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構,各鎮,現任領導,雙管單位,政府工作規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政府機構
政府辦
監察局
發改局
經貿局
教體局
科技局
民政局
司法局
審計局
人社局
國土局
林業局
水利局
衛生局
統計局
交通局
住建局
信訪局
公安局
農綜辦(扶貧辦)
文廣局
文旅局
各鎮
龍亭鎮
謝村鎮
馬暢鎮
溢水鎮
磨橋鎮
槐樹關鎮
金水鎮
華陽鎮
黃安鎮
茅坪鎮
黃家營鎮
黃金峽鎮
白石鎮
長溪鎮
關帝鎮
桑溪鎮
八里關鎮
四郎鎮
現任領導
胡瑞安
縣委書記
主持縣委全面工作,聯繫縣人大。
杜家才
縣委副書記、縣長
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抓好政府黨組工作。分管縣委編制工作。
張振文
縣委副書記
協助胡瑞安同志抓好黨的建設工作,負責縣委日常工作。分管農村、信訪、保密、檔案、雙擁和縣委辦公室、農工部、編辦、黨校、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聯繫縣政協、駐洋部隊和民政、農業、工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牟如虎
人大主任
主持縣人大常委會全面工作。
杜家才
縣長
領導縣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審計局、財政局工作。
李劍飛
政協主席
主持縣政協全面工作。
雙管單位
洋縣菸草專賣局(行銷部)
洋縣新華書店
洋縣養老保險經辦中心
中國聯通漢中分公司洋縣分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洋縣支行
洋縣電信分公司
中油股份洋縣銷售分公司
洋縣地方稅務局
朱䴉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人行洋縣支行
洋縣公路管理段
洋縣鹽務管理局
漢運司洋縣站
洋縣郵政局
洋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洋縣環保局
洋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洋縣支公司
人壽公司
洋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播電視信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洋縣支公司
洋縣國稅局
洋縣電力局
陝西移動公司洋縣分公司
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二、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努力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學習型、法制型、服務型、落實型政府。
四、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委管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相互配合地做好工作;確保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五、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履行協管職責,並監督它們執行法律和政策。
第二章
縣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六、縣政府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諮詢員、縣長助理,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
七、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諮詢員、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
八、常務副縣長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受縣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
九、副縣長、諮詢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縣長報告。對於有關方針政策性問題,認真調查研究,向縣長提出建議。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十、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副縣長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縣長、副縣長報告。
十一、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在縣長、副縣長領導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或建議,涉及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的,必須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部門突破預算經費問題,須先由涉及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交報告,財政部門向涉及部門的分管縣長匯報研究後,方可向縣長匯報研究決定。專項資金使用先由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分管領導審核批准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報縣長決定。
十四、縣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
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五、各部門、各鄉鎮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各項決策、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加強督促檢查。
第四章
推進依法行政
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行使行政權力。
十七、縣政府根據需要,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
十八、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方針政策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規範性檔案要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報縣政府備案,並定期向縣政府報告實施情況。
十九、提請縣政府審議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會議、專題會議紀要及縣政府出台的各種制度、決定等重大決策性檔案,應由法制辦審查後再按有關程式送簽。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由縣政府法制辦承辦解釋,並按規定向市政府法制辦報備。
第五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主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積極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司法監督,以及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二、縣政府應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組成部門和鄉鎮政府的意見或建議,組成部門與鄉鎮政府之間應相互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積極糾正。
二十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按照分工、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協調處理民眾重要信訪問題。
二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民眾監督。對媒體報導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信息網路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及時發布涉及人民民眾切實利益的政府決策和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二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暢開民眾監督渠道,歡迎民眾投訴舉報,並及時認真查處投訴舉報案件。
