制,推動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鼓勵科研院校、行業協會、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參與旅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旅遊標準化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制定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計畫,建立和完善全市旅遊業標準體系;
  (三)負責市級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籌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組織市級旅遊地方規範的申報工作;
  (五)組織旅遊標準宣傳、培訓、實施以及監督檢查;
  (六)指導市直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和旅遊經營者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
  (七)組織旅遊標準化工作調研,開展區域交流與合作;
  (八)負責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總結推廣和表彰獎勵;
  (九)開展旅遊標準化知識宣傳、教育和普及。
第八條 市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旅遊標準化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業或本部門旅遊標準化工作計畫;
  (二)負責本行業或者本部門涉及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宣傳、培訓和實施;
  (三)組織本行業或者本部門涉及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和市級地方規範的申報以及制定;
  (四)組織本行業或者所屬企事業單位開展旅遊標準體系建設,創建國家或者省級旅遊標準化示範單位;
  (五)按照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和安排,開展重點領域的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縣(市、區)政府的旅遊標準化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和計畫;
  (二)建立健全促進旅遊標準化工作的協調和激勵機制,有效推進旅遊標準化工作;
  (三)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旅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和市級地方規範,開展對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本轄區內旅遊信息諮詢中心、旅遊交通標識、旅遊公共廁所等旅遊公共設施建設。
第十條 對沒有旅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而且又需要在全市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市級旅遊地方規範。鼓勵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要求的市級旅遊地方規範或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和旅遊經營者均可以提出制定市級旅遊地方規範的申請,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立項。
第十二條 承擔市級旅遊地方規範起草的單位當成立起草工作組,組織開展調研、論證,在對制定的規範草案進行認真討論基礎上形成規範徵求意見稿。
第十三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採取會審形式在全市範圍內徵求意見,徵求單位不少於五個。規範徵求意見稿應當在市標準化官方網站登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規範審定稿。
第十四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邀請熟悉旅遊標準化工作的專業人員,對市級旅遊地方規範進行審定。審定組成員不少於五人,實行審定組長負責制。審定通過,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發布。
第十五條 旅遊地方規範發布實施後,應當根據本市旅遊業發展需要適時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以確定地方規範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對實施效果好的旅遊地方規範,可以申請上升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省級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旅遊標準,保證其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不得向旅遊者提供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旅遊產品和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執行推薦性旅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和市級地方規範。推薦性標準(或者規範)納入旅遊經營者對外承諾、廣告宣傳或者契約約定的,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八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貫徹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建立並實施以服務通用、服務保障、服務提供為主要內容的服務標準體系,爭創國家或者省、市質量管理和服務標準化先進單位。
第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將貫徹實施標準(或者規範)所必備的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等,納入本單位建設計畫。
第二十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和市級地方規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且及時公布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對在旅遊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貫徹實施標準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市級旅遊地方規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有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旅遊標準化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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