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增加和加強以下職能:
(一)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二)加強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保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三)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指導開展全民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中省市縣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林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全縣有關林業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二)組織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和管理;指導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擬定全縣造林綠化計畫,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和林業生態建設項目;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辦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林木種子的管理,指導全縣林木種子、苗木基地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五)負責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定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有關國家濕地公約在縣內的履行。
(六)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和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縣境;負責瀕危物種進出縣境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縣境的審批工作。
(七)負責縣內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在縣內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改革,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貫徹執行中省市縣關於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全縣林業產業實施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
(十)負責全縣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一)參與擬定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提出全縣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中省市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全縣林業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國有資產和林業建設資金。
(十二)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五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新聞發布及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車輛、接待、安全、維穩和對外宣傳等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及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負責局機關黨建和下屬單位幹部的選拔任用等具體工作;負責縣直林業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實施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監管下屬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林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國有重點林業建設工程項目投入資金和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編制、申報和審查全縣林業生產和基本建設的規劃、計畫及基本建設重點項目設計檔案;研究擬定全縣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政策意見;匯集編制全縣林業統計報表;按照各項林業重點工程的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和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全縣林業重點工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稽查;擬定林業重點工程資金管理稽查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縣林業重點工程規劃的編制、年度計畫任務的下達、檢查及調研工作,並承擔相關的業務培訓工作。
(三)造林綠化管理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縣造林綠化、森林撫育經營方面的規劃、計畫,制定有關技術操作和管理規程、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全縣種苗、造林和營林質量管理工作;協調組織各項林業重點工程造林項目的實施,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擬定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及林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擬定全縣林業技術人才及林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林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和智力引進工作;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協定書。組織開展全縣林木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對全縣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集體林場的行業管理;負責擬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及考核、獎懲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與政策法規股
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發布相關信息;擬訂全縣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年度採伐計畫,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木經營加工管理工作;負責林地林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林地徵用、占用事項的審批或初審工作;指導基層森林資源管護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歸口管理林業政策和法制工作,協調監督林業行政執法;組織擬定全縣林業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林業政策、法律、法規、林業經營體制改革等方面的調查研究;負責全縣林業法制培訓、教育和普法宣傳,機關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報備工作;負責林業行業的行政處罰和執法稽查,受理、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和執法聽證相關工作;負責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依法督查、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縣森林植物資源、濕地、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林業系統內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監督檢查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及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督辦和查處違反野生動植物法律、法規的行政案件;組織實施國家頻危物種的保護拯救工作;申報、審批、核發、辦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特許獵捕(採集)、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利用許可證和運輸證明;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保護及其履約有關工作。
(五)改革發展與林政監察股(掛林政監察大隊牌子)
