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洋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是洋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洋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相關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協調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負責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統計與信息工作。
二、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綜合防控與干預,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依法報告和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監督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和標準,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依法公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件醫療救治。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衛生全行業管理。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準入管理和監督。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等醫療管理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指導各類醫療衛生單位業務工作,對醫療機構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套用質量進行監管;負責各種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組織徵兵體檢和其他體檢。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縣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國家藥物政策和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及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省、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擬訂全縣有關政策措施,依法管理醫療機構內部臨床藥事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省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建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推進計畫生育利益導向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機制,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獎勵扶助、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等制度,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落實推進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醫藥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認定、註冊和變更及技術職稱晉升考試、評審、聘任、考核管理。組織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規劃管理技術優先領域和重點學科,指導醫學科技成果普及套用。
十三、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評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十四、負責推進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工作。指導、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和指導計畫生育服務網路的管理和建設;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規劃與規範並組織落實,促進生殖健康發展。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避孕藥具管理的規定,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的使用與發放;組織對節育術後併發症患者和病殘兒醫學鑑定及初審工作。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六、負責全縣中醫藥工作,擬訂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全縣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推進中醫藥的繼承、創新與開發。
十七、擬訂全縣保健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性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衛生計生系統的黨風廉政、精神文明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工作。對本系統的行風建設工作進行安排和督導,對縣直醫療衛生計生單位黨的建設、紀檢監察工作進行指導,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本系統各單位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十九、承擔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及縣統籌人口問題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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