第六章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二十七、縣政府年度重大工作、月重點工作發文部署,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縣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月重點工作實施情況,在下月月初匯報。重大工作實施情況一事一報或在每月20日前集中報告。
縣政府在每周星期一提出周工作安排,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實施。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八、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會議、專項問題和縣長碰頭會議制度。
二十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每季度或半年召開一次,需要時可由政府決定,隨時召開。視情況可通知雙管單位和鄉鎮主要負責人參加,也可邀請縣人大
代表、
政協委員代表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中、省、市領導機關的重要批示和決定;
(二)決定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縣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和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 分析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重要情況;
(五)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討論的事項。
三十、縣政府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由縣長、副縣長、諮詢員、縣長助理和政府黨組成員組成,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發展計畫局、人勞局、財政局、經貿局主要領導及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經濟研究室負責人常任列席會議,提報議題部門及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視情況可邀請縣人大、縣政協、人武部、工會領導指導會議。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中、省、市領導機關及縣委重要指示和決議,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研究決定全縣經濟發展政策及重要工作、中心工作和需上報的請示、報告;
(三)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規範性檔案等議案;
(四) 審議全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行情況的調整意見;
(五) 討論決定縣政府機構、
職責、工作制度、機關建設及縣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項;
(六) 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委管局請示縣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 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他事項。
三十一、縣長會議由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由常務副縣長召集並主持,相關副縣長、諮詢員、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參加,政府辦有關副主任、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和重大專項問題;
(二)分析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探討全局工作的重大問題,交流匯報各自所分管的工作情況;
三十二、副縣長、諮詢員、縣長助理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分管工作中一些專門問題。
三十三、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由縣政府辦公室收集,於會前兩天由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把關,送請主持會議的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通知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三十四、報請列入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部門必須事前做好調查研究並簽報議題單,對所上會研究的事項,應由部門領導和分管副縣長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凡涉及其他部門和有關方面的問題,主辦部門必須在會前協商,並將協商意見書面報縣政府;協商意見不一致時,由分管副縣長協調。凡未經協商、協調的,不予安排議題。凡屬縣政府分管領導職權範圍內可決定的事項,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研究決定,不列入常務會議議題。列入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必須按程式審批。未經批准的議題,不得上會。凡報請審議議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會議的,當次會議不予審議。其它列席部門正職因故不能列席的,應請示縣長同意後,可由部門其他負責人列席。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會議的紀要,經政府辦副主任、主任、縣政府分管領導、常務副縣長審核後,送縣長簽發。
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或委託召開會議的副縣長、諮詢員、縣長助理簽發,重要、重大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報請常務副縣長或縣長審簽。
會議討論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
三十五、嚴格控制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確需召開的,一般應於會前報縣政府審定,並儘可能採用合併會議或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三十六、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需鄉鎮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的,須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或縣長批准。
第八章
公文審批
三十七、審批公文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和《
漢中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三十八、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除關係國家和人民安危的緊急事項及絕密事項外,均應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辦文程式處理,而不得直接呈送政府領導審批。
三十九、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政務副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呈政府分管領導審批,重大問題,報送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
四十、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有明確意見,並用純藍、藍黑或碳素墨水、墨汁簽署本人姓名和審批日期;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四十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的公文和縣政府出台的決定決議等公文,向縣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人員任免公文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縣長簽發,縣長外出時,經縣長同意後由常務副縣長審定簽發。