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重點林區、國營林場等林業改革政策的落實;組織擬定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和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退耕還林條例》等林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察木材採伐、運輸的合法性、有效性,查處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運輸木材和其它林產品的林業行政案件;監察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查處非法經營、加工、收購木材的林業行政案件;負責稽查林業行政執法單位的執法行為,查處執法單位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負責全縣徵用、占用林地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林業行政案件;監察退耕還林工程實施情況,查處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兌現補助、復耕等違犯《退耕還林條例》規定的行為;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定。
局屬單位職責
一、縣森林公安局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林業法律法規,落實國家和地方森林保護的方針政策;
2、維護林區林業生產秩序,保護森林資源,查處各類破壞林業生產的治安案件和林業刑事案件;
3、按照法律規定和縣林業局的委託查處各類破壞森林資源的行政案件;
4、積極撲救森林火災,按照法律規定和縣林業局的委託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5、開展森林資源保護的專項整治活動,及時遏制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6、做好森林公安幹警的培訓,抓好公安隊伍建設;
7、做好森林公安的黨建、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8、負責完成縣林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縣退耕辦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退耕還林條例》,宣傳國家和地方退耕還林政策;
2、制定全縣中長期和年度退耕還林工程計畫和安排部署,編製作業設計方案;
3、組織實施、督促指導全縣的退耕還林工作;
4、制定退耕還林造林、育苗、苗木供給、管護、政策兌現、林權發證等工作辦法、細則;
5、負責退耕還林工程政策兌現工作;
6、負責退耕還林工程林權發證工作;
7、開展退耕還林工程的各項調研活動,不斷總結探索退耕還林政策兌現、林權發證、後續產業建設、鞏固工程成果等方面的好的經驗和做法,並及時推廣到工作中去;
8、開展科技下鄉,推廣退耕還林造林、育苗、後續產業建設套用新技術;
9、負責退耕還林工程所需苗木的培育與調劑工作;
10、依法行政,調查處理退耕還林信訪案件;
11、負責退耕還林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12、組織、領導、管理退耕還林工程監理依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工作;
13、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縣天保中心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上級天保工程各項安排部署,促進縣域經濟快速、協調、健康地發展;
2、制定全縣天保工程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縣天保工程;
3、制定全縣天保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4、負責全縣天然林保護工程公益林建設設計方案的編制、計畫任務的下達、組織實施、情況匯報、檢查驗收、考核評定;
5、負責全縣森林的區劃界定和全面管理,配合、協助搞好工程區內的一切破壞森林資源案件查處工作,確保森林資源安全;
6、負責護林員隊伍管理,做好護林員的招聘、考核、培訓,及時查處護林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7、負責天保工程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和國有林場職工隊伍的穩定工作;
8、負責抓好國有林場的各項工作;
9、開展天保工程的各項調查、調研活動,不斷總結探索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森林管護、護林員隊伍管理、富餘人員安置、天然林和國有林場停伐後林區新的經濟成長點等方面的經驗和好的做法並及時推廣到工作中去;
10、負責天保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11、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木材檢查站工作職責
1、宣傳執行《森林法》和國家有關木材運輸檢查的法規、政策;
2、依法檢查運輸木材,制止違法運輸木材行為;
3、在委託授權範圍內依照程式查處違法運輸木材、林副產品及野生動、植物的林業行政案件;
4、根據縣林業局委託或授權,履行相應的職責;
5、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五、護林防火站工作職責
護林防火站是縣人民政府批准的以森林資源管護、制止非法拉運為主而設立的機構,其工作職責是:
1、宣傳執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國家有關木材運輸檢查和森林防火的法規、政策;
2、依法檢查運輸木材、林副產品和野生動植物的車輛,在委託授權的範圍內查處違法運輸木材、林副產品及野生動植物產品和森林火警的案件;
3、協助所在鄉鎮林業站搞好本鄉鎮的森林防火工作;
4、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六、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縣森林公安的派出機構,在森林分安局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林業法律法規,落實國家和地方森林保護的方針政策;
2、保護森林資源,維護轄區內林業生產秩序,查處轄區內林業刑事案件;
3、按照法律和縣林業局的委託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行政案件;
4、積極撲救森林火災,依法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5、開展森林資源保護的專項整治活動,及時遏制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4、負責完成縣林業局和森林公安分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縣林業站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用材林、薪炭林和經濟林的培育工作;
2、做好全縣林業技術培訓,開展技術服務,推廣林業實用技術;
3、指導全縣的林業生產工作;
4、負責植物檢疫和林業有害生物(包括森林病蟲害、有害植物)的防治工作,及時編制防治預案,並組織實施;
5、負責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6、指導鄉鎮林業站工作,協助縣局搞好鄉鎮林業站技術培訓工作;
7、受有關部門的委託搞好林業行政、刑事案件技術鑑定工作;
8、承擔以營林為主的林業調查工作;
9、搞好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0、負責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縣蠶果站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的蠶桑、林果產業的培育工作;
2、做好技術培訓,開展技術服務,推廣蠶桑、果樹實用技術;
3、指導鄉鎮林業站的蠶桑、果樹產業建設工作;
4、搞好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5、負責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九、縣飛播站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的飛播林建設工作;
2、做好飛播林的調查、規劃、保護和防火工作;
3、指導鄉鎮林業站的飛播林建設工作;
4、受縣局委託查處飛播林範圍內的林業行政案件;
5、搞好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6、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縣核桃研究所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的核桃產業建設工作;
2、編制全縣核桃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3、做好全縣核桃產業的調查、規劃和實施工作;
4、做好技術培訓,開展技術服務,推廣核桃產業建設實用技術;
5、指導鄉鎮林業站的核桃產業建設工作;
6、搞好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7、負責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一、縣種苗站工作職責
1、負責全縣的林木種苗培育、收購、檢驗工作;
2、受縣局的委託搞好全縣的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工作;
3、負責全縣 林木採種基地的劃界管護工作;
4、負責全縣林木種子的測產工作,對全縣的林木種子採集做出安排並指導實施;
5、指導全縣的林木種苗生產工作;
6、搞好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7、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二、縣林產品經銷公司工作職責
1、依法經營林產品,提高經營效益,彌補各項經費不足,搞好單位穩定;
2、搞好本單位黨建、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3、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