四十二、以縣政府名義發文,擬文單位主要領導審查,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式把關,經政府分管領導或常務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簽發;屬日常單項工作的發文,由政府分管領導
審核,常務副縣長簽發,擬文單位負責列印傳送。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擬文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把關,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簽發;重大事項送常務副縣長或縣長簽發,擬文單位負責列印傳送。
四十三、根據縣政府領導交辦意見向縣政府領導個人直接報送的需要審批的公文,需隨文附上領導同志原批示的複印件。
四十四、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規定、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無隸屬關係的單位之間,除函件外,一般不得發文。因特殊情況確需發文的,應報請縣政府批准,行文時註明經縣政府同意。
第九章
聯繫匯報工作制度
四十五、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向縣政府請示匯報工作,一般套用正式檔案請示報告。如需口頭向政府請示匯報時,應事先聯繫,領導做出安排後再做匯報。
四十六、
請示、匯報工作不得越級。一般由政府組成部門主要領導向政府分管領導匯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向縣長匯報;確需向縣長匯報的,部門主要領導應和分管縣政府領導一起匯報。縣政府認為應當向其他領導和監督機關匯報通氣的,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分管副縣長、諮詢員、縣長助理或部門主要領導匯報通氣。歸口部門、掛靠單位、內設機構需匯報工作,應先向主管部門匯報,確需向縣政府領導匯報時,由主管部門向縣政府領導匯報。
四十七、各級各部門在請示匯報工作時,必須說明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意見,供領導決策。涉及幾個部門的事情,必須事先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再向縣政府請示匯報。
第十章
公務活動
四十八、縣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鄉鎮、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頒獎、剪彩、慶典、照相、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確有必要的,經縣政府批准。
四十九、縣政府領導同志召集的各種會議。縣政府領導出席部門會議或活動,縣級宣傳單位一般不作新聞報導。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以及其它政務活動,需要新聞報導的,由政府辦公室安排,報導內容要經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重大問題請示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定。
五十、縣政府領導的外事活動,由縣外事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政府審批。縣政府組成部門負責人外事活動,由本人提出活動意見,經縣外事部門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或縣長批准。
第十一章
應急管理制度
五十一、縣政府實行縣長總負責,副縣長、諮詢員、縣長助理輪流值班制度(一般實行值周制)。值周政府領導一般不得出境,確需外出應和政府辦總值班室保持聯繫。縣政府各組成部門、鄉鎮
政府負責本部門本轄區的值班工作,必須24小時有帶班領導和工作人員值守,並保持與縣政府總值班室聯絡暢通。縣政府組成人員、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一有應急工作,應在最短時間趕到。重大事故發生後,各鄉鎮政府、縣政府組成部門應在2小時內報縣政府。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五十二、縣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積極參加集中學習,不斷開展自我學習。縣政府可適時組織組成人員、鄉鎮政府領導幹部進行集中學習。
五十三、縣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少陪同。在鄉鎮就餐應在鄉鎮機關食堂,嚴禁飲酒。禁止收受禮品、有價證券。
五十四、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
省、
市、
縣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五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五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有全局意識,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對
縣長交辦或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要積極辦理;要有協作意識,對於需要協作完成的任務,主動協商,相互配合;要有責任意識,按照分工,大膽負責,依法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十七、縣政府組成人員、各鄉鎮主要負責人外出以及請事假、
病假、公休假、探親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副縣長、諮詢員、縣長助理外出2天以內須向縣長請假,3天以上在向縣長請假的同時,由政府辦向縣委報告;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3天以內向分管縣長請假,3天以上向分管縣長請假並經縣長同意;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外出,2天以內向縣政府請假,3天以上向縣長請假。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原則上不能外出。超過請假時間的,向準假的領導再請假並講明情況,同時報經縣長同意。
五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規範服務、務實高效、
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嚴禁相互推諉,越權辦事,嚴禁不作為、慢作為、軟作為、亂作為。
第十三章
工作落實
五十九、縣政府組成人員和鄉鎮政府要自覺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堅持實事求是、真抓實幹、務求實效,縣政府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及重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通過各種媒體進行公示。縣政府督查室、考評辦根據工作部署及時進行跟蹤督查並定期通報。
六十、堅決實行效能責任追究制度。對不認真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影響全縣改革、發展、穩定和投資環境的;拖延不辦政府的決議、決定或失職導致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點項目受到嚴重影響的;重大突發事件、災情險情、安全生產事故等重要情況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的;工作效率低下,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或無不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未完成交辦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惡劣,刁難行政相對人,損害行政機關形象的;不按本規則辦理以及其它違反法律紀律規定的行為直接責任人、主要領導、重要領導進行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
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第十四章
附 側
六十一、本
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則相牴觸的,按本規則執